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作为有理性的,一方面是基于目的作为行动的谋划,另一方面是对于目的本身的造就或产生出来。后者基于的是对于自身审视的整体的统一的一的指出。就是说,人具有自身审视的要求。它关乎的是目的意识的原因或来源。
自身意识作为一种要求,一的要求,它是形而上的或先天的。人只为人,作为主体,就在于对自身的统一。这种统一所要求的是一,其结果就是一。还需要考虑统一的要求如何达成。这就是有根据地想说和做,落实到辩证法。
2
原因作为产生结果的充分条件。但是从结果并不能反推原因。就是说,原因还不是结果的必要条件。
而在实践中结果对于目的的符合里,结果的东西作为基于可见的东西的理解,而非可见的东西本身作为结果。因此,这里始终不能脱离可思的东西来考虑可见的东西。当我们考虑一个东西时,总是在考虑一个可思的东西。因此,这里具有一种语言和意义的关系。目的本身就是一种可思的东西,它在可见世界里做出来。这种做出来总还是有赖于可见的东西的看法用法或语法。
回到必要条件。必要条件是从结果可以倒推的原因。充分条件可以是各种变形,但是其中必然蕴含了必要条件的东西。我们可以对充分条件作出分析,留下其中必要的成分必要条件是本质的组成。一个东西的充分必要条件就是其本质。
在日常语言的语法分析中,对于感觉表达式,我们可以基于一种随意的设想用它来表达一个感觉。但是表达之为表达在于它的可理解性,意义的确定性。这是语言的内涵,或者说语言的逻辑配置。随意的或者说语法虚构或悬置的感觉表达式,是它作为有意义的语言表达的语法句子相反的情况。它还不是有意义的表达式。
在可见世界和理念世界之间,也是这种用于表达意义的语言中语言和意义之间的情况。
那么,它们是一回事么?
语法考察处理的是意义的表达怎么做到的环节。理念世界作为可见世界的本质,实践中或人的有意识的活动中的人的世界,苏格拉底通过这一对区分要指出的是善作为一切的原因。他要强调的是善作为人的世界中一切的原因这个普遍逻辑,或者说这个总是为真的命题。对于苏格拉底来说只需要指出通过辩证法中指善产生一切这个普遍原则。他并不需要或关注善如何产生出一切来的环节。语言和意义之间的语法考察不是苏格拉底的关注。当然,如果苏格拉底能给出怎么做到的方法,就更好了。但是苏格拉底要指出的是善作为一切的原因这一点,而还没有涉及到善如何产生一切的过程或步骤的分析。在理想国里,苏格拉底仅仅指出善作为真理和知识的原因,还没有描述真理和知识如何产生出智慧来。以及善如何落实到桌子,苹果这样的理念上。
从卷十有点线索,。用者、制造者和画家的区分,可以从这里大体说使用者对于某物的使用,基于满足某种功用或目的的用法,作为事物的本质。这里,可以说把事物的理念归于其用法。事物以其用法作为其理念的内涵或定义。
语言作为可感的东西,和别的感觉世界中的东西的区别在于,它只以可思的理念世界中的概念(理念)的表达意义的表达作为自身被使用的唯一的用法。文字和语音离开意义的表达,它们就根本不是语言。可是感觉世界中别的东西,譬如椅子,还有一种多和一的关系。一个椅子作为椅子总是具有椅背,椅子脚,椅面等组成部分。可是一个文字符号,一个字的语音,它们仅仅在整体上和意义相联系。概念词意谓一个概念。它们的部分,一个字中的一个字母,或者这个字的语音中的一个音节,并不自身和这个概念有任何联系。这里可以类比数的一个例子。一个队列里,第100号这个位子上的人和第101号位子上的人是完全不同的两个人。它们的区别并不比第1号位子上的人和第101号位子上的人的区别小。
或者一个句子作为一个表达式的情况里。一个句子意谓真,整体句子的意谓并不由名称和概念词的意谓所分有。可以这么说么?似乎不行。从概念总是作为不满足的真值涵项,基于对象对它的不满足性的补充,进到一个真值。
弗雷格说句子意谓真,真是逻辑。这是基于即使知道句子意谓假,这个句子意谓假是客观的,它还是一个事实。就是说,一个句子意谓真或假,真假是由这个句子的客观情况(真值条件)所给出或产生出来的客观事实。就句子作为对于客观情况的刻画而言,弗雷格仅仅考虑或谈论意谓真——句子这种用法。
语言作为一种表可见世界的达方式,和可见世界中别的东西的区别在于,我们谈论语言时,就总是以意义的表达作为其使命。而不再考虑语言本身作为现象的东西的性质。而一个椅子,它不但可以拿来坐,也可以在寒冷冬夜需要时劈了烧火取暖。或者作为某个名人使用过的东西供奉起来作为文物,它不再拿来坐,而是用来观瞻。但是语言总是用来表达意义。这是它的使命,没有第二种用途。
和椅子比较,语言是这么一种东西:
前者自身被造就时,使用了一些木料。木料自身就是客观对象,是可见世界而言的实体。人可以对于木料做不同使用。这里,有一种材料和椅子之间,材料在现象中先于椅子存在的情况。但是,语言是它本身就是应意义的表达而被造就出来的东西。符号。这里是一种可见世界中作为现象或对象的语言(文字和语音)后于意义的表达的要求的情况。它们是基于后者所产生出来的东西。
在苏格拉底的理念世界 可见世界和表象的划分中,语言(语音和文字)作为可见世界中的东西,是特殊的一种。它和实践中人的行动归于一类。行动总是基于目的在先而处于一种有意识或者说结果对于目的的符合而言的要求之下。一个人不知所谓无意识的行为,算不得行动。它没有意义的表达或确定结果的可以预期。
认知的情况里,语言作为对象(理解),自然现象作为对象(认知),不同对象相应的逻辑是不同的
认识人自身,在原因的知识而言,就是认识在想说和做里把人作为主体行动的普遍逻辑。
3
他开始扪心自问,有没有在什么地方害过什么人?如果他发现自己这一辈子造孽不少,夜里常常会像小孩一样从梦中吓醒,无限恐怖。但一个问心无愧的人,正像品达[5]所说的:
晚年的伴侣心贴着心, 永存的希望指向光明。
他形容得很好,钱财的主要好处也许就在这里。我并不是说每一个人都是这样,我是说对于一个通情达理的人来说,有了钱财他就用不着存心作假或不得已而骗人了。当他要到另一世界去的时候,他也就用不着为亏欠了神的祭品和人的债务而心惊胆战了。在我看来,有钱固然有种种好处,但比较起来,对于一个明白事理的人来说,我上面所讲的好处才是他最大的好处。
不过讲到“正义”嘛,究竟正义是什么呢?难道仅仅有话实说,有债照还就算正义吗?
