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双方约定存款归各自所有,但并不知晓丈夫名下究竟有多少存款;离婚后,得知前夫为一网络女主播支付上百万元购置房产。这女子认为前夫在离婚的时候刻意隐瞒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一怒之下,将前夫和网络女主播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这笔款项。
阿俊和阿贞(化名)是一对“80后”夫妻,结婚4年,有一个可爱的女儿。
2015年6月26日,双方到民政局协议自愿离婚,和平分手:约定车子归阿贞,各自名下的生活用品、存款离婚后归各自所有,阿俊支付阿贞30万元作为经济补偿。
但在当年年底,阿贞听说阿俊给一个“95后”网络女主播小青(化名)买了一套房子,出资143万元。
阿俊从事金融投资工作,月收入不错,但具体赚多少阿贞并不清楚,协议离婚的时候,阿俊说自己名下款,阿俊如何在短期内能够支付上百万元的购房款?经过调查,阿贞发现,在她和阿俊离婚前一天,阿俊给小青汇款40万元。同年8月1日、8月8日,他又分别向外省的某房开公司支付了53万、50万元的购房款。
阿贞认为,这笔钱应该是她和阿俊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阿俊在离婚时隐瞒了这笔共同财产,损害了她的权益。
2016年6月13日,小青归还了阿俊30万元。今年3月29日,阿贞将阿俊、小青起诉至鹿城区法院,要求归还113万元及利息。
小青一方表示,自己从事网络主播行业,阿俊对这个行业有所了解,就许诺要投资她的主播事业。小青说,自己一开始并不知晓阿俊的婚姻情况,逐渐两人之间有了感情。在2015年7、8月的时候,两人开始谈婚论嫁,由于小青的户籍在外省,这笔钱是阿俊赠予她用于购买其在老家的婚房所用。但后来两人感情谈崩了并没有结婚,这笔款项应该属于阿俊的个人财产,而非阿俊与阿贞的夫妻共同财产,认为阿贞的主张没有依据。
上百万元的购房款到底从何而来?阿俊说,是和阿贞在婚姻存续期间从事金融投资赚取的。支付款项买房的目的是为了和小青结婚。付了房款后,小青回了老家,说不结婚了,阿俊要求小青将购房款返还,小青无法返还。两人经过协商达成协议:阿俊同意房子归小青,小青支付30万元给阿俊。2016年6月13日,小青如约支付阿俊30万元。
法院一审认定,阿俊和阿贞协议离婚时,已经对双方婚姻关系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离婚后归各自所有,该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从时间点来划分,阿俊和阿贞是在2015年6月26日协议离婚的,那么阿俊于同年8月向房开公司支付的103万元,应认定为阿俊的个人财产,阿俊对个人财产享有处分,阿贞要求小青返还103万元没有依据。但是,阿俊在离婚前一天,也就是2015年6月25日向小青汇款的40万元,款项往来发生在其与阿贞的婚姻存续期间,这笔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阿贞与阿俊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院一审判令小青将其收取的40万元款项中的20万元及利息返还给阿贞,驳回了阿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何理解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答:夫妻对共同财产行使所有权,其内容应当包括对共同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直接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命运。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关于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的含义,《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予以进一步的明确,根据该条的规定,这里所谓的“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应当理解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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