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是指社会成员或社会组织通过信访形势向社会管理组织及其负责人反映个人或集体意愿的社会政治交往活动;同时,是人民群众与公共权力的一种互动活动,在当今社会则显现为公民以文字或者话语的方式向公共权力的意愿表达行为,信访行为具有社会性。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相互促进,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标志着我国信访逐渐走上了法治化道路,信访法治化既是指推进信访工作规则之治的进程,也是指信访活动在法律法规框架下进行的结果。信访法治化建设是当前我国必要且必须的工作,基层作为信访工作的发源地,基层信访法治化建设是重中之重,但在工作实际中,受传统历史文化影响,人民存在“有事找政府”的思想,且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信访人的诉求涉及生活中的方方面面,矛盾纠纷复杂繁多,尤其合理的信访问题与不合理的信访诉求相交织、增加了信访问题处理的难度。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信访观念存在误区。信访观念存在的误区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信访人对信访观念存在误区,盲目地相信政府,盲目地认为政府可以解决一切事情,尤其部分信访人通过缠访、闹访等非访行为牟取不当利益,竞相模仿,给人民群众造成了“信访不信法、信闹不信理”的观念误区;二是信访工作者对信访观念存在误区。信访部门领导、工作人员存在着“官本位”思想以及“清官情结”,领导干部凡事签批,甚至不管是否是重复访、是否合理,工作人员靠人际关系来确定办案的认真与否,“人治”现象严重,不能完全依照法律法规办理信访事项。
(二)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诉”、“访”分离难。究其原因,一是信访成本低,门槛低、程序简,而诉讼渠道正好相反,有些人民群众基于自身利益、事项时限、经济水平等考量,首选;二是有些人民群众法律意识薄弱,“信访不信访、信上不信下”的信访观念根深蒂固,无视信访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无视信访领导干部的解释、引导,坚持通过信访寻求解决信访事项之法;三是有些信访机构改革本末倒置,一味追求信访工作政绩,“以权压法”干涉司法程序,导致部分群众“弃法转访”,甚至依靠缠访、闹访等非访行为迫使信访机构妥协,以牟取不当利益。
(三)信访机构功能错位、设置不合理。根据《信访条例》规定,信访机构工作内容是收集人民群众信访诉求、转交至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反馈信访人答复意见,并不直接参与信访事项办理过程,没有权利救济的效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信访事项大都是“求决”,信访机构更多承担了权利救济的功能,导致信访机构功能错位。
为加强我国基层信访法治化的路径,建议从以下几个角度寻求解决之道:
(一)提升信访法治理念。一方面让人民群众清楚了解信访的受理事项范围和规范的信访程序,从源头上杜绝不合理不合法的信访诉求以及缠访、闹访等非访行为;另一方面提高人民群众法律知识水平,在日常生活中,懂法、守法、用法,从根源上减少矛盾纠纷,降低信访总量。
(二)信访受理范围法治化。信访制度初始是为了上级领导了解民情民意、联系群众、为民解忧而建立,信访范围宽泛,但随着经济发展、社会格局转变、体制转轨,信访事项受理范围实际上已超出信访机构的承受能力,也渐渐违背了信访制度设计的初衷。信访实际操作中,家庭琐事、群众纠纷、检举控告、涉法涉诉、法律咨询类信访事项占据了七成以上比例,是信访工作的重点,但依据相关规定并不都属于信访工作范畴,信访机构必须以法律法规形式明确规定信访范围,以期缓解信访机构工作压力的同时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不合法、不合理的信访诉求。
(三)明确信访机构的功能定位。一方面,明确信访机构的政治参与、权利监督功能定位。确定信访机构的工作内容是信息的收集、中转和反馈,信访事项由有权处理机关依法依规处理,信访部门仅协助调查,不参与事项处理,如此也可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杜绝缠访、闹访等非正常访。另一方面,弱化信访机构的权利救济功能。信访机构的权利救济责任和权限严重错位,弱化其权利救济功能,可以减少对行政权威、司法权威的冲击,维护行政、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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