在这对话里,克法络斯谈到的是钱财的最大好处,而苏格拉底进一步谈到了总是好的的东西。什么东西总是好的?这里就要求对于好或善的本质或定义作出考虑。
正是在产生好的东西而言,引出了正义的要求和考虑。正义的讨论开始于正义的结果总是好的,从而把什么是好的考虑转入什么是正义的考虑。
从一个有待定义的理念转入另一个有待定义的理念,有什么意义?首先,好和正义之间,好是对于目的和结果的审视而言的,正义则是对于造就或产生目的和结果的过程,怎么产生出它们来的机制而言的。把什么是好的这个问题转为什么是正义的问题,使人从善这个理念的考虑——它是本体上在先的,但是在认识上是在后的。前几卷的工作在于认识什么是善。但是善作为一个单纯的理念,不是可见世界中可以直接谈论的东西。为了谈论善,引出造就善的结果的正义的考虑。而正义考察的是实践中的东西,它是人在可见世界中做出来的东西的谈论。城邦和灵魂的谈论。这样,问题就从善的理念转入可见世界中的东西的谈论来了。
但是要记住,随后关于可见世界中的东西的谈论,关于正义和理性的谈论,都是为了帮助阐明什么是好。帮助人认识到在理念世界中的善,什么是善。
灵魂是理念世界中可思的东西,还是可感世界中的东西?
可见世界中怎么谈论正义呢?
事物有其德性或功用。对于功用的满足是德性,好的。一把刀子用来切割,那么善于切割就是一种德性。而物理上其锋利的性质是对于这种功用的承载。德性是对于功用负责的,事物本身的某种性质的具有就其对于这种功用的承接而言,说事物具有德性。事物没有承接一种功用的自身物理上或事物本身的性质,称为不具有那种功用而言的德行。
在这里,目的是在先于德性在经验中给予出来的东西。德性是后于目的的东西。
这是从可见世界中的事物出发考虑善和正义的情况。
进一步的例子是,人作为对象考察时的情况。考察人的实践。人作为主体的实践,和人作为实践的主体,有区别。关于什么是善,考虑的是前者的情况。它突出的是行动中的主体性。而后者突出的是实践中的逻辑。是语言的语法分析的情况。
人作为主体产生了人的世界的逻辑。产生了有意识的行动,想说和做,产生了实践。
真理是永恒的。经验的真或基于经验而为真的句子,不是苏格拉底所考虑的真理和知识。它们不是理念世界中的东西。
从城邦和灵魂对于正义和善的谈论,前者还是一个譬喻,后者才是苏格拉底真正要谈论的东西。理念世界。
城邦是一种经验的东西。但是作为人的实践所造就的东西,人基于一种目的(智慧)的构想和谋划,造就处它们来。它们不是苹果 这样的东西,人仅仅对于其用法负责。人还要对于城邦的建造过程负责。
苏格拉底的可见世界和理念世界之间的关系,类比w的可见的语言游戏和作为其轴心的所思的东西之间的关系。
前者强调的是一种秩序上的因果,第一因是善的理念。形而上学。后者肯定这种因果关系。但是并不止于或以强调这种因果性为目的,而是基于语境原则指出语言如何产生意义的语法分析。
它们有着同样的教诲 有根据地想说和做。
苏格拉底强调的是提出一种要求,把它作为值得诉求的东西。从理想国对于第一个理念的命名可以看出,善,是一种价值。
而语法分析突出的是对于一个东西我如何算是做到了它,看作落到了实处。外在标准。
前者谈论应该追求什么,什么是最有价值的。后者谈论怎么算做到了一件事情。它们之间有着话题之间在逻辑位置上的互相补充。
愤怒是对于自己无能的体验。以此提醒自己,辩论时处理自己的愤怒的原则——反思以达成明辨。
语法的虚构,悬置,导致的是不为自己所察觉的不存在意义的语言的使用。
而苏格拉底则强调善所产生的真理和知识。虚构,和偶然的经验或基于经验的偶然为真的句子,相应于拙劣的队伍表象的模仿,和可见世界,它们是非本质的东西。
在苏格拉底强调的是本体上从善出发如何产生出其余的一切来。为了阐述这种本体论,帮助读者认识到这种本体论,在认识上,用城邦中的情况为心灵中的情况作出类比。从可见世界中的城邦的情况谈起。个体问题是苏格拉底考虑的对象。灵魂。个体就嵌入城邦而言,其行为在社会生活中受到参与城邦的角色所规范。在这里,个体和城邦之间,个体作为部分作为角色受到整体受到一个角色在整体中的位置所规定。但是在心灵问题的考虑而言,个体又是绝对的对象。个体对于人必有一死的认知带来自身审视的强制性的要求。两者之间是一个产生另一个的因果关系。但是这个因果是对于人之为人的有意识所提出来的要求。一个人如果甘于浑浑噩噩,它可能刻意回避人必有一死这件事情的接受,以及回避随后在逻辑上必然的对于一个有限的自身经历所做下的东西的审视和认知。
从城邦中的正义,一方面是向下规定个体的社会生活的理性,另一方面是向上到心灵中的理性。后者就是理性的理念,正义的理念。后者的上升,怎么做到的?怎么从可见世界中做出来的东西,上升到理念本身的?这里需要一种概念分析。从蕴含一个理念的东西之中如何分析出这个理念来?联系弗雷格在算数基础中基于两个类的项之间一一相应指出在数上相等或等数这个概念。概念的外延类,类的类。指出一个复杂概念的某个性质,二阶概念。
回到卷一。从钱财最大的好处,到正义的定义的考虑,是怎么衔接过来的?
