一村卫生室开展精神病诊疗、住院活动,被警告、罚款、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
浙江省庆元县卫生计生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位于庆元县的某村卫生室中有精神障碍患者在该处住院治疗的情况,遂予以立案调查,当事医生被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
村卫生室内藏有住院部
浙江省庆元县卫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村卫生室日常监管中发现,医生见病人前来问病求医,不见医生热心接待,反而神态略显紧张的招呼病人先到外面。
当事人异样的表现引起了执法人员的注意,同时观察到前来求医的人中有一人精神状态有异于常人,遂执法人员提出在该卫生室“转转”的请求。
发现两栋看似独立的房子,通过内部一个小道相联通,距离100米的另一边老屋内挂着祖传中西医诊所牌匾,赫然写着主治“精神 神经病(科)”,还有住院须知等通告。
村卫生室诊疗科目并未设置精神科
经执法人员深入调查发现,该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核准的诊疗科目中并没有设置精神科。同时该处主要负责人为乡村医师,并无从事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相适应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护士。
结合当事人开展精神病诊断治疗的行为,“已构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违法行为。
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活动。”
当事村医因违规受到了相应处罚,包含了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陆佰元整(¥2600元);
4、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开展精神障碍诊疗要具备三个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照医疗机构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有与从事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相适应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护士;
(二)有满足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需要的设施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制度。”
综合以上三点,乡村医生何难达到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的要求。且根据《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村卫生室要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原则上不得开展住院服务。
这已经不是第一例村医因为开展精神病障碍诊疗而受罚的案例了,希望是最后一例吧,大家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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