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下称《分级》)把伤残分为10个级别,从一级到十级不等,其中一级伤残最为严重,十级伤残最为轻微。伤残反映的是受害人身体器官残废的程度,如果受害人多个器官符合伤残标准的,则可存在多等级伤残的可能。

所谓“多等级伤残”,指受害人的伤害同时符合《分级》中多个伤残级别的标准,经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 受害人同时构成多个伤残级别。如因视力损害和骨折可同时构成7级伤残和10级伤残。
伤残反应的是受害人伤害程度,伤害程度自然应当反映在赔偿计算中。那么,对于多等级伤残,如何计算呢?
事实上,多等级伤残与单等级伤残相比,差别体现在伤残赔偿指数上!
以残疾赔偿金为例:残疾赔偿金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 依据受害人年龄确定的赔偿年限 × 伤残赔偿指数在单等级伤残案件中:
伤残赔偿指数为:一级伤残100%、二级伤残90%、三级伤残80%、四级伤残70%、五级伤残60%、六级伤残50%、七级伤残40%、八级伤残30%、九级伤残20%、十级伤残10%。
而在多等级伤残案件中,各地做法不一:
如深圳,其规定,受害人构成多处伤残,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按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十分之一确定。也即,一个7级,一个10级的伤残赔偿指数为:7级伤残的40% + 10级伤残10% × 1/10 = 40% +1% = 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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