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条 居民在国外取得的收入,如果已经在外国交过了税,那么交过的部分可以抵免国内应交税额,但是,抵免的不能超过应该交的,也就是说不能留到下一次用。
- 第八条 如果个人与关联方的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从实质上少交漏交,并且没有正当理由,那么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高税率。居民本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与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低税国家/地区的企业,没有经营的需要,以逃税为目的,给居民个人少分配或者不分配企业所得,税务机关可以提高税率。个人采取一些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灰色避税手段成功避税的,税务机关有权纳税调整,如需补征,可以补征并加收利息。
- 第九条 拿钱的人为纳税人,发钱的人为扣缴义务人,如果纳税人有身份证号码,用身份证号码当做纳税人识别号,如果没有身份证,税务机关给一个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代扣税时,纳税人应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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