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这些事

作者: 1852472e2295 | 来源:发表于2019-01-19 19:17 被阅读14次

    “白纸黑字,写的清清楚楚,我不信能把我的钱赖掉。”当事人气急败坏的向我诉说着,又在不断指责坐在身边耷拉着脑袋一声不吭的丈夫。据说是五年前,她的老公背着自己,给老公的朋友借钱,借钱时打了借条,但没有约定利息和还钱时间。本金经过了千辛万苦的诉讼还是顺顺利利的要回来,主张利息的请求法院没有支持,朋友的感情也随着一场官司随风而散了。“就当是拿买肉喂了狗吧。”妻子咬牙切齿的说着走出了办公室,感觉要吃人。老公唯唯诺诺地跟着,就像是做错事的孩子。我也只能无奈的摇摇头,然后写下这篇文章,给大家提个醒。

    一张完整的借条一般由标题、用途、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本外币、大小写)、利息计算、还款时间、违约(延迟偿还)罚金、纠纷处理方式,以及债务人姓名、借款日期等要件。例如:

    [1]标题表明了该条据的性质,既防止借条持有者在借条正文上方添加内容,也防止借条持有者将借条篡改为数页合同的最后一页。标题应书写在纸张顶部,标题和借条正文间不留空行,理由同前。另外,由于发生过恶意借款人用褪色笔书写借条的案例,因此书写借条时由出借人提供黑色签字笔更为妥当;借条由借款人全文手写较为妥当。

    [2]“为……”表明借款的目的,根据“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以免一旦发生诉讼后借款人提出该笔借款系赌债等抗辩,无法实现债权。

     [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生效的合同。一般指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3.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4.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5.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在民间借贷中,通常借条中写明“今借某某多少元”,“到”字即表示所借款项已经实际交付。一旦发生纠纷,借款人主张虽出具借条但未实际收到款项仍极为常见,为进一步避免此种诉讼风险,本范本采取了“今收到某某出借的多少元”此种较不常见的表述,以更加强调款项已经实际交付。另外,也可以要求债务人通过写收条的方式,确认已经收到标的物的。

    [4]此处写出借人姓名的全名。名字中的字有同音的多种写法的,应与身份证上记载的名字一致。

    [5]出借人的姓名后应附身份证号,因为同名同姓的人不在少数,而身份证号是唯一的,以避免之后就出借人是谁发生争议。

    [6]“现金”表明出借的方式,如果并非现金而系银行转账,则应将此处的“现金”替换表述为“银行转账”,同时应保留银行转账凭据。金额较大的借款,建议采用银行转账方式,以免之后发生诉讼时就是否实际交付款项发生争议。

    [7]金额应既写汉字大写数字,也写阿拉伯数字,以避免之后就是否存在篡改发生争议;同时币种也要写明,且需特别核对汉字大写数字与阿拉伯数字的一致性。

    [8]借期必须明确,以免因何时还款发生争议;借期也要大写。

    [9]利率应写清是年利率或月利率,同样也要附大写,理由同前。同时,应注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支持的利率上限为年利率24%。另外,民间也常将利率表述为不规范的“月息几分”,如“月息两分”,一般指“月利率2%”(民间各地几分几厘方式的利息表达习惯并不一致),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利率应采用“年利率X%、月利率X%、月利率X‰”的方式予以准确表述。

    这里多少两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一旦发生诉讼,法院支持的利率上限是24%,也就是说不超过年利率24%的,全部利息法院均予支持;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无效,出借人向法院请求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而借款人向法院请求返还已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法院予以支持;但年利率24%到36%之间的利息部分,借款人已经支付的,不得向法院请求返还,通俗的讲,这部分利息就是自然债务,给了的不用还,没给的不能要。

    再补充一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0]应在借条中写明高于借期利率的逾期利率(但逾期利率超过年24%的,法院亦不予支持),此种表述亦能敦促借款人尽快还款;附大写的理由同前。另外,也可写明逾期后的计息基数是到期未还的本息合计,但由于部分法院判决中对此种合计计息基数并不支持,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本范本未采用此种写法。

    [11]“立此为据”作为借条正文的收尾,以免借条持有者在借条正文末尾添加内容,同时借条正文和借款人签字之间不留空行,理由同前。由于借条行文必须简短,因此借款合同中常见的管辖、纠纷解决等条款在本范本中均不作表述。

    [12]在法律术语中,借款人仅指借入款项的人。借款人的姓名应写全名并与身份证记载姓名一致且附身份证号,理由同前。同时应由借款人在手写的名字上摁手印,否则一旦发生诉讼,就借条是否是借款人书写发生争议时,字迹鉴定的费用不菲,而且也不是每张借条上的字迹都具备可鉴定条件。如条件允许,借条最好书写在借款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的上方。

    【篇外·重点】

    1、问:借条可以约定管辖吗?

    答: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债权纠纷中,只有合同之债可以协议管辖,且约定管辖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本文中,借条也属于一种合同,在借条上可以约定管辖。但借条作为一种简单的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一般会省略此项内容,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大多数法院在实践中均支持出借人所在地法院对民间借贷纠纷具有管辖权。

    2、问:为什么要明确借期?不明确借期的话,可以随时主张,不会时效失权。

    答:第一,诉讼时效的问题永远存在,不能避免,即便不明确借期,出借人首次主张还款后亦起算诉讼时效,一旦发生诉讼,则何时曾首次主张,仍然会是争议焦点,所以不如把借期写明确;第二,广泛查阅案例就会了解,实践中,法院单纯因时效问题而不支持出借人的,可谓罕见;第三,不约定借期,就无法约定比借期利率更高的逾期利率,而且逾期利息也能督促借款人尽早还款;第四,不约定借期也与实际交易习惯不符,大多数民间借贷在出借时都会明确还款期限。

    3、问:现金或银行转账,何种还款方式更为妥当?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基于此,从有利于借款人的角度来说,银行转账一般更为妥当,毕竟汇款附言、单据、银行记录能充分证明已经还款。但从出借人的角度而言,如之前系现金出借但之后借款人用银行转账方式还款,则增加了出借人潜在的诉讼风险。

    4、问:还款后借条怎么处理?

    答:实务中,好多当事人在清偿全部本金及利息后即焚毁借条,以为这是最好办法。这种办法好吗?

    这种方法简单,但不是很好。原先的债务人若是通过电子转账、银行汇款等形式还款,销毁借条后,该债务人可以以不当得利等方式主张原债权人返回。因为借条已经没有了,能够证明以前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证据没有了。

    妥善的做法是什么呢?笔者有两个建议,一是用黑色笔画一个方框将借条全文框住并连接对角线打一个大叉,在借条方框下方手写“以上借条所涉全部本息已于X年X月X日还清”,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签字确认,并由出借人保留该原件,借款人则应将上述处理过的借条原件复印一份后留存。二是,借款人写一张收条,经出借人和借款人签字确认后和借条一起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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