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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问题研究(一)

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问题研究(一)

作者: 王小卜 | 来源:发表于2018-08-21 23:43 被阅读0次

          基层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办案中,经常会遇到行政相对人因经济困难提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情况。2014年以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大幅度增加了行政处罚额度;另外,按日连续处罚这种行政执法情况愈加多见。因此,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如何正确处理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本文就此问题谈谈粗浅认识。

            一、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条件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根据该条规定,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实体条件是“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程序条件是经当事人申请。

          在办理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时,首先要界定的就是什么情况下属于“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当场能够收缴的意外,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也就是说,当事人应当自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缴清罚款。那么,首先“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理解为当事人在15日内不能一次性缴纳罚款。

          其次,要明确如何进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审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是基于当事人按期一次性缴纳全部罚款的能力而言。因此,当事人在申请中应当具体说明其经济困难的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和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必要时可以调查或者现场核查,以此判断当事人的履行能力。

            二、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

            关于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行政处罚法》本身未作明确规定。从现有的细化规定来看,多数行政机关的态度并不明确,但有一部分行政机关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根据2010年修订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明确了当事人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既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期限届满前;同时,明确了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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