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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2

2023-09-12

作者: 双髻山府正堂 | 来源:发表于2023-09-11 05:43 被阅读0次

    【解析】选项A不应当选。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各国政府和单独关税区政府,因此中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作为单独关税区也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选项A的说法符合相关规定,不选。

            选项B应当选。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由多边贸易协议和诸边贸易协议组成,其中多边贸易协议对成员方有约束力,诸边贸易协议如《政府采购协议》须参加才对成员方有约束力,并不必然地对所有成员都有约束力。因此选项B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选。

            选项C不应当选。《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规定了“特保措施”,即针对中国的特定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措施机制,这一机制专对中国产品实施,实施条件低于保障措施的要求。因此选项C的说法符合相关规定,不选。

            选项D不应当选。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制度的一部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建立了统一的多边贸易争端解决制度。因此选项D的说法符合相关规定,不选。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WTO法律制度是一个以WTO协定为核心的统一的多边贸易法律制度,由一系列规则组成。主要内容涵盖:基本原则及例外;关税措施制度;非关税措施制度;农产品、服务贸易、技术贸易制度以及贸易救济措施制度。这些制度主要包括在WTO法律文件体系中。WTO的法律文件包括以下部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以下简称《WTO协定》)及其附件1~4。

            1.附件一(含A、B、C三个大类)中规定了大量的多边贸易实体规则(Multilateral Trade Agreement)。

            附件一A是关于货物贸易的多边协议群,包括如下一些多边协议:《1994年关税与贸易协定》(简称GATT 1994)和11个配套协议;

            附件一B是《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S);

            附件一C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这两个协议奠定了WTO与GATT的本质区别,就是WTO不再像GATT那样只局限于调整货物贸易,而是将其调整范围扩大到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领域。

            2.附件二是《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Understanding on Rules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以下简称DSU)。该协议主要规定的是成员方之间发生贸易纠纷后解决争端程序的一个协议。

            3.附件三是《贸易政策评审机制》。该协议主要规定世贸组织定期对主要贸易国家的贸易政策进行审查的协议。

            4.附件四包括四个诸边协议(Plurilateral Trade Agreement)。对这些协议WTO成员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并仅对接受国有效:(1)《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2)《政府采购协议》;(3)《国际奶制品协议》;(4)《国际牛肉协议》(后两个协议已于1997年失效)。

            除附件4的协议外,WTO其他协议均为多边协议,也称为“一揽子协议”,各成员必须全部接受,没有选择权。而附件4的协议被称为诸边协议或复边协议,各成员可选择加入或不加入。

            故D项说法正确,B项中《政府采购协议》属于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系中诸边贸易协议,但该协议对于中国在内的“所有成员均有约束力”说法错误,故当选。

            中国在世贸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中国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律框架

            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权利义务,与其他成员一样,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各成员都承担的规范性义务,如各协议条款规定的义务;另一部分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中国作出的承诺,这是中国承担的独特义务。

            中国以加入方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中国的“入世”条件规定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以下简称《中国加入议定书》)及作为其附件的《中国入世议定书工作组报告》中。该议定书及附件构成了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一部分。它除了确认遵循世界贸易组织的一般性规范外,还针对中国的具体情况作了规定。另外,中国与其他成员进行的加入谈判的结果和中国作出的具体承诺,也是该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二、贸易经营权

            1.经营权的放开。

            《中国加入议定书》专门对贸易权作了规定。中国承诺逐步放开贸易经营权,在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3年内,除国家专营商品外,所有中国企业都有权进行货物进出口。同时,除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外国个人和企业,包括没有在中国进行投资或注册的外国个人或企业,在贸易经营权方面也享有不低于在中国的企业的待遇。

            2.国家专营企业。

            某些商品的专营并不意味着违反了产品的国民待遇。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专门规定了国家专营企业的问题。国家专营企业可以是国家设立或维持的企业,也可以是政府授予特权的私营企业,其特征是对某些商品实行专营。《中国加入议定书》要求中国的专营企业的进口程序充分透明,在商品的质量、价值或产地方面,政府不应采取措施影响或直接指示专营企业。专营企业的出口商品的定价机制,应向世界贸易组织提供全面的信息。

            三、倾销中的非市场经济的规定

            不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的WTO成员在反倾销调查期间要以另外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作为替代国,用其生产成本来测定中国产品的生产成本,从而认定“倾销”是否成立,由于其他替代国的成本可能远高于中国的实际成本,因此,最终认定的产品的正常价值就可能会很高,中国出口产品被认定为“倾销”的几率就大大增加,倾销的幅度也会被夸大;一旦对中国“倾销”产品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中国产品就会失去其价格竞争力。

            1.何谓“非市场经济地位”?

