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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 保险  有避债避税功能

哪些 保险  有避债避税功能

作者: 丰都吴红秀 | 来源:发表于2016-12-07 07:40 被阅读0次

    保险金会成为遗产吗?

    另外一个跟保险有关的税收就是遗产税。《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确、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

    这些生涩的法条简单地理解就是:如果没有明确指定的受益人,那么身故保险金就会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按照《继承法》来继承,就会产生债务纠纷,就会产生家庭纠纷,那么甚至要交将来可能有的遗产税。但如果受益人是指定的(现在法律就明确了写法定也等同于指定),那么这笔身故保险金就瞬间转移为受益人的合法财产,就可以不交遗产税,也免除了被保险人的债务,但是不能免除受益人的债务。

    保险能避债吗?

    关于保险避债的问题,还涉及到《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法条说: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这里面我们要强调,什么叫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扶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包含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身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

    什么意思呢?就是发生了三角债的时候,假设A欠我一百万,我欠B一百万,长期都不还,这就构成了三角债。有一天A有一百万要还我,被B知道了,B担心A还给我,我不给他,就请求法院判决A直接把钱还给B,这就叫代位求偿。但是如果A是个保险公司,要赔我五百万重大疾病保险金,这个保险金就属于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是我患病获得的治病的钱,这笔钱就属于专属债权,法院不能判决保险公司把钱还给B;那么保险公司也不能直接把钱给B,他只能先给付给我,因为我是属于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给我之后我若还给B一百万,是我做人厚道;如果我不还的话,那是我的权利。这就是保险在避债方面的一个作用。

    关于法律的问题,如果我们不学习,老在逃避,永远都搞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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