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现将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方法一: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热敏银行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方法二:
对警容机构向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个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不得变更。
本通知的金融机构指的是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以及经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和你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水平。金融机构完成“两增两控”情况,以银保监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更多:http://www.fyzc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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