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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借条,如何认定借贷关系

没有借条,如何认定借贷关系

作者: 小薛说法 | 来源:发表于2023-11-13 23:16 被阅读0次

借款关系是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民事法律关系之一。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都会要求债务人出具借条,以作为后期索要借款的依据。但是,有时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较好而未出具借条,而债务人事后又不承认存在借贷关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又该如何主张权利呢?

一、案例

李某与全某、孙某夫妻二人为多年的好友。2018年12月至2022年6月,全某一家因工程需要向李某多次借款共104.65万元,由于双方关系较好,没有出具借条。几年间,全某、孙某陆续偿还了60万元本金及利息。借款到期后,全某迟迟不肯还清剩余欠款,李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将二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全某、孙某偿还李某47万元欠款及利息5.9万元。

被告表示承认和李某确实存在借贷关系,我们曾多次要求与李某对账,但是他一直不肯。

直到被诉至法院,经过仔细对账之后发现,我们一共借款87.7万元,连本带利还了85万元,尚欠2.7万元,与李某主张的数额相差甚远。

法官依据双方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通话录音以及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案外人刘某微信转账记录和公安笔录,一笔一笔地对账,从而确定还款的具体数额,核算每笔借款剩余本息情况。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借款合同,但二被告均认可其多次向原告借款,同时有相关证据支撑,双方之间确实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全某、孙某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34.4万元及利息。   

二、民间借贷相关法律问题解答

1.没有借条,如何认定借贷关系?

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提供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录音、微信聊天记录、无利害关系的证人提供的证言等证明借款的存在。

需要注意的是,转账记录不能单独证明借贷关系存在,需要提供其他证明予以相互印证。将录音作为证据的,原告应当提供原始存储介质,且不得对录音进行删减。另外,提供的录音应当能够证明借贷双方的身份,比如在录音过程中提及对方的名字。最后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具有不稳定性的特点,也应当提供原始存储介质以供核对。必要时可以进行证据保全,防止被篡改、添加或删除。所提供的聊天记录截图也应当与双方身份信息相一致。提供证人作证的,证人应当具备作证能力,且与双方无利害关系。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其证明力将被削弱。

2.转账记录备注“借款”能否证明存在借贷关系?

仍需要通过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转账中的备注可以单方手动添加,因此还需结合聊天记录等予以综合判断。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能否成立借贷关系?

视情况而定。夫妻双方作为民事主体,在符合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条件的前提下,双方合意由一方向另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除作为借款来源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而与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不同外,并无其他本质区别。但是,应当注意区分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和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我国目前的约定财产制度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即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或称部分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前或婚后的任何时间,通过协商一致对财产归属作出约定,选择适用某种夫妻财产制,财产完全分别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分别所有,或完全共同所有均可。此时如果按照借款协议处理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借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二)借款的用途是夫妻一方个人的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方未偿还借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在很多情况下对财产的使用、收益、处分我们可能区分得并不是很清楚。因此,人民法院在处理时应与处理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纠纷有所不同,不能仅仅简单地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而是应综合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等可能影响到财产分割的情形加以妥善处理。

 

三、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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