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须知-
【保险公司】
本保险由弘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承保,目前该公司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河南省设有分支机构。
【产品介绍】
产品名称:弘康健康一生重大疾病保险A款、弘康附加轻症B款疾病保险
1.适用人群:出生满30天-55周岁(含);
2.职业范围:1~6类职业,详见职业类别表;
3.保障期间:保至70周岁、保终身;
4.缴费期间: 30年交;
5.销售区域:北京市、江苏省、上海市、河南省。
【重要告知】
1.被保险人年龄须为30天至55周岁的自然人。
2.被保险人17(含)周岁及以上:身高应大于142cm,小于等于202cm;BMI值必须为17(含)至26(含)之间。
3.该产品线上购买犹豫期为10天,自保费划账成功当日算起有10天犹豫期,犹豫期内退保,将扣除10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缴纳的保险费同时需要提供解除合同申请书、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非犹豫期内退保,需要提供解除合同申请书、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保险公司确认后将在30日内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4.本产品有180天的等待期,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日起180天内发病或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5.本产品有60天的宽限期。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在保险费应交日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应交日的次日起60日内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宽限期结束之后您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
6.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二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二次时,本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7.保额限制:
16~40周岁:10万≤重疾风险保额≤50万;
41~45周岁:10万≤重疾风险保额≤30万;
46~50周岁:10万≤重疾风险保额≤20万;
51~55周岁:10万
未成年人累计重大疾病风险保额不得超过50万元。
家庭主妇、18岁(包含)及以上的学生、离退休人员累计重疾风险保额不得超过30万元。
8.地区限制:以下地区不可投保
北京地区:密云、延庆;
河南地区:林州市、辉县市、济源、三门峡、偃师、禹州、鲁山县、内乡县、漯河市、西平县、罗山县、沈丘县、郸城县、虞城县、浚县;
江苏地区:盐城阜宁县、盐城东台市。
9.河南地区限制条件:
1)年龄限制:限45周岁以下投保;
2)保额限制:累计寿险风险保额≤30万,重大疾病保险风险保额≤30万;
10.请准确填写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和健康告知等各项信息,如投保人有隐瞒或告知不实,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11.弘康产品投保后一到二个工作日会有700度客服进行回访,回访成功后方进行承保划账。如投保后未接到客服电话,请致电700度400-101-1136进行咨询。
【温馨提示】
1.生效日期:本产品自扣款成功之日后,次日零时生效,生日单请提前3-5个工作日投保;
2.本产品采用电子保单形式承保,法律效力等同于纸质保单;
3.弘康人寿保险全国统一客服专线4008-500-365
4.投保本保险前,请投保人认真阅读产品页面展示内容、责任免除、合同解除、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弘康健康一生重大疾病保险A款、弘康附加轻症B款疾病保险条款、客户告知书、备案编号、信息披露等重要内容。
-理赔需知-
1、事故发生后,请及时拨打弘康人寿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500-365进行报案,或拨打700度客服热线400-101-1136为您提供理赔协助。
2、理赔资料:
(1)请您完整填写和亲笔签署《理赔申请书》;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可证明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诊断证明和诊断所罹患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必需的检查报告;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资料;
(5)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6)上述申请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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