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指示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本条是对动产物权变动中指示交付的规定。
指示交付是让与人设立或转让动产物权时,因该项动产正由第三人占有,让与人不能进行现实交付,而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现实交付。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交易便利,提高交易效率。指示交付在学理上又称为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或请求权的代位。
构成要件:1、标的物为动产;2、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3、负有交付义务的人通过转让返还请求权以代替交付;4、让与人应将所有权转让的事项通知第三人。
指示交付包括移转动产所有权或设立动产质权的合意和让与返还请求权的合意。
通过指示交付完成交付的,物权变动于何时发生?本条回避了这个问题。通说观点是:
(1)在动产买卖、赠与、质押中,以指示交付方式完成交付的,自指示交付的合意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2)在法律明文规定之前,类推适用《合》【80】关于“债权让与通知”的规则,即物权变动的通知到达直接占有人之前,已经发生的物权变动对直接占有人不生效。让与人所让与的返还请求权的性质:指示交付中让与人所让与的返还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还是物权请求权,学术界的争论比较激烈。有的意见认为,指示交付中出让人让与的返还请求权仅指所有人的物上请求权,而非债权请求权;有的意见认为,在第三人基于合同等而对动产进行有权占有的情况下,出让人转让给受让人的仅是债权上的请求权。也有意见认为,指示交付中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既包括物权的返还请求权,也包括债权的返还请求权。因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不能与所有人分离,如果认为此时受让人尚没有成为所有权人,他便不能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所以其被让与的仅能是债权性的返还请求权,同时转移间接占有。此外,负有交付义务的一方与第三人之间就物可能还有其他的债权,也应该一并转移。还有观点认为,如果第三人基于合同占有动产,因为他与出让人的合同关系是不能转让给受让人承担的,那么该合同下的债权性的返还请求权就不能出让,在合同尚未到期第三人依然有权占有动产时,出让人让与给受让人的是一个潜在的(将来可能产生、实现的)物权性的返还请求权。
指示交付的公示力:指示交付中,第三人对动产的实际占有和控制关系并未发生改变,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只是发生无形的返还请求权的转移,无论该返还请求权的转移是否采取特定的形式,都无法向外界展现物权的变动,因此此种交付方法的公示作用较弱,但由于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因此对交易安全并未有太大障碍。
最后,拾得遗失物、盗赃物问题参见简易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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