这里关键在于最大的好处。一个东西的好处,可以是基于目的在先的功用的考虑。有用的就是好的。但是谈到最大的好处,这里就是在一中绝对的目的绝对的功用而言的考虑。
绝对的目的,不是经验中给出来的东西,而是反过来基于某种原则或逻辑的考虑的理想的东西,在这里,目的是后于原则和逻辑的,为它们所刻画或谓述的东西。把它类比于弗雷格的逻辑对象。一般语言的句子中名称的意谓是为概念所刻画的东西。而逻辑对象的情况中,它不是基于句子意谓真为概念所刻画,而是作为二阶概念,类的类,它是在先于一个概念类的东西。譬如“与自身不相等”这个概念(类)的外延是0这个数。这个概念类是无数的空集,这个概念类的外延指出的是这些空集之间的共性:这些集合具有的项的数目,0这个数。
科学命题的概念思维中,也有这样的情况。科学命题就是作为经验之中的共性而存在的。它就是从经验出发指出的共性的东西,概念思维。而二阶概念,则是指出一种概念类的本质。它就是这些概念类被归拢到一起来的原因。共性。
这是从概念类到概念的回归。但是,这里有意思的地方在于,我们用来给出一个概念类的东西,是一种基于现象世界中经验的东西的逻辑关系的谈论,它给出来的是一种逻辑对象。在这里,经验的东西仅仅是一个符号,这个符号表示普遍性。所以,这里的概念类根本上就不是对于经验对象的谈论,它考虑的是逻辑对象。
但是,怎么考虑一个句子的涵义——思想?按这个思路,句子意谓真,真是逻辑。一般语言的句子考虑的也是逻辑对象,而非经验的东西。
前者是语词,后者是句子。这里要强调的是词组作为表达式其意谓不是经验对象而是逻辑对象。一般语言的句子中,概念的外延一方面是概念作为某物的性质,具有这种性质的东西所构成的一个类。另一方面是任何东西补充这个概念,使得句子为真。两者是相同的。或重合的。但是在一般语言的句子里,我们一般并不这么谈论概念的外延。譬如红的外延是一切红的东西。其外延类本质上为红这个概念所谓述。就是说,这个概念的外延类本质上是这个概念。但是在指称词组的情况下,情况有所不同。譬如罗素的孩子,假设罗素有两个孩子a和b。那么这个概念类是(a,b)。它本质上是一个对象,一个有限的能够给出来的集合或类。这个类本质上是有限的东西。而红这个概念类的外延,就是红本身。红的类,则是无限的。我们没法给出这么一个类。
不对。概念在弗雷格突出的是与f等数,与a方向相等这样的概念。这里是一个有待补充满足性的关系。与一般的概念有别。
关系和概念的区别,关系总是会指出对象之间在f上相等。f本身是一个概念。譬如数的概念,方向这样性质的概念。这样,这个概念的外延,指出的就是这个蕴含关系的概念中关系之中的那个概念上的某个项。譬如与f等数的 这个概念的外延就是 数这个概念类上属于f的一个数。与a方向相等的 这个概念的外延指的是方向这个概念类上属于a的这个方向。
类比:
这个红苹果。
这个苹果的颜色意谓红。
和这个苹果颜色相等的 这个概念的外延就是红。
弗雷格的考虑其外延的概念1,其实已经把一种性质作为二阶概念蕴含于一阶概念之内了。考虑概念1的外延就是指出概念2。
弗雷格巧妙的地方在于在数的概念的引出里,通过类之间的一一相应来达成。而后者之中并不蕴含数的概念。这样,等数的概念就不需要数的概念的在先给出为条件。我们可以基于建立在直观之上的一一相应来引出等数或在数上相等这个概念。进而,基于与f在数上相等引出或指出某个数。这是由于数作为逻辑对象。
别的例子里,就不能这样。譬如从这个苹果到颜色这个概念,就不能从颜色这个概念之外的东西中引出对于它的考虑。一一相应和等数概念之间的联系的情况,不能在经验概念里找到类似的例子。
回到前面卷一,从钱财的好处,到最大的好处的过渡。好处可以是对于特定的在先的目的的功用而言的。最大的好处却涉及到种种目的之间的比较。但是好这个理念的这个类却不是有限的。那么,就要回到什么是好,回到善这个理念的定义来。
但是苏格拉底的方法不是直接定义善,而是通过可见世界中做出来的东西里人能够直接判断的东西在结果上来谈论善。正义就是在对于善的结果负责而言的对于谋划指出的要求。问题转到正义的定义的考虑。
为了在可见世界中做出来的东西中考察何为正义,由此转入城邦的考察。在城邦的考察中,不是做一种本体上先天的从善在先给出产生正义的定义的审视,而是从谋划和行动造成的结果而言来定义正义。是从可见世界中做出来的东西之间基于何种为比较好的作出那种谋划为正义的的判断。在这里,做出来的东西的好坏在结果上的东西,是最直接给出来可以判断的东西。正义反而是造就善的原因,在认识上是在后的。
开头指出善在自身和结果上的几种情况的划分。自身善并且结果善,两者之间具有这种逻辑上总是这样的联系,就指出一种实践中结果对于目的的符合的有意识的行动的情况。
而最后几卷里,对于善的三个比喻,在于强调在本体上,善的理念是别的理念直接的或间接的原因。它是在先的,第一理念。
前面从作为类比的城邦的正义的讨论里,只是基于结果的善的要求而言指出相应的谋划是智慧的,其行动是正义的。但是这里都是在城邦的善和正义而言的谈论,并非正义和善本身的定义。苏格拉底从心灵和城邦的类比中,指出何为正义。正义根本上是人的世界中的东西,进一步是人的心灵对于自身不同构成部分理性 激情和欲望之间关系的安排。
这个类比,其实可以看作城邦作为经验的可见世界中做出来的东西,目的在先于正义的情况,和心灵作为先天的可思的理念世界中的情况在比较中的跨越。后者从本体的审视而言,善先于知识和真理,它们和经验情况的结合产生智慧,并且善的要求产生正义的谋划和实践。
这个比较中的跨越,是从结果对于目的的符合先于德性或正义,到善的理念,正义的理念在先于目的的情况。这里的目的和作为结果的作出来的事情,它们不是在先给出的,而只是基于善这个理念为原则所产生出来的东西。类比弗雷迪的逻辑对象,它不是经验中有赖于直观所给出来的东西,不是为意谓真的句子中为这个句子的概念所刻画的东西,而是表示这个逻辑对象的是, 与f在a上相等 这个概念的外延。
心灵可以看作理念世界的绝对的载体么?它一方面能思维,另一面可感受。它能同时承接理念世界和可见世界,以及表象。一切世界都有赖于心灵的活动运转。没有心灵的活动,连表象都是不可能的。但是心灵的不同活动和世界之间的关系是不同的。表象只是可见世界的结果的东西,但是关于理念的心灵活动,却是可见世界的原因,前者造就出后者来。前者就是原因的东西本身。善作为别的理念的原因,它就是诸原因的原因。第一因。
就是说,心灵使得理念作为可思的东西,被思考。它也使得作为可见的东西被看见,使得可以表象对人给予出来。
行事正义,是为了得到善的结果。正义总是造就善。
