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Brion McClanahan
译:Mikhail Wong
威尔逊(Woodrow Wilson,美国第28任总统,于1913-1921年在任)可谓二十世纪行政权的违宪先驱。他撰写的那本关于宪法的书籍曾抱怨道国父们当年缺乏先见之明,未能促使行政与立法分支间产生更紧密的联系,但他还是找到一线希望。威尔逊争辩道时间与实践使得两者的协调成为了可能,又由于在他看来宪法是一个“有机的”文件,故威尔逊总统可以从政府的其它分支与层级篡夺权力因为这是人民所期望的。
威尔逊争论道总统应该更像一位总理大臣,这的确也是他后来的行政方式。当然了,这一改变在之前并未写入宪法修正案,但威尔逊可不在乎。他操纵着立法事项,经常让国会持续开会直至议员们屈服于他的意愿。他支持过多项违宪法律—还为其中很多积极进行游说—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最为明显,这些法律包括了立法由联邦政府管控经济,铁路的国家化以及臭名昭著的镇压叛乱法。事实上,富兰克林·罗斯福在二战时期的大部分战时法案都是从威尔逊那里照搬过来的。如果罗斯福可以被称为“国王富兰克林”,那威尔逊也无愧于“大独裁者威尔逊”的称号—就这称号他还真拿来当成一种荣耀。
在美国历史的这一节点前还未曾有哪个总统有过更优秀的的学术血统:威尔逊在约翰·霍普金斯大学拿到了政府学博士学位;他给自己的学位论文命名“国会政府:一篇美国政治学研究”,后来他又出版了一本著作《美国的宪政政府》。他是名学者—他的主要传记作者认为这与他的领导风格相违背—他也依靠其他的学者为他提建议,虽说他们一个个都是典型的“应声虫”。威尔逊一度说过“他还没准备好…当总统”。在他在1910年当选新泽西州州长前从未在政府任职,是个实打实的门外汉,但他还是谈了谈自己的思想准备。威尔逊,就和西奥多·罗斯福(Theodore Roosevelt,美国第26任总统)一样,是个进步主义者,是意识形态在驱使他行政。但他仅在上任前的几周才巩固了自己总统行政的观点,而且他对行政的大部分看法都是在一名叫“上校”爱德华·M·豪斯(“Colonel”Edward M. House)的人影响下形成的。
在1912年大选后,威尔逊在百慕大花费数周时间阅读一本鲜为人知的乌托邦小说名为“管理者菲利普·德鲁”(Philip Dru: Administrator)。这本由豪斯匿名撰写的小说,其名为“新自由”的情节预示了威尔逊的多数行政事项,最终这也成为了威尔逊外交政策的名称。小说的主人公,一位名为菲利普·德鲁的西点军校毕业生,成为了统治美国的独裁者并在国内实施激进政策以图拯救美国于崩溃。与此同时,德鲁还对欧洲开战来对抗民主的敌人,结果是美国经济的完全重建,政府行政分支夺取权力,欧洲的重建,以及华盛顿政府的中心化。在威尔逊的两个任期结束时,以上这一切都成为了现实。
威尔逊也并不是没有自己的主见,在成为新泽西州州长前,他一直被认为是一名保守的民主党人,在1896年他曾支持过国家民主党—一个从民主党分裂出去的保守派小分支,以对抗威廉·詹宁斯··布莱恩(时民主党领袖)。但有证据表明远在他成为总统之前,威尔逊便反对美国的政治体系,他尤其对分权,行政分支在立法事项中起到的作用,以及整个联邦主义的概念都进行过大力抨击。对威尔逊而言,要推动美国的政治进程,值得信任的唯有中央政府,而非各州政府,一切都应自上而下进行。
在1885年,威尔逊对总统的职权的看法也曾有不是很扩张化的时候,他当时写道,在他看来,“总统的职责,虽偶尔很重大,但通常都不能太超出常规,大多时候都仅仅是在管理…”,受制于国会常务委员会。他认为各州州长才是总统之职的不二人选,还认为选拔总统不应根据一个人的才智能力而是凭借他们能将这一职务“管”得多好。累人活都由国会去干,总统不过是法律的执行者,这一职务需要些技巧,但并不耗费太大的精力,也不需要创造性。
