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世纪商法发展的必然性考察
经济上,剩余农产品的出现使农民在集市上进行商品交换,从而慢慢出现商人这一阶层,最后还带来了商人法院。
政治上,各国纷纷进行商业革命各大海洋强国之间战火连绵,争夺海上霸主地位,为国内商业经营和国际贸易奠定政治基础。
在宗教上,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促进人们对于营利致富的看法,不再将其视为罪恶。思想解放,为开拓经济的实现肃清了思想上的阻碍。
二、近代商法
主要介绍世界上三大商法法系,以及主要区别。分别是;法国商法法系、德国商法法系、英美商法法系。至今,三大商法法系仍具有重要意义。
三、现代商法的现代化
限于讨论“采用民商分立的制定有商法典的形式商法的国家和地区”。
四、商法的趋同化
值得注意的是,商法的趋同化不是指商法体系的趋同化,而是指商法具体构成的趋同化。不同法系由于其历史传统的差异,商法法系呈现出的整体框架体系。
主要原因:法国童克教授看来,商事经历的相似性;强国的辐射性,即榜样的力量;国际公约的制定与批准。还有国际组织发布的商事规则。
实际上,趋同化更多的体现为各国之间的法律移植。调整对象的一致性,导致法治需求的一致性,从而导致相互借鉴的可能性。而且,对于强国来说,其成功的商事立法经验会成为无立法经验国家的前车之鉴,这种情形下,商法趋同化表现更为明显。
而趋同化是一种趋势,但并不代表着未来各国之商法法律会完全一致。趋同≠一致,趋同不排斥差异性,毕竟,再怎么相互借鉴,各国的国情土壤都有很大差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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