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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6

2017-12-26

作者: b100f3a72f5d | 来源:发表于2017-12-26 00:19 被阅读0次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基本准备材料整理(律所自用)

    第一部分材料目录

    1、起诉状原件(份数为被告人数+2份)

    2、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等复印件(原被告都需要,能提供尽量提供,让律师选择适用)

    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①原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原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注册登记查询证明

    注意:

    ①起诉个人独资企业时,请将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列为被告

    ②个体工商户参加诉讼时,请将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字号列为相应原(被)告

    ③若用人单位未经工商登记,应将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列为被告,需打印并提交工商注册信息查询网站查无此公司资料的页面信息,并提供该负责人的主体资格材料

    3、当事人的委托代理材料

    (1)授权委托书原件

    授权委托书,请注明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及相应权限

    原告为涉外、涉港澳台自然人,或原告代理人为公民代理人的,须提交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

    或在本院工作人员前签订的授权委托书

    经过公证、认证的境外法人授权材料

    (2)代理人资格证明材料

    律师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

    ②经核对的执业证复印件

    4、证据材料(详见第二部分)

    当事人提交的书证用A4纸单面复印并整理成册,份数为被告人数+1份

    5、证据材料清单

    详细列明所提交材料的名称、页数及份数,并在备注栏注明各项材料是原件或复印件

    6、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二部分证据材料参考目录

    (1)合同及变更合同内容的协议、批注或者批单;

    (2)投保单;

    (3)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4)预约保险合同及预约保险单;

    (6)投保方不申报、隐瞒、错误申报主要危险情况的证明;

    (7)投保方关于保险标的过户、转让、出售的书面通知;

    (8)投保方通知保险方保险标的的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的证明;

    (9)保险方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议;

    (10)由于投保方的故意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证明;

    (11)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采取措施避免扩大损失的证明;

    (12)投保方发生事故当时实际遭受损失的证明;

    (13)损失物资价值和投保方从第三者取得赔偿的证明;

    (14)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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