但到了1908年,他的观点发生了很戏剧性的变化。在他的那本《美国的宪政政府》一书中,威尔逊抱怨道宪法背后的“理论”限制了行政分支的潜能。建国的那代人将行政分支设计为“仅限合法行政,是法律通过与政策执行的主持权威与引导权威,(总统)对立法的否决权仅作为他对国会的‘审查’,—这是一项限制权,而非指引权。他被赋予权力去制止恶法,但并未被给予任何制定善法的机会。”在威尔逊看来,国父们这一观念早已过时且与二十世纪的美国现状相悖。现在就是需要行动的时期,因此宪法以及其对总统职权的限制均可被忽略。威尔逊写道,“总统的工作与影响如今均发生了巨大变化,事实是不可否认的,那就是我们世世代代都越发倾向于将总统看作将我们这一复杂体系团结在一起的力量,在领导其政党的同时也是国家的领导者。这么做并不和宪法的实际规定相悖;与它相悖的,仅仅是关于宪法之意图与含义的一种机械呆板的理论。宪法本身并不包含任何理论,它实际上只是份文件,和《大宪章》并无二致。”
这一反对宪法真实原文对行政分支的定义的“机械呆板”用途,而去支持一种“切实可行的”用途—也就是由威尔逊声称从宪法中萃取出来的什么总则—加上豪斯在《菲利普·德鲁》中设想的“蓝图”,一个强有力得都成为了独裁制的总统制—就组成了威尔逊政府的根基。威尔逊总统公开反对对宪法的原旨主义解读。因此,即便他曾宣誓捍卫宪法,实际上他只忠诚于自己本人对宪法的那一套理论。并不是说威尔逊所做的一切都是违反了宪法的,但在宪法准许下的行政权,其扩张仍旧大行其道,理解了这一点,我们就明白也没什么好为他辩解的。
“新自由”计划
为威尔逊总统生涯的成就盖棺定论的,便是他的立法事项,“新自由”计划。他在1908年写道总统是“国家的政治领袖”。威尔逊自告奋勇去接受这种新型的行政权力—与其说是总统倒不如说更像总理大臣—去指引立法程序因此便“任何单一的力量都不足以反抗他,任何多种力量的结合都无法轻易制服他。”新自由相当于他为新美国所作的计划,通过将政府,宪法,以及中央权威与人民间的关系统统重新制定—给予了总统全新的、能够横扫一切的权力。泰迪·罗斯福(Teddy Roosevelt,指西奥多·罗斯福)在1901年便开始了这一进程,威尔逊则为这一进程画了个大感叹号,那些追随着威尔逊的总统们,他们的行政方针也是建立在威尔逊的理论设计与项目指示之上。
通过在1913年出版的一本名为《新计划》的小手册,威尔逊直接向“人民”呼吁。他重申着自己的立场—国会已经变得过时且能力不足,而无法处理当代的问题。“进步主义者所要求与渴望的一切,”他写道,“是一种许可—在一个诸如‘发展’、‘进化’都作为科学性词汇的年代—来根据达尔文的进化论观念去理解宪法;他们所要求的一切不过是认可这样的事实:一个国家是一个有机的生物而非机器。”
威尔逊为扩张行政分支的权力所迈出的第一步,便是在他就职仪式的第二天便召集国会举行了一场特殊会议,并于1913年4月8日当天通过本人亲自现身的方式向国会两院传达了一条特殊信息,自从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美国第2任总统)后没有哪个总统亲自现身于立法分支,这就发出了一个声明。仅通过号召国会召开会议并对他们进行演讲,威尔逊并未违反宪法,但这些举动都是为了实现他那非常违宪的计划—让他自己成为首席立法官。如果国会不愿对威尔逊想要通过的法案进行表决,他便不断煽动和逼迫他们直至他们屈从。他会通过民主党来施行这些措施—自从格罗弗·克利夫兰(Grover Cleveland,美国第22、第24任总统)于1897年离开白宫后这是这个党第一次再度掌权。
威尔逊的新自由计划呼吁关税,银行改革以及更强的反托拉斯法。在关税问题上,威尔逊遵循了民主党长久以来的传统,即支持仅限于维持预算的低关税。这点上威尔逊的做法和宪法站在一起。保护性关税多年来一直是个颇具争议性的问题。南方长期坚持主张这些保护性措施违反了宪法第一条第八款第一句,要求所有的税收必须是互相一致的,对特定的商品或企业采取的保护性措施即造成了不一致。由于威尔逊的施压,国会降低了关税—和之前的几十年相比国会也变得更遵照宪法的立场了。
