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普希金的英年早逝,是因为决斗而亡,我们很不理解,怎么会这么愚蠢。殊不知在欧洲中世纪,许多人信奉骑士荣誉,从而导致为荣誉而战,哪怕献出生命。
叔本华在《人生的智慧》中提到了各种荣誉,其中长篇累牍地提到了骑士荣誉。请看正文。
据记载,欧洲中世纪在某些特定人群中,流行着骑士荣誉: 如若被人指责撒谎或受到侮辱,必须诉诸武力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荣誉。因为他们认为言语侮辱是非常严重的事情。当一个人因此侮辱暂时失去荣誉或者当荣誉受到损害时,只要他迅速采取行动,通过决斗这一万应灵丹,他就可以迅速和完全地恢复荣誉。
而比言语侮辱更为严重的事是:假若一个人出手甩给另一个人一个嘴巴子或者动手殴打他时,这可怕的出手攻击会彻底摧毁被打者的荣誉。
如果其他对荣誉的破坏可以用流血来愈合的话,对这出手一击的回应则只能以置对方于死地,以此方能让荣誉彻底复原。德国就有这么一句古老原则:耳光要以匕首偿还。
难道过去的人都如此吗?竟然如此地野蛮和可怕。对此,叔本华说,其实古代智者们可并非如此。
在柏拉图著作中清楚地显示,古人在对待类似事情时,并没有骑士荣誉的概念。
比如,苏格拉底因为经常与人辩论而常常受到别人粗野的对待,但他却处之泰然。有一次被人踢了一脚,他默默地忍受,并对露出惊讶神情的人说,“如果一只驴子踢了我,我也要生气报复吗?”
还有一次,有人问他:“那个人不是在羞辱你吗?”“不”,他回答说,“因为他说的人可不是我。”
大名鼎鼎的犬儒学派大师克拉特斯就挨过音乐家尼克德洛姆斯重重的一记耳光。他整个脸都带着血印肿胀了起来。克拉特斯就把一张写着“这是尼克德洛姆斯所为”的字条贴在额头上,借以羞辱这个笛子演奏家,因为他竟然野蛮地对待这个被整个雅典奉若神明的人。
在色诺彼的狄亚根尼斯致梅里斯玻斯的一封信中,他说一帮喝醉酒的雅典青年用鞭子抽打了他一顿,不过,这对于他并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
塞尼加在他的《永恒的智慧》一书中从第十章直到最后,详尽讨论了如何对待别人的侮辱这一论题。
他得出这样的结论:一个智者用不着理会这些东西。他写道,“一个智者受到了袭击,他应该怎样做?卡图挨了一记耳光以后,并没有发愁,没有去报复,没有表示原谅。他只是宣称并没有发生过挨打的事情。”
当然,叔本华对骑士荣誉也嗤之以鼻,他说古人根本不知骑士荣誉原则为何物。这是因为古人在各个方面都忠实于自然,不带偏见地看待事物。
他们不会轻信这些不吉祥、不可救药的丑陋的东西。他们把打在脸上的一巴掌就只看作是别人打来的一巴掌,那会造成身体轻微损伤,除此之外,他们不会把这看作任何别的东西。
骑士荣誉的原则并没有独到的见解,它也不是建筑在人性的基础之上,它只是人为的产物,其产生的根源并不难找到。它诞生于一个特定的时代。在那个时代,人们更多运用的是拳头,而不是大脑; 人们的理性被教士们用铁链禁锢了。所以,它是被颂扬的中世纪及其骑士制度的产儿。
那时候,人们不仅需要上帝关怀他们,而且还要上帝为他们评判事物。因此,困难的法律案件就经由仲裁法庭,或者上帝的判决来作出决定:这几乎无一例外地演变为双方的决斗。
决斗并不只是在骑士之间进行,而且还在市民之间进行。莎士比亚的《亨利六世》(第二部分第二幕第二景)里面就有一个绝好的例子。获得法律判决以后还可以上诉,亦即求助于决斗——它是更高一级的法庭,是由上帝做出的判决。
这样一来,身体的敏捷和力量,亦即动物本性,就取代理性坐在了法官的位置。它不是根据一个人所做的事情,而是他最后遭遇运气的结果, 来做出是或非的判决——这种情形符合至今仍然生效的骑士荣誉原则。
事实上,在今天,在那些遵循这种荣誉原则生活的人当中,确实还有一些人把决斗的结局看作是上帝对他们所争执的问题作出的判决。当然,这种看法是根据传统流传下来的观点形成的。这就是骑士荣誉的根源。此外,它倾向于通过身体力量的威胁(拳头即公理),强行得到他人表面的尊重; 真正下工夫去争取别人的尊重,会被认为是一件既困难、又多余的事情。
奉行骑士荣誉的人就好像用手捏着温度计的水银球, 希望随着水银的上升,他的房间也就会暖和起来。
死于决斗的莱蒙托夫,年仅27岁补充:
历史上参与决斗的名人可以列出长长一串名单,如大仲马、托尔斯泰、俾斯麦、林肯等等,而普希金、汉密尔顿、莱蒙托夫、埃瓦里斯特·伽罗瓦(1811年-1832年,法国数学家)更是直接死于决斗。
决斗曾经在欧洲盛行,源于决斗得到过法律上的承认。
死于决斗的数学家埃瓦里斯特·伽罗瓦,年仅20岁 1804年美国开国元勋汉密尔顿和伯尔的决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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