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审委会议对瑞芯微电子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有3个:
1、瑞芯微电子主要从事集成电路的设计与研发,产品按功能主要分为AP芯片和AC芯片两大类。报告期内,英特尔是主要供应商,也是技术服务的主要客户。瑞芯微电子2014年度的净利润为5,516.24万元,英特尔2014年度向公司支付服务费用共计6,598.05万元,该项收入的毛利率超过99%。(1)瑞芯微电子需说明从英特尔采购的商品与向英特尔提供技术服务之间的关系;(2)向英特尔提供技术服务业务的具体内容和耗费的人、财、物,说明技术服务费的定价依据;(3)保荐代表人需从业务链的角度描述发行人的主营业务,说明招股说明书中对发行人业务与技术的描述与真实情况是否相符,并说明瑞芯微电子技术服务收入高毛利率的合理性;(4)保荐代表人说明瑞芯微电子是否“主要经营一种业务”。
这个问题蛮有意思的,瑞芯微既向英特尔提供研发服务,还向英特尔采购芯片,研发服务的毛利居然有99%,这是一个业务还是两个无关联业务?
招股说明书第213,226,230页有披露,瑞芯微与英特尔合作,开发产品SoFIA 3GR,英特尔向瑞芯微支付开发费,之后瑞芯微向英特尔采购该芯片进行销售。
披露的信息就这么多,不禁让人猜想研发服务的开发成本哪去了?不可能没有开发成本吧。
我认为瑞芯微仍然把开发成本留在了研发费用。为毛不分分清楚呢?
我猜想原因一,分不清。若要分清楚,最起码得搞清楚哪几个工程师做了英特尔项目,做了多长时间。如果该工程师英特尔项目做了一段时间,然后做其他项目去了,这理应分清楚的。这样企业要有相应记录才能据此做合理分摊的。然后其他费用如下文会涉及的IP应用软件摊销,留片费用等都要做合理分摊。我猜想这样的基础数据没有,做这样的分摊太烦,所以所有开发费用一股脑儿进了研发费用。
原因二,想多一点研发加计扣除。2014年还没有出财税〔2015〕119号 文,研发加计扣除适用的是国税发〔2008〕116号文。那时对哪些费用可以加计扣除是比较死板的,费用若不记在研发费用科目,税务局是不会允许加计扣除的。所以瑞芯微很可能出于这个原因把费用留在了研发费用。
进一步的问题来了,这个合作开发知识产权归谁呢?招股说明书没有提啊!这个对加计扣除很关键的,如果知识产权归英特尔,瑞芯微就是受托开发,对应的研发费用是不可以加计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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