因为,正义是基于善的要求而产生出来的谋划。它是对目的和结果负责的智慧统辖激情和欲望,或者说理性的统辖的要求所产生出来的要求。
本体上,基于造就善的结果这个目的,对于谋划产生出要求,它就是正义。而任何正义的行动,由于正义基于善的要求而来,是基于对结果的善负责而产生的东西,它总是能产生结果的善。
打靶时眼准心靶子三点一线,瞄准了子弹会中靶。为了中靶,我就瞄准靶心后射击。
这里的条件是基于目的的规范给出来的。关键是给出一个跨出一步能做得到的条件。不然,为了达成目的而指出条件就还不算指出这个目的可以做到是可行的。
4
辩证法之于善,就是善作为自身的性质和作为结果的性质之间的统一的原因。辩证法带来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把辩证法看作有根据地想说和做,它带来说到的东西的能够做到。或者说,辩证法把想说和做统一起来了。使得我们在实践的统一之中想说和做。在从目的(想和说)和它的能做到之间的条件,就是根据的给出。辩证法就在于突出这个观点的论证,给出这个根据的东西。
辩证法,有根据地想说和做,是它们最后能够做到预期或要求的东西的保证。理想国的对话里,就有 你说到就是做到 这样的句子。这里的辩证法,就是说到和做到之间衔接的条件。充分条件还是必要条件?就一种可能性的论证而言,这里是充分必要条件。在这里,善一方面作为一个要求,另一方面,作为做出来的结果上善的东西。辩证法使得它们两者之间作为一个产生出另一个来的因果相继。这一方面保证要求时的合理性,要求一些能做到的东西。另一方面保证一个东西的做法落到实处,它能做出来。它一方面审视我们的要求、目的本身,使得我们要求可以要求的东西。另一方面审视我们的做法,怎么做,使得一种方法能够落到实处,它是可行的。从而,达成实践中的有意识:我们审视自身的想说和做,了解自己在想说和做什么;我们要求可以要求的,做可能做到的东西。
我要打靶,瞄准靶心射击,我打中了靶子。
瞄准靶心射击,是应打中靶子的要求而对于行动指出的要求,一种规范。另一方面,它是结果上能够打中靶子的原因或者它能够产生打中靶子这个结果。可预期。
做基于目的的规范所产生的遵从规则,这遵从规则总是产生符合目的的结果,这就是对于有意识的行为的描述或定义。
有意识在于同时对于结果和目的负责。而基于辩证法,结果对于目的的符合,结果和目的之间的总是统一的。在这里,辩证法的运用和结果和目的之间的统一之间,是一个产生出另一个来的因果相继。它们之间总是统一的。
辩证法是想到的东西能做到的原因的指出。反过来,可以把它看作做出来的东西的分析的结果。
这里指出的是一种把人的行动看作有意识的情况作为分析中的逻辑的情况。
这里把人的行动看作有意识的,把有意识看作人的行动的性质或逻辑配置,作为分析中的逻辑的东西的指出。
类比语法考察。
真理和知识,在这里是指出一些总是为真的命题。它就是辩证法的运用所产生的普遍逻辑的指出。
用康德的本源统觉和知性概念,来类比辩证法和知识/真理的关系。
辩证法指出的是一种对于人的想说和做的根据的要求。这种根据的要求的满足(根据的具有)使得一个人的想说和做可以称为有意识的,构成实践。辩证法对于根据的要求,就是对于人的行为的有意识的要求,使得人随意的行为和有意识的行为作出区分。人也会有随意的想说和做,并不了解自身的目的以及所会导致的结果:这是一种无意识。但是人之为人,在于人可以处于自身审视之下有意识地想说和做。这大体可以看作一种认识自身之下的活动:行动。它具有确定的诉求,通过行动达成或者没有达成某种确定的结果。知识的要求和把捉就是一种实践。
认知上本源统觉的自身意识的统一,实践上辩证法的自身审视的统一。
统觉并非逻辑。知性概念是逻辑。知性概念是统觉的要求之下对于感性形式的时间所指出的运用的形式。这种形式的考察不是空想,而是基于语言中对于命题的逻辑形式的考察来指出。脱离统觉的逻辑形式在语言中的运用,产生的是不以真为要求的语言的使用。统觉恰恰是保证语言的使用中句子总是表达真的经验的原因。统觉规定了一个句子的构造中在逻辑形式之外的把特定的经验对象和特定的经验概念带入一个经验命题中来。构成命题的对象和概念是基于统觉的规范而被给出来的。
在实践中,辩证法突出的就是对于人的行为的有意识的要求。人可以想说和做任何东西,有根据的或没有根据的。辩证法强调人始终要了解自己在想说和做什么。想说和做作为一种表达层面上的语言的东西而言,它们始终需要意义的东西的规范。就是苏格拉底意义上理念世界的东西作为本质或者说原因的东西对于想说和做的规范。人是根据理念世界的东西来这样那样想说和做的。
辩证法和w的语言游戏的语法考察类比。它们都在于指出一种可见世界中做出来的东西(想说和做)以理念世界的东西在可思的东西作为本质作为原因,以后者为轴心规范前者的这般那般。这里都在突出想说和做自身之外的东西理念世界的东西可思的东西的存在作为它们的本质或原因。基于现象自身之外的东西来理解现象。指出一种逻辑,它把想说和做自身之外的东西带入对于它们的本质或原因的考察里来。这点可以联系分析哲学中的语境原则。
统觉的运用落到知性概念上。那么,辩证法呢?落到知识和真理上。
知识和真理在苏格拉底,是一些总是为真的命题。一个命题根据什么才会总是为真?一个产生出另一个来的东西之间,对于前者和后者之间因果关系通过意谓相等的关系的谈论,就总是真的。
在这里,还可以进一步区分语言和意义之间的两种关系。一种是分析命题。分析命题谈论的是语言自身就指出来的东西。综合命题或经验命题则还需要引入语言所能给出来的东西之外经验的东西作为命题为真的根据。专名就是这样的情况。而概念词意谓概念,则是非经验的或公共的。它先于句子的真值。
回到苏格拉底的知识和真理作为总是真的命题。它们就是在辩证法的原则或要求下,辩证法落到论证中的普遍逻辑。从辩证法到推理和论证中的逻辑命题,是前者在推理和论证中的落脚的东西的指出。是从上而下的台阶的铺垫。辩证法能在日常中实践,就是在可见世界中能够把理念世界的东西做出来。
针对知识和真理。一个产生出另一个来。a产生出b来,5+7产生出12。基于这个事实,说5+7和12相等。或者5+7=12。
关系命题里,如果补充一个关系的项,和这个关系之间,是项的指出,不同的项之间具有一种本质上的联系,譬如一个产生另一个,那么,要使一个命题意谓真,这个命题中的关系就是受项和句子意谓真所决定的东西。它是一个分析命题或先天命题。
回到知识和真理的例子,大体上就是亚里士多德关于推理的三段论这样的先天命题。它们总是真的。
更恰当的例子是同一律,矛盾律这样的法则。
5
为什么注重真理和知识?