但威尔逊使得关税改革得以通过的方式却是前所未有的。他直接参与了法案的起草。威尔逊首先招来了众议院筹款委员会主席,来自阿拉巴马州的奥斯卡·安德伍德(Oscar Underwood)议员,在白宫为新法案的规定甚至是使用的语言制定策略。之前的总统们,甚至追溯至国父们,也只是在国会立法时清楚地表态,从未有人像威尔逊一样直接参与。后来众所周知的《安德伍德关税法》(Underwood Tariff),事实上应该叫威尔逊关税法。由于宪法没有特定的规定禁止威尔逊作为总统的身份参与这一过程,他当然就不会循规蹈矩,而是滥用被默许的权力,反复推敲最后拿出了关税改革的提议。当然了,当初制定批准宪法之时,宪法的倡导者们不断否认总统能拥有这样的权力。不过威尔逊相信宪法是个“有机的生命体”—因此国父们的所做的保证就无关紧要了。
国会的进步主义者们意图征收重新分配性税收,为美国最富有的人们带来更沉重的负担。并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式来维持预算—这点由于之前在1913年通过的宪法第十六修正案,成为了可能—用以抵消降低关税带来的预算减少。因此美国历史上的第一个累进所得税就这样写进了安德伍德关税法以及税收法案。当这份法案在征求参议院的批准陷入困境之时,民主党便向威尔逊以及他的国务卿威廉·詹宁斯·布莱恩请求支援。原始的提案对税率的制定还很低,但在一名国会众议员呼吁对收入最高群体征收75%税收后,进步主义者们变得犹豫了。威尔逊给当时民主党的要员们写了数封信,催促他们寻求一个折中的解决方案。他这一干涉起到了作用,国会对法案的通过达成了妥协,在降低关税的同时,提供了一项“合理的”累进所得税。
威尔逊成功将自己的个人信条注满了整个立法程序—但这一举动并非未引人注目。媒体评价道威尔逊已然成为了风云人物,一名真正的实干者,对总统之职做出了改变的人。当然这点才是真正的意图—让宪法去死吧!威尔逊在用语言包裹那些违宪的计划来使得它们显得符合宪法这一别出心裁的策略上同样是名先驱—将这些革新的方式正名成为为了拯救美国而必须发动的一场道德圣战。在对安德伍德关税法进行辩论的过程中,威尔逊直接向美国民众寻求支持,生称政府有责任逮捕那些挤满了华盛顿特区的腐败特殊利益集团。“国家非常严肃地对待这样的现状—人民大众居然没有游说团体且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无权发言,而那些狡猾的人们捏造出虚假的观点并借此压制大众的利益而为自己谋取私利。”威尔逊不是第一个使用如此民主式措辞的人,更不是第一个两面三刀的政治煽动者总统,但他在立法进程中的诸多调节方式却是前任总统们都未曾做过的。
威尔逊承诺了要改革反托拉斯法,作为他新自由计划的一部分,他在1912年选举期间抱怨道,老罗斯福时期通过的的反托拉斯法在阻止大企业集团的垄断行径上并不奏效。针对大企业的不能只有管制,而是需要将他们彻底摧毁。他相信,《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与《州际贸易法》虽说方向上是对的,但仍不具备足够的效力。事实上老罗斯福在这点上同意威尔逊的观点,并在同一年的竞选中(至1912年美国大选时,西奥多·罗斯福已退出共和党并以第三政党进步党领袖的身份参加大选,这一举动被认为分走了共和党候选人威廉·霍华德·塔夫脱的大量选票,结果民主党候选人伍德罗·威尔逊当选总统,译者注)提出了一项巨大计划—成立一个强劲的州际贸易委员会,用以审核所有“非法的”贸易活动。但威尔逊则认为只要对现有的反托拉斯法稍作改动便可达到同样的效果。作为总统他开始和来自阿拉巴马州的亨利·D·克雷顿(Henry D. Clayton)议员紧密合作,起草了一份既能满足自己的竞选承诺,又能让那些渴望大规模改革之人心满意足的法案,但法案中包含了对工会与农业机构的免税政策—这二者都是民主党的主要票仓。
