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制度是广西地区历史上特有的一种地方管理制度,具有很深的历史渊源。据相关研究表明,广西的土司制度起源于秦汉时候的土官土吏制度,直接脱胎于唐朝时期的羁縻制度,到宋代的时候在羁縻制度的基础上逐渐发展成为了土司制度,一直延续到中华民国中期左右。
在中国疆域发展史上,唐朝达到了一个绝对的顶峰时期。为了进一步巩固开拓的边疆领土,加强中央的对边远地方的专制力度,大唐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立了很多类似郡县的机构,代替大唐天子间接统治黎民百姓,维护地区的安定。
羁縻州县便是从唐代开始建立在江左、江右和红水河流域的壮族聚集区的西南边陲政权,以当地比较有声望的首领或者族长来担任地区长官,相对于普通的郡县和郡县长官,这里的统治和统治者——拥有很强的独立性,土司拥有较高的自治权力。到了宋代时候,在羁縻制度的基础之上,朝廷开始直接授予当地族长首领和狄青南征时候留下的军队官员官职、军衔,并且可以世袭官职。值得注意得是,北宋政权对地方官员的控制力极强,时间间隔很短便会调动职位,但是在广西地区却刚好相反,由任期制改变为世袭制。这种世代守土为官的封建领主制度被当地和后人被称之为土司制度。
广西的土司制度其实是依附归属中央朝廷的一种特殊的地方政权形式,是封
建王朝中央与地方各民族统治阶级互相斗争又相互联合的一种折中的形式。因为,封建中央王朝对偏远的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往往鞭长莫及,即便是有所控制也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整个国家的损耗非常大,而且统治效果也并不理想。所以,从宋代开始,统治者便开始吸取前朝的经验和教训,在广西设立了土司代表中央朝廷管辖地方一切事物,不仅拥有明确的领土管辖范围,而且拥有相对独立的行政管理权,包括军权、财政、土地和法律等等。所以,土司实际上就是雄霸一方的“土皇帝”,在自己统辖的区域内可以为所欲为,没有任何限制约束。尤其在土地的管理和使用方面拥有绝对的自主权。
在土地管理方面可以任意接受和划出自己辖区的土地。例如,当时著名的忻城土司与临县土司结亲嫁娶。但是,在嫁妆中却缺少一枚金钗头饰。土司便在地上划出一块与金钗价值大致相当的土地代替金钗。今天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的忻城县西南境外有一个叫做 “金钗”的圩镇便是这么来的。在土地使用方面也有精确地分工利用,以来供土司消费使用。土司把“官田”按照人口的多寡进行土地分配,耕种者则必须要按照规定向土司上交税贡,如果不能上交便要为土司服役。“官田”中的印田所得租税用于土司办理政务;“官田”中的膳田所得租税用于土司及官员和族人食用;“官田”中的蒸田所得租税用于祭祀活动;“官田”中的役田(差田、兵田、渡夫田、抬轿田等合称)用于为土司当兵、当差、抬轿和撑船等人食用;人头田则专门用于负责运送处决犯人人头的差人使用。
但是,土司制度具有明显的缺陷性。由于缺乏有限的监管和权利的约束,土司制度下的土民很受剥削,毫无政治、财产和人身等基本权利。土司推行各种措施限制土民的活动,不可以骑马,不可以打伞、不可以科举考试,甚至不可以垦荒。在礼节礼仪方面,普通民众见到土司都要行跪拜大礼,并且口中含着草不许说话,只有土司问话才能回答。因此,在土司统治的各种压迫和剥削之下,处于水深火热之中,民不聊生,长久以来终究有土民不能忍受,走投无路便揭竿而起,因此各地起义频频爆发,整个土司管辖之处一片混乱不堪。
这种土司管辖的缺陷逐渐的显露出来,已经完全背驰了封建王朝的初衷——“以夷制夷”,并且加重了少数民族地区的不稳定,危及到了边疆地区的统治。所以,明清以来的统治者吸取了宋元两朝土司制度的教训,改良了土司制度,逐步实行“改土归流”的统治方式。从明代中叶便开始推行 “改土归流”制度,中央派任官员轮流去少数民族地区任职,从而取代世袭的土司制度。到了清代,“改土归流”制度已经得到了大规模的应用,尤其在康熙、雍正年间,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治理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其中,在广西少数民族聚居区境内土司管辖的府、州、县从一百多个减少到四十多个,极大地削弱了土司的力量,有效的缓和了官民矛盾。推行“改土归流”政策之后,实行与汉族地区相同的政治制度,也有效地加强加强了边陲少数民族地区与汉民族地区的文化、商贸等往来,加强了边远地区的安稳和平。
广西地区的土司管理制度从宋朝正式开始,历经明清改造,最终于1929年被彻底废除。而今,那些“土皇帝”们早已消失在历史长河中,但是忻城的莫氏土司、恩城的赵氏土司和江州的黄氏土司等广西历史上著名的土司却为后人流传说道,成为了当下广西历史文化旅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独特的历史风貌迎接着四方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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