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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作者: 指间沙_1556 | 来源:发表于2018-04-05 14:59 被阅读0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32号

    2018-04-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现将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指间沙注:应税销售行为:2017.11.19《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三、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修改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也就是所有适用17%和11%税率的,均下调。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指间沙注购进农产品计算抵扣政策。根据2016.03.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11% 10%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根据2017.04.2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 13%税率取消,原13%税率调整为11%,本条款自2018年5月1日起,将11%税率调整为10%,相应计算抵扣一并调整。】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指间沙注:根据2017.04.28 财税〔2017〕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13%不变。本条款自2018年5月1日起,将13%税率调整为12%。】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五、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各地要高度重视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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