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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7

2019-01-27

作者: 906bf47aa25c | 来源:发表于2019-01-27 23:41 被阅读8次

    【审判规则】 

    劳动者在职期间因导致生产事故被用人单位降职、调岗,之后劳动者调岗后多次出现迟到、不打卡等违反《员工手册》规定情形,被用人单位以不服从车间工作安排等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服从工作安排且多次迟到、不打卡等行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依照《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并不包含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所以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存在过失的情况下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 

    【争议焦点】

    劳动者在职期间因个人原因发生生产事故后,被用人单位按照《员工手册》降职、调岗,调岗后其多次出现迟到、不打卡等违反《员工手册》规定情形,因此被用人单位以不服从车间工作安排等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劳动者是否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

    【审判规则评析】

    过失性辞退,又称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存在一定过失的情况下,无须事先通知即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辞退职工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知,过失性辞退的法定情形如下: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中,对于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认定,主要包括劳动者是否存在用人单位所称的违纪行为、劳动者的行为是否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的处罚规定是否合情合理、劳动者的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以及用人单位作出“开除”决定前有无给予劳动者申辩和纠正的机会。而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前一个月提出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给付一个月工资为代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可知,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需要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是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亦或者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为前提条件。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可知,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代通知金的前提条件,需要是以以下情形之一为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综上,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服从工作安排辞退劳动者属于过失性辞退,不属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的法定条件。

    本案中,劳动者在职期间不适应原工作岗位且调岗培训后也不能满足岗位需要,不服从车间工作安排,用人单位因此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过失性辞退的法定情形之一即是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因此用人单位根据上述原因与劳动者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过失性辞退;其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需要双方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本案则是用人单位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最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代通知金的情形需要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具有本法规定的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之一解除劳动合同为前提条件。因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存在过失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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