人基于语言的运用的想和说,可以脱离作为关于世界的考虑,脱离现实的关切被运用。但是那样的运用能做什么用?
这里的现实关切不只是文化制度的传统的现实,也非眼前个别的自身经验的现实,而是如同复数的实部和虚部,它们在时间中交织,我们考虑的是交织的它们的整体的现实。
真理和知识的突出,在于从人的无意识的或随意的想说和做中突出一种有意识的可能性。这种突出还并不着眼于知识的个别性,而是强调最初的普遍逻辑的知识。在古代,当时想说和做要有根据还没有确立下来之先,谈个别的知识是还没有基础的。个别的知识必然奠基于普遍逻辑的知识的确立之上。就像社会生活总是先要立法,确立下一些基本的规则,然后不同人之间才能基于这些规则所给出的界面作出有效的协作。而规则本身的合理性对于社会生活的迫切需要而言是第二位的东西。我们总是先生存于某些规则之下,然后进一步考虑规则的合理性,作出改进。
苏格拉底的真理和知识,作为总是真的命题,它们是经验知识的逻辑基础,负责经验的产生出来的普遍逻辑的基础。但是经验的真和真之间的系统性,并不由普遍逻辑负责,而要归于对于事物的本质的深刻的洞见。这是科学的皇冠。近代物理学的统一场理论就是这样的尝试。科学描述的是经验的经验性的本质,建立在物质的性质之上的自然规律。
而普遍逻辑的知识指出的是一切经验的普遍的规则,它们作为经验的必要而不充分的条件。
普遍逻辑作为知识,指出的是知识的普遍形式而非知识的内容。它要归于知识活动的主体的人的思维方式:人就是这么认知世界的。它关乎语言的逻辑形式,譬如命题的普遍逻辑形式:从亚里士多德的是论,到弗雷格对于命题作出对象和概念的划分,都是对于语言的逻辑形式的指出。但是,从我们对于语言的使用,到我们对于语言的具体用法的理解,是两件事情。
近代的真理,更多在科学的意义上指出一种自然规律。牛顿的力学定律这样的命题。而哲学的真理和知识专注于人思考问题的方式:普遍逻辑,法则。后者只是为思维提出一种普遍的逻辑形式,通用的结构,方式,却并不对思想的内容负责。
哲学的逻辑关注于认识人本身,人是以何种形式认知世界、实践的。
6
三种善
自身善 结果善 自身和结果同时善
第一种 欲望的放纵
第二种 工具理性 语言和意义的关系 可见世界的东西和理念世界的东西的关系 前者自身在可见的领域之内没有本质,其本质在后者之中。
第三种 突出人的活动的有意识。可见的东西总是联系于可思的理念世界的东西来作出理解,以后者为前者的本质。
3区别于2的,在于2把可见的东西和可思的东西割裂开来了。而3把两者总是联系起来。这种联系作为理解中普遍逻辑或语法的指出。普遍逻辑或语法在这里还只是一个涵项变量,它是不满足的。其内容或内涵还要在进一步的语境考察中给出。
善在3,落在什么东西上?
就突出有意识而言,它考虑的是一种a总是能够造成结果b的情况。并且,这里a善是b善的原因。或者说,充分条件。
在实践上和认识上,a以造成b善为目的,我们从b善来考虑作为其原因的a的善。在本体上,a善先于b善。b由于a善而为善的。
b何以能够基于造成 它的a的善,就是善的?这里指出一种可能。就人的行为的有意识而言,目的先于结果。目的规范造成结果的行动,使行动产生符合目的的结果。这里,目的的善总是产生结果的善:如果目的的达成没有逻辑上的不可能的话。
善3突出自身和结果之间的统一。善自身作为统一的要求,自身是好的。由这种要求所产生出来来的辩证法,以造就善的结果为使命。因此,自身为善的东西,和其结果之间的关系,不同于自然现象中的因果关系。善产生出来的辩证法,知识和真理,总是在于达成一种行动它总是达成期待的或预设的目的的结果,这里不是无意识的自然现象的情况,而是人的有意识的行动。
在善1里,人仅仅处于欲望的满足自身,并不考虑它所产生的进一步的结果的东西。它开启的是一个自然现象中的因果相继。人之为人总要对自身的行为的结果负责。因此,对于由此开始的因果相继负责。
但是在善3里,人的行动把自身的统一落在某种实践,有意识的行动上。有意识在于行动并不仅仅就其可见世界中的现象或结果的东西被看待被理解,而是以理念世界中的东西为其表示的东西。这里有一种语言和意义之间的关系。它是对于作为人的行动的可见世界中的东西不是就其可见世界的东西而言在其因果相继中作出把握,而是脱离可见世界,脱离现象中的因果相继,以理念世界中的东西作为其本质来把握。因此,人的行动并非作为自然现象,而是某种理念的表达。其结果的东西也是作为理念的东西的外显把握为理念的东西。
自然现象中,因果相继是不确定的。譬如,太阳晒石头热。这是一个现象。但是譬如一边太阳晒,一边给它降温,给它浇冰水,石头未必热。
而可见世界的东西和理念世界的东西之间,不是这种因果关系。而是一种理念在先存在的,然后把一个可见世界中的东西用作看作理念的东西的表示。在这里是语言意义的关系中的情况:意义和语言作为既已给出来的东西,语法考察的是语言现象和意义领域中的东西之间的联系。这是一种映射关系而非因果相继。
自然现象的因果相继,是只要给出因的东西来,结果就必然产生出来或者说它产生出相应的结果的情况。
在这里,因果相继的法则落到自然规律上。
自然规律是固有的,或者说先天性。对于现象自然规律总是这样在支配着它们的运动和变化。或者说,在因果相继里,原因给出来之后,基于自然规律的固有,结果就是为它们所决定的东西。
而人的行动,对于可见的东西来说行为所承载的理念的东西,并不是为可见的东西的给出,以及语法作为先天的常项的东西给出来所决定的。语法是一个涵项变项。虽然它可以基于语境领会。