威尔逊于1914年签署了《克雷顿反托拉斯法》。和其他的“反垄断”法一样,该法律中包含着模糊不清的措辞因此很难施行,但更重要的是企业也很难去理解这一法律。这可能才是重点,《克雷顿法》最终会在法庭上发挥影响。进步主义的法官们可以将法律塑造成更符合自己意识形态的样子,在这一过程中就为美国缔造了一个庞大的监管体系。但即便在《克雷顿法》通过之前,威尔逊便已决心认为,他这些对企业进行监管的零零碎碎的方式还远不够强,并迅速接受了老罗斯福提出的,建立监管委员会的计划,使其有权审查在美国进行的所有“州际贸易”。
虽说比《克雷顿反托拉斯法》的签署还早了三周,《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直到威尔逊签署《克雷顿法》以及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FTC)成立之前,一直未能找到用武之地。毫无疑问联贸会扼制了美国企业。这是俄克拉荷马州共和党人迪克·汤普森·摩根(Dick Thompson Morgan)—一个与进步主义运动同盟的平均地权论者,的主意。摩根将联邦政府视作影响改变的工具,尤其是在限制大企业的能力这一方面。可以说摩根是在利用让联邦政府去侵犯“普罗大众”的方式,与富人和特权作斗争—至少政府是这么想美国人民推销这项立法的。
司法部在1911年已经拆分了标准石油公司(Standard Oil Company,由约翰·洛克菲勒于1870年创建,译者注)与美国烟草公司(American Tobacco Company,成立于1890年,为道琼斯工业指数的最初公司之一,译者注),但摩根认为需要做的仍有很多。威尔逊同意了。联贸会自此成为了华盛顿最具权势的监管机构之一,能像政府三大分支一样行事。像其它监管机构一样,联贸会能够制定规矩,施行这些规矩,再规定哪些人破坏了这些规矩,实际上却完全不受美国民众监督。国会此时已有权对企业进行“监管”,然而国父们当年可完全不是这么承诺的。威尔逊对立法进程的直接参与,亲自现身于国会,对两项立法以及联贸会的积极支持都违犯了总统的先例且亵渎了他的就职誓言。威尔逊非但没有捍卫宪法,还在撕碎它。
威尔逊的新自由计划的最后一个要点,就是银行改革。无论过去还是现在,进步主义者的一大信条就是,“大银行”和“大企业”抢走了美国人辛苦挣来的钱。这点他们倒是说对了部分,但这通常是因为这些“大银行”、“大企业”都和“大政府”穿一条裤子。在金融资本与政府之间,没有比联邦储备系统更明显的连接了,威尔逊在他任期的第一年便创建了这一套系统。
由来自罗德岛的共和党参议员尼尔森·奥尔德里奇(Nelson Aldrich)领头的一群高级银行家组成的团队,于1910年在乔治亚州的哲基尔岛设计而成,联邦储备系统是美国中央银行体系名单上的最后一位成员,同样也是美国历史上权力最大的。奥尔德里奇作为银行委员会的主席,在1912年向国会提出了采用联邦储备系统的建议,但该计划由于同年威尔逊赢得总统选举以及随之而来的国会选举使得民主党掌权,而被束之高阁。奥尔德里奇不仅是个普通的共和党人,他还因与富裕的金融家之间的联系而屡遭批评。他与J.P.摩根(J.P.Morgan,银行家,商界巨擎,J.P.摩根公司成立者,后与大通曼哈顿银行合并为摩根大通)关系密切,约翰·D·洛克菲勒(John D. Rockefeller Jr.,标准石油公司成立者,19世纪第一位亿万富翁)是他的女婿。这两位都出席了1910年的哲基尔岛会议。
次年,路易斯安那州的国会众议员阿尔塞纳·P·普霍(Arsène P. Puj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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