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3)大民初字第2162号、(2014)盐民终字第1772号
关键词
直接适用、时效
案件简述
原告宋某因事上访,2008年被送入被告处接受精神科诊断、治疗,出院后起诉医院,认为收治、治疗违法,要求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医院没有过错,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上诉被驳回。
判决中的《精神卫生法》
二审判决指出:“……医院的收治行为并不违反当时的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宋某用以证明第二人民医院收治行为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该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也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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