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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4

2023-10-14

作者: 双髻山府正堂 | 来源:发表于2023-10-13 22:21 被阅读0次

    盗窃罪、抢夺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第一档法定刑条件是“数额较大的财物”,第二档法定刑升格条件是“数额巨大的财物”,第三档法定刑升格条件是“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司法解释规定,诈骗罪的“数额较大”是3000元以上,“数额巨大”是3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是50万元以上。

            由于这些财产犯罪都是故意犯罪,作为行为对象,“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财物”是个主客观相一致的要素。

            常见误解是,将“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财物”理解成纯粹客观要素,只看客观上是否具备,只要客观上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就不适用“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刑。

            例如,甲欲盗窃某珠宝店100万元的珠宝,临时认错拿错,拿到该珠宝旁边的价值1万元的珠宝。有意见认为,由于甲未盗窃到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因此不能适用“数额特别巨大”档次的法定刑;“数额特别巨大”只有客观具备与否问题,没有既遂与未遂问题,属于单纯的量刑规则(少数说)。对甲只能适用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既遂。

            然而,主观上,甲有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财物的故意。客观上,甲的盗窃行为有盗窃到数额特别巨大财物的危险性、可能性。因此,甲应构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财物”的未遂,适用相应的法定刑,并适用未遂犯的规定。同时,甲构成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既遂。甲的一个行为符合两个法定刑条件,想象竞合,择一重刑论处。

            为此,司法解释规定:“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诈骗罪司法解释也有如此规定:“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本题中,甲诈骗乙,乙答应给220万元,给100万元后,甲被抓。甲构成诈骗罪,既遂数额是100万元,未遂数额是120万元,两个数额处在同一个量刑幅度“数额特别巨大”,按照既遂数额100万元处罚,因为依此处罚更重。

            A项,本题中甲的未遂数额是未获得的数额,是欲骗数额减去获得数额,而不是欲骗数额。也即,未遂数额是120万元,不是220万元。A项说法错误。

            BC项,“数额特别巨大(100万元)”既遂与“数额特别巨大(120万元)”未遂,肯定前者处罚更重,因此应以前者来论处,以前者为基础,后者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B项说法正确。

            D项,甲实施了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数额特别巨大(100万元)”既遂与“数额特别巨大(120万元)”未遂,属于想象竞合关系,不能并罚,否则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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