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有一个买房梦,对每个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不过由于购房条件限制等多种原因,会导致借名买房的现象出现,那么借名买房在法律上会得到认可吗?发生了纠纷,房屋应该算谁的?
广州白云区法院判决的一起借名买房的案件引起了关注,几年前,姐姐看中了白云区的一套房,当时她弟弟刚参加工作,并且是集体户口,经过与父母协商后,认为以弟弟的名义买房可以帮助弟弟解决落户等问题,同时还能解决无购房资格问题。在征得弟弟同意后,由弟弟与业主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在合同签订后,房产过户到弟弟名下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是购房款首付和税费以及部分的还贷都是由姐姐支付的。此后,弟弟自己偿还贷款。过了两三年,父母要求将此房屋给弟弟,遭到了姐姐的反对,因此姐弟矛盾激化。姐姐将弟弟诉至白云区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弟弟将产权过户到自己的名下并协助涂销抵押登记。
经过法院的审理,法院没有支持姐姐的诉讼请求,不认定为借名买房。主要原因是姐姐主张以弟弟名义购买房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姐姐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双方已经明确此房屋是以弟弟名义购买的,但是所有权仍归姐姐所有。而姐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并没能证实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也没能提供借名买房的书面协议或者其他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借名买房,也不能排除因姐弟之间存在较为密切的亲属关系,一方对另一方的资金帮助、经济往来的正常现象。因此,姐姐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驳回了姐姐的诉讼请求。
基于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不动产经过登记,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该效力属于物权的外部特征。但是,借名买房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属于内部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不能据此认定借名人是不动产物权的所有权人。借名人可以依据债权请求权来主张权利,而非依据物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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