并且这里强调的不是语法的确定性,而是语法的来源,不是自然规律那样先天的东西,而是人类社会生活中自己产生出来的造就的东西(文化制度)。这就意味着这里是人的世界的东西,是人为自身立法的情况,而非自然规律作为大自然的立法,一切现象中的对象都要受到自然规律的支配。包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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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实和分析 怎么区分
有充分根据的分析,是不是就是事实。是否事实就是为真的思想?但是逻辑命题不是事实。
2从城邦的正义,个人在城邦中的正义到正义理念,是从个别的经验,从目的在先的目的符合论,到理念在先产生出目的来的情况。
城邦的正义,指的是一个城邦之内的不同部分不同角色如何构成一个协调统一的整体。它是内部不同构成的多如何统一的考虑。可以类比的是,一个处于城邦中的人,如何协调内部理性激情欲望的统一,来达成对于在城邦中以某个角色的参与。这里一个人就其内部多的协调统一而言,和一个城邦中不同人之间基于角色之间如何协调统一,是可以类比的。并且,城邦中的角色规定对于其中个体对于自身内部多的统一具有一种外部要求的规范。这种外部要求恰恰通过个体的理性达成自身的某种外部性:角色的自觉。以达成社会参与。在城邦也是一样。只是个体是在不同人之间有秩序的整体的协调统一中参与整体的城邦,而城邦之间不再具有整体性,而是混乱无序的战国。
但是,卷一引用品达的诗,人晚年时自身审视的统一的幸福,却是一种绝对的统一的诉求。这里,善的理念是直接降临这个审视的。或者说,这里是善的理念,一种自身审视的统一的要求先于结果的东西的情况。不同于个体嵌入城邦中正义的讨论。后者有目的在先的对于善的落实。
3死亡审视使人通神。或者说,它是从善 从先于目的给出来的自身审视的统一的要求,存在或一的要求,而非经验的在先的目的产生出人的理性来。这里就是理念世界中的情况,善是知识和真理的原因,从善产生出整个理念世界来。而如果这种审视落到经验的或可见世界的东西作为表达理念世界的语言材料而言,它对于之后的做产生智慧和谋划。
4善的理念和善的东西之间,就是一和某个东西之间的区别。任何东西都是一,但是一还不是任何东西。
这个东西可以是认知中的对象,可以是行动中被使用的东西,还可以是实践中有意识地做出来的东西。
在经验的具体的东西的考虑里,总是有其具体东西的给出目的的给出先于其统一或德性的要求。目的和在先决定事物的德行在于对目的的满足的功用。事物的善和美德在于其符合目的的功用。
在考虑死亡所带来的自身审视时,人总是具有一种意义的要求,这就是要求所做下的事情之间的某种协调统一。并且,由于死亡取消或瓦解可见世界中的一切,那么人就不能满足于一种可见世界中的东西为目的的实践。譬如财富,譬如欲望的满足。它总是 要求一种先天的统一。这就是譬如
5善喻太阳,光之所及,就是多的协调统一的要求的发生。然后带来其实践。有做成达成一的,也有没有做成的。做成的就是文明作为结果的东西。
灵魂作为主体,他它在实践上的善和正义,可以和认知上的本源统觉的自身意识与知性概念类比。
6这里正义的讨论怎么引出来的
首先是克谈到钱财的好处。有钱可以让人免于做违心的事,而问心无愧。
并引用品达的诗 晚年的伴侣心贴着心 永存的希望指向光明
这里,一方面从钱财谈到好处,有钱财的善。有钱怎么好呢?或者说有钱可以免于什么恶。不用担心作假,也不用亏欠神的祭品和人的债务。
从这里开始往下说,考虑什么是好的。这就是超出经验的具体的目的谈论善了。这里考虑的是善的理念从具体的个别的善的谈论里延伸一步,谈论一种普遍的善或者说善之为善的本质。
有话实说,有债照还就总是好的么?在这里,一件事情它总是好的,或者说它内在蕴含造成善的普遍原则,是一回事。把这样的内在蕴含造成善的普遍原则的事情称为正义的。正义在实践上是造成善的条件,在本体上,则是善作为正义的原因。善产生出正义来。
在不以理解为目的,而是以自身的理念的实践而言,一个人的做可以是这样的一种语言。无声的语言,和它相应的是理念的践行,而非对于它人那里受到理解为目的。行动作为遵从规则是w的语言的语法考察的结果。这里的做则是以那个目的而非遵从规则为起点的东西。
一件事情做出来。在w,这件事情作为语境中领会到的东西,用来作为理解言行的语法考察的根据。因为w审视的是言行的理解,对于参与一个语言游戏的相关各方,这个事情要相互的参与和协助才能完成。w考虑的是一个事情是怎么做出来的过程。但是在价值判断里,这件事情的做出来本身成为语言的东西,它在表达一个价值判断。在一个背景下,一个人朝这边走一步,或者另一边走一步。这一步朝哪边走,如同画出一个箭头,一个指示方向的路标,它在给出一个价值判断。
它指出一个人的价值观
回到这里的正义的讨论的原因。正义就是其结果总是好的的行动。这就相当于为正义在外部功用上下了定义。但是仅仅指出一种功用或者说结果上的要求还是不够的。还需要指出如何作到这样的结果。这就是苏格拉底接下来要展开讨论的东西。后面的理性对于激情和欲望的辖制,就是在灵魂之内对于正义的外部功用如何实现的指出。在城邦,则是智慧/金对于荣誉/银和欲望/铜铁的辖制。
但是两个例子有区别。在前者,理性是由在先的善或整体上自身审视的统一所产生出来的在实践中对于做的先天的原则性。在后者,理性是行动及其结果对于在先给出的具体的目的的符合。
城邦的例子是经验的,带来工具理性的谋划。而这里正义,考虑的是一种先天的东西。理念。
无论哪种情况,理性在这里都是被或者善或者目的所决定的东西。工具理性。
