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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2014)宋某与大丰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2013, 2014)宋某与大丰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作者: 判决中的精神卫生法 | 来源:发表于2017-03-25 11:07 被阅读0次

    案号

    (2013)大民初字第2162号、(2014)盐民终字第1772号

    关键词

    直接适用、时效

    案件简述

    原告宋某因事上访,2008年被送入被告处接受精神科诊断、治疗,出院后起诉医院,认为收治、治疗违法,要求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医院没有过错,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上诉被驳回。

    判决中的《精神卫生法》

    二审判决指出:“……医院的收治行为并不违反当时的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宋某用以证明第二人民医院收治行为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该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也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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