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经常遇到朋友咨询,一方只有转账凭证,以借贷关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者其他债务,被告应当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这里通常有两者理解,一种是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即认定借贷关系成立,被告认为借贷关系不成立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举证不能或者不能被认定,被告败诉。
另一种是原告提供了转账凭证后,其举证责任并未完成,被告提出抗辩的,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如果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原告败诉。
根据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以转账凭证提起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为偿还借款或其他债务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然应当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我以为,第二种理解显然更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本意。
具体理由如下:
一、民事法的基本证据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原告主张双方之间系借贷关系,其应当承担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现在的问题是,仅有转账凭证能否独立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呢?显然是不能的,因为,转账记录仅能证明资金往来,该转账可能是被告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者是其他的债务,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可能是借贷关系,也可能是买卖关系、租赁关系等其他法律关系,因此,法院无法认定就是借贷关系。因此,这里的举证责任只能是由原告承担。
二、此处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更为合理,而分配给被告则对被告相对不公平。“一手交钱,一手交条”的理念已经为所有的老百姓接受,作为原告将借款交付给被告,如果是借贷关系,原告当然应当要求被告出借借条等债权凭证,这完全符合常理,也符合社会习俗。但是,原告没有要求被告出具借条等债权凭证,说明其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或疏忽,如果把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是将原告的过错转嫁给被告,对被告显失公平。且,该转账如果是偿还双方之间的借款的话,其很难举证证明该转账是用于偿还借款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做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根据该条规定,原告依据借据等债权凭证,被告抗辩并提供证据证明后,原告仍需就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根据举重以明轻之规则,原告依据借据债权凭证,显然比仅仅依据转账凭证的证明力更强,现在原告仅仅只能提供转账凭证,在被告提出抗辩并提供证据证明后,原告当然需要对借贷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只有转账凭证,如果被告提出抗辩,原告仍需对借贷关系的成立进行举证,否则,原告应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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