那么正义呢?苏格拉底通过正义所考虑的是总是善的东西的造就。正义之中蕴含着善之为善的东西。正义是人有意识要做的东西,它基于人对于正义的理解,就是善之为善的理解。
在日常把幻想妄想拿掉 剩下来的东西里考虑可以有怎样的生存,便是逻辑的实用。
7 分析哲学,语境原则,以人的现象以经验为着眼,来分析人的有意识。从做出来的事情分析人的行为的逻辑。
古代的形而上学在造就人。从人的无意识之中指出人之为人的普遍原则的东西,普遍逻辑。这时还没有考虑人。它考虑的是人的应然,人的存在诉求。存在在此仅仅作为普遍性的一而还没有任何经验内容的指出为目的。人首先要指出一或存在的可能性。
近代分析哲学着眼的是有意识的经验之中,有意识的内在根据的揭示。这个揭示促进人对于自身的认知。一个用而不觉的日常作为意谓真的代数句子被给出来,进而分析其逻辑涵项的东西。
8善良是与人的关系中有协调统一的要求或用心,反之则没有这用心。智慧或聪明,指的是知道怎样的关系能达成这协调统一,反之没有。
9灵魂不朽的论证,就算不成功,还是给出了一个范例,就是善作为统一的要求,其达成始终还需要论证。辩证法总是作为落实善的方法,在这里也得到了体现。至于有没有达成一个证明,那里有经验的判断的成分。
10 艺术指出人的可能性。人可以这样而非我们日常所见的那样。指出一种基于某种原则的考虑之下的可能性,就是指出这种原则的践行的肯定,对于这种原则本身的肯定。
人的可能性的实现,和自然现象中的可能性的区别。后者的概率事件,或者某种外部客观条件下的必然性。前者强调的是人的可能性都是自己做出来的。有赖于他的认知之下有意识地实践。不是外部条件而是自身的自我认知,对自己指出对于人之为人的一种作为本质的原则。这就是自身审视的统一作为人的思维和实践的内在的要求对人自身提出来。人总是要求一种自身的统一。可以把这个要求看作作为人的逻辑配置。
11 苏格拉底从前面关于财富的好处,转入正义的讨论。他把正义作为总是好的的东西的谈论:一件事情,如果它是正义的,那么它总是带来好的的结果。或者说,它总是有好处的,或者说是好的。
从钱财的好处——免于说假话、做违心的事情和不亏欠别人,到这好处总是好的么的追问,基于的是好的东西何以为好的追问,考虑的是什么叫做好本身,或者说好的理念本身的定义。好作为钱财的德行,在这里是对于具体目的或功用的满足。但是善的理念本身是什么?合目的性?那这目的是先于善的,还是由善所产生出来的?它们哪个在先。
所以合目的性在目的给出来在先而言,还不能解释善的理念。如果这里要谈论一种合目的性,那么这里的目的也是一个表示普遍性的概念。
类比弗雷格的逻辑对象譬如数的对象或者真作为对象,和经验的对象或者一般句子里的名称所意谓的对象的区别。后者对象基于句子意谓真为概念所刻画。前者概念为对象所谓述。概念类的外延作为一个概念,它为一个对象所谓述。
在这种类比下来看善和合目的性的关系。合目的性本身作为一个诉求或目的,它可以为善所刻画。而不是反过来。在行动的合目的性里,我们可以分析一种本质:行动的结果和目的之间的符合,这里有一种整体上自身审视的协调统一。这里的自身是实践而言的做的结果和目的之间的统一,在实践领域,这里也是一个多和一的关系。这个统一,一种同一关系中的统一,目的符合论指出的是结果和目的之间的同一。这个同一不是就可见的东西之间的同一,而是可见世界的做出来的东西就其对于目的的东西的在可见世界中的承载而言,以目的的东西作为其本质。譬如我要画一个圆,用笔在纸上画出了一个圆。圆的理念作为目的,它是完美的,或者说是一个概念是基于定义而指出的东西(平面上距离与一个点等距的所有点所围合出来的一个闭合的图形)。但是我画出来的这个圆,它总是不完美的。但是我还是可以把它称为一个圆,这是基于一种用法,把画出来的这个图形用作一个圆的表示。象形文字。一个示意,标记。而工业中我们需要一个圆的产品时,我们生产一个不完美的圆。我们需要的圆本身就不需要完美。我们只是需要在某个误差限度之内的圆。要求和圆心的距离是1.1,这是一个有限精度的数,而非一个绝对的数。一个绝对的数是无穷的。1.1000000000...,而现实中这个距离确实是无穷的,1.10012501...,但是我们在某个场合或语境里并不要求小数点后第一位之后的位的数的情况。我们在这里仅仅要求精确到个位,而对于小数点后一位做四舍五入的处理。就是说,我们在这里要求的是一种确定性。在个位数以及更高位的数而言,是确定的。我们能够这么要求数,是基于经验的使用中,我们的需要本身就是一个并非无限的数。譬如我午饭时吃一碗饭。我们说来一碗半碗饭,并不说数数几粒米饭。因为我们的胃口或需要本身就是一个含糊的东西。一碗饭可以说吃好了。再来半碗似乎也没问题。如果菜好吃再多半碗也可以。虽然吃完后肚子的饱腹感会有所区别。正是基于人的需要的这种并非量化到数里的精确性,我们对于事物的要求也总是有某种精确程度。轴承里中心的柱子和外部的套圈以及之间的滚珠之间,看似丝严合缝,也总是为材料的刚性和变形的弹力留有某个程度的余地。材料的形状尺寸本身就是一个变量,受压会挤扁一点,而不是要么某个固定的尺寸,要么碎裂。它们之间留有一定的空隙,也并不影响轴承的运转。
12 认识自己,对于分析哲学特别恰当。我们经常日用而不知,并不以对于自身行为的理解为这么把它们做出来的前提。以我们做出来的东西为语境,分析可以帮助我们认识到自己何以这么做的原因。这时,这原因本身还是一个直接基于可能被接受下来却并不为我们自身有意识地察觉的东西。把它分析出来之后,方便我们的理性在原因的层面上对于自身作出审视。我们由此可以系统周全地考虑原因上的种种可能性,而非只是落在现实中悄悄潜入我们的考虑中来作为前提的这一个。这有助于我们在更全面或更好的整体性上设定我们自身的基础。
