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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时间断断续续读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虽然读得有些吃力,所幸颇有收获。其中艰涩的概念很多,但有两个概念很好懂也值得一提,一是“责任”,一是“尊重”。康德认为,“责任”观念只通过理性途径对人的心灵发生影响。在其面前,一切其他动机都黯然失色,因为行为的道德价值不在于它所期待达到的结果,也不在于由所期待结果假借来的任何原则。为此康德要求,行为主体不仅仅要在客观上“合乎”责任的要求,其主观意图也要“为了”责任而做出。对于此种意识,康德特别名之为“尊重”。这种“尊重”是一种不由外因作用而引起的情感,更确切地说,是一种使任何外在功利之心无地自容的价值觉察。康德曾用一个很有趣的例子来说明,譬如一个人在客观上不说谎,其主观意图并不是仅仅为了不说谎,而可能是为了博得荣誉与好感,或者是为了避免惩罚,因此不能认为这个人不说谎就具有任何道德上的崇高性。
于是,我联想到了教育责任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对教育的“尊重”这个话题。
我们应该具有怎样的教育责任呢?《 人民日报 》今年1月10日刊登一篇题为《教育,如何让生命蓬勃生长》的文章,其中这样说:“教育是什么?是时候想想这些最为简单也至为重要的问题了,而回答原本也不应复杂。如哲人所言,‘教育即生长’,是要使每个人的天性和与生俱来的能力得到健康生长,而不是把外在的东西灌进一个容器。智育是要发展好奇心和理性思考的能力,而不是灌输知识;德育是要鼓励崇高的理想追求,而不是灌输规范;美育是要培育丰富的灵魂,而不是灌输技艺……”
从康德的道德哲学意义上说,教育责任源自我们对教育本质即教育形而上的动机的理性认识,这是一种绝对的、无条件的和并不趋向于某个外在的有待实现的目的,因此我们的教育意志要无条件地服从于这样一个“定言命令”,教育责任即由此产生。据此可以追问,我们的一切教育行为在主观意图上是否是为了这种“责任”而做出的,换言之,我们是否“尊重”了教育责任?或许我们不能否认的是,我们已然多年正极力扮演着一个类似为了博得荣誉而不说谎的角色。
当然我们要承认,其实康德也承认,我们不仅仅是理性的存在,在现实中我们做的和我们应该做的,两者之间的确会有潜在的鸿沟。 问题是正如在面对康斯坦特提出的为了保护朋友能否对寻到门前的杀手撒谎这个问题时,康德回复道:对杀手撒谎也是错误的。一个谎言和一个误导的真相,有天壤之别,即使这二者带来的结果是一致的。不同于谎言的是,误导的真相遵守了责任,谨慎的托词(只要它是真实的)也尊重了道德法则的尊严。使用托词,我无法控制它的结果,但我可以控制的是我希望事情发展的结果与尊重道德法则相符。
我想说的是,处在当今的教育困境中,我们或许无法控制结果,犹如面对那个杀手,但我们可以控制的是,站在一边,因为“尊重”而光耀着我们所追求的目的,唯有这样,我们的心中才会充满深沉的宁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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