            “非市场经济”问题,是反倾销调查确定倾销幅度时使用的一个重要概念。反倾销调查发起国的调查当局如果认定被调查商品的出口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将有权引用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替代国)的成本数据计算所谓的正常价值,并进而确定倾销幅度,而不使用出口国的相应原始数据。而被挑选的替代国成本又通常高于在出口国的生产成本,形成“产品销售价格低于生产成本”的结论。例如,在中国出口美国彩电案中,美国在初裁中使用印度作为中国的“替代国”,人为地提高了我国几家出口企业的倾销幅度,从27.94%到78.45%不等。美国关于“市场经济”的六条具体标准:①货币的可兑换程度;②劳资双方进行工资谈判的自由程度;③设立合资企业或外资企业的自由程度;④政府对生产方式的所有和控制程度;⑤对资源分配、企业的产出和价格决策的控制程度,要求该产业的产品数量和价格决策没有政府介入,所有重要的产品投入都是以市场价格支付的;⑥商业部认为合适的其他判断因素。而欧盟也正是利用这一措施,成功地将中国的彩电企业逐出了欧盟市场。

            尽管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近年来取得了重要进展,但是包括美国、欧盟在内的许多西方国家至今仍没有正式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新西兰是第一个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发达国家。为什么在中国经过20多年改革开放,已经初步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并且加入WTO的情况下,仍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呢?首先,中国虽不再是计划经济,但是还不能算是成熟的市场经济,而是处于二者之间。其次,与中美关于中国加入WTO的双边协议有关。中国在与美国的入世谈判中同意在中国加入WTO后的15年内,美国可以继续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从而采用对中国不利的反倾销规则。而根据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美国同中国的双边协议中所享有的优惠措施,其他WTO成员同样可以享受。这就造成了其他国家都可以把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局面。

            2.非市场经济对倾销认定的影响。

            对中国产品的出口,进口成员在据反倾销规范比较价格时,可以采取如下两种方法中的任何一种:使用中国受调查产业的价格或成本;使用不严格依据与中国的国内价格或成本的比较方法,实质上就是使用所谓的替代国价格或成本。

            但上述规则存在的例外情况如下:(1)如果受调查的生产商能够明确证明,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在该产品的制造、生产和销售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进口成员应使用中国受调查产业的价格或成本,以此来确定价格可比性;如果受调查的生产商不能证明,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在该产品的制造、生产和销售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进口成员可以使用不严格依据中国的国内价格或成本的方法(替代国方法)。(2)在《中国加入议定书》生效时,如果进口成员的国内法含有市场经济标准,一旦中国根据进口成员的国内法,确立中国在某一产业或部门方面是市场经济,上述倾销确定中有关方法的选择的规定应终止。(3)无论中国能否证明市场经济这一点,上述选择方法的规定在《中国加入议定书》生效15年后终止。如果中国确立某一具体产业或部门通行市场经济条件,上述非市场经济的规定对该产业或部门不再适用。

            3.非市场经济地位对补贴的专向性认定的影响。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反补贴规则,非专向补贴不受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制的约束。但如果中国政府提供的补贴的主要接受者是国有企业,或者接受了补贴中不成比例的大量数额,则该补贴视为专向补贴。

            四、特定产品的过渡性产品保障机制

            《中国加入议定书》中,特别规定了针对中国产品的特定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措施机制。这一机制,专对中国产品实施,实施条件低于保障措施的要求。在严重的情况下,这一规定有可能造成对中国出口的连锁反应,导致许多进口国同时对中国产品采取措施。

            1.磋商。根据议定书,如果中国产品进口到任何成员境内的增加数量或条件,足以对进口成员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商造成市场扰乱或市场扰乱的威胁,受影响的成员可以要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包括受影响的成员是否应据保障措施协议采取保障措施。

            2.中国自己采取措施。如果在双边磋商中,一致认为中国产品的进口是市场扰乱的原因,并且有必要采取措施制止或补救市场干扰,中国政府应采取这样的措施。

            3.受影响的国家采取措施。如果在收到磋商要求60天内没有达成协议,则在制止或补救市场干扰的限度内,受影响的进口成员可以自由决定对该产品中止减让或限制进口。如果进口成员根据进口的相对增加采取措施,该措施维持期限超过2年时,中国可以对该成员中止同等程度的减让或义务;如果进口成员根据绝对的增加采取措施,则在该措施维持超过3年时,中国可以中止同等程度的减让或义务。在紧急情况下,延迟采取措施可能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受影响的成员可以采取不超过200天的临时措施。

            4.受贸易转移影响的其他国家采取措施。世界贸易组织的其他成员,如果认为进口成员采取的过渡期保障措施造成了对其市场的贸易转移,可以要求与中国、相关成员进行磋商。如果在发出磋商通知的60天内没有达成协议,要求磋商的成员,可以对该产品中止减让或限制从中国的进口,其程度限于制止或救济该转移的必要程度。

            据此,《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特别规定了针对中国产品的特定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措施机制,C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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