使得我们具有一种经过审视的基础,过一种经得住审视的生活。至少是经过了某种程度的这种审视。
回到前面的善和合目的性的关系。后者是前者落到实践领域的表现。落到认知领域,就是本源统觉的自身意识和知性概念之间的关系。
善就是一。首先是作为一的要求,然后是作为怎么一的方法。最后是做到一的标准。
人的生理构造使人基于生理需要而产生目的。这是人的经验性的部分。人的意识(认知和实践)的统一的要求,自身审视的一的要求,不是作为经验的东西,而是作为人之为人的先天的本质。神性。而基于生理基础的需要则是人的动物性。
人作为主体带来的是它的行为的原则中对于善的理念的分有,以及目的上和经验的结合,它还是一个变量。
这里有两个层面。一方面是人的行为中基于文化制度的传统的影响。在文化制度的传统中的行为方式里,是语言和意义的关系。另一个方面是文化制度的传统本身再一种张力中再造,变迁的历史。人不只是单纯的文化制度的载体,还是它们的造就者。相应于执法和立法层面的区别。
语言分析,分析哲学的工作,前者是后者的一个部分。分析的工作,是从做出来的人的世界的现象中,分析人所考虑的东西或人是怎么考虑事情的。这是从人做出来的东西从现象分析人的所思。
但是哲学的逻辑并不是心理分析那样涉及经验的东西。这里是做一种普遍逻辑的分析。
当人在感性中,或者在一种直觉之下想说和做时,其原因本体上在先,但是认识上在后。生理诉求、欲望,它们的满足作为文化制度的传统的出口,可以是潜意识。潜意识就是指出人在语境中总是会如此这般抉择而离开语境又不能接受这种思想的情况。它与人的理性与一套伦理价值判断的说教不相容。但是这是一种心理分析而非哲学的逻辑的分析。
语言的语法分析是一种逻辑的分析。苏格拉底的理念世界之于可见世界的关系是一种普遍逻辑的指出。并且,前者恰好就是后者的实践中对于可见世界中做出来的东西的理解的分析。意义理论,在前者考虑语言的意义,在苏格拉底,则是考虑可见世界考虑人的行动对于善的承载落实,以及指出善的世界对于人的世界中诸多可能性中最好的一种,指出其最有价值而值得诉求。
心理学的规律对于人是经验性的。基于理性,同样一个东西,人可以作出不同的处理。或者说,心理学规律本身又具有理性或者说自身意识自身审视的统一的一的缺乏为条件。人越是缺乏理性,越是容易为欲望所驱使。理性为欲望所奴役时所考虑的东西或谋划,和处于善之下的谋划,是两个东西不是同一个东西。它们有不同内容。
普遍逻辑的指出,则基于一种一个产生出另一个来的因果相继中普遍性的考察。语法考察就是这样的东西,苏格拉底的善和理念世界中其余理念和可见世界之间也是这种情况。
自由,强调的是人家对于善,
对于做价值判断的要求,以及对于价值判断的实践:做有意义的东西。
价值和意义在于什么?或者说它们的本质是什么,或者说价值理念和意义理念的定义是什么?
苏格拉底的理念世界是如何给出来产生出来的?自身意识的统一,是所有理念的产生的原因,其余理念都是自身意识的统一落在具体的东西中置于经验性的语境中作为人的实践的逻辑环节的展开。在实践中谋求行动的结果对于目的的符合,是内在的逻辑配置。或者说它是实践的本质,或实践这个概念的内涵。
自由强调的是人的有意识的存在,是人有根据地想说和做。
人和人之间的亲近,基于身体的需要,可做不可说,不可思议。就是说,对于一个不欲望着的人而言,这种欲望是不可思议的。或者说,生理的欲望是一单纯的经验。类比感觉疼的不可说或“感觉疼”的意义并不存在。但是,基于逻辑的思想是可说的,它可以成为人和人之间亲近的另一个原因。两个原因之间不同在于,前者是自然现象那样的因果,人的物理的生理现象和意识现象之间分别作为原因和结果的东西,而其间的联系,并非意识的对象。因果联系只是作为一种先后发生而言被认知,其间的过渡衔接,是空白。后者,则是认知到因果相继的根据或者说如何过渡衔接的因果之间的过程中逻辑的东西。
认识的自明源于对象作为人的有意识的行动
在语言中通过逻辑引入不同的具有联系的东西(不是不同东西就其内容而言彼此之间有关联,而是作为一种逻辑位置的东西和另一个东西就是逻辑位置,发生逻辑位置的不同而具有的逻辑联系),从而使用语言来处理可见的东西其原因在自身之外的世界,处理同时包括因果的统一。一种平面话的认知,或使用平面的东西表达和处理非平面的东西。
13 哲学的逻辑考虑的就是本体上在先的,但是认识上在后的东西。通过分析,设想和实证,认识到它。然后可以把它作为原则或在先的逻辑纳入我们日常思维之中,我们运用它们想说和做,一种普遍逻辑成为我们关于世界的认知中的构成。如此这般的世界,和没有这个概念(逻辑)的世界是不同的
设想有权利观念的人和没有权利观念的人,他们的生活世界是不同的
哲学的逻辑作为认知世界的方式,产生富于逻辑的世界。这样的世界就是一种形而上学所造就的东西
14 可感的东西和可思的东西
语言总是基于可思的东西来刻画可感的东西。但是并不能进一步说可感的东西是语言的意义,或者说是客可思的东西的目的。反过来,在苏格拉底,理念作为可思的东西,是本质,在先的。
可感的东西本身不可说,联系“感觉疼”的语法悬置而不存在意义。而对于可感的东西的刻画,其结果的东西,在人的世界里还要作为语言游戏中的实在,还要嵌入语法中来考虑其意义或本质。人的世界的本质在于一切都置于我之中来,嵌入人的世界中来。这个嵌入的位置就是人的世界中的逻辑位置,语法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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