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简称“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简称“843号文”)进行了修订,在将16号令和843号文合并基础上,对16号令有关条款作出解释性补充规定,并明确了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采购的法律适用。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5月20日。
一、主要内容如下:
1、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三种情
百花齐放况进行明确。
2、将《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合并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同时 取消了“A1级通用机场”。
3、对必须招标范围内的采购标准进一步细化。
3.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未达到相应标准的,该单项采购不属于必须招标范畴。
3.2、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3.3、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总承包中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各部分采购的估算价中,有一项以上达到本条第一款相应标准的,整个总承包发包必须招标。
二、本次《修订稿》的公开,算起来已经是必招项目范围的第三次修订。
1、第一次变动是2018年6月1日,《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正式施行,取代了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3号)。本次变动有两点,一是将“必须进行招标项目” 范围大大缩小。二是招标起点金额较旧《规定》分别提高了一倍。
2、第二次变动是2018年6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对16号令中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进行了补充说明,具体范围包括五点。
3、第三次变动则是本次的《修订稿》。
三、本次修订,它在前两个文件合并的基础上对包括预算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依法必须招标范围进行了补充或解释说明,意味着市场又进一步开放,更加公平,人人都有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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