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出现后,好多人不知道该如何进行财产分割和如何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尤其是当一方出轨导致离婚的情形出现,另一方就以为自己是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以多分共同财产。这是对法律的一种错误认知。
不要以为对方有过错就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我国婚姻法没有这个规定。涉及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到规定的是《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还有《婚姻法》第40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一条涉及到了夫妻一方予以补偿的情况,但是本条适用的前提是:夫妻财产约定制。该条同样不是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法律依据。出于公平原则的出发点,在夫妻财产有约定的前提下,如果一方在照顾家庭方面付出较多的,离婚时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要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如果一方存在“与他(她)人同居”的情形,另一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但是这一条在现实生活中由于难以收集证据,法院难以支持。如果一方仅仅是上网与其他人说些过火热的话,偶然有些一夜情的事情发生,这种情形不属于法条中规定的“与他(她)人同居”。同居行为是指长期稳定地共同居住。
如果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给同居的情人金钱,如果小额的话尚且不论,但是如果大额的话,另一方可以主张赠与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的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另一方可以向法院主张赠与无效,但对方是善意有偿取得的除外。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如果夫妻双方有孩子,是2周岁以下的话,原则上还是归女方。但是如果不是这个情况,一般的要按照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来判决。
下面与大家分享一则案例具体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案情
杨某(女)与陈某(男)于2005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1月生下一女。2008年陈某被派驻外地办事处工作,之后,在当地与一女子同居。2009年起陈某两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均被判决不准离婚,但陈某仍未对家庭尽自己的责任和义务。2011年4月,杨某诉至法院要求与离婚,陈某同意离婚。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1.陈某对于婚姻破裂是否存在过错;2.对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判决
法院判决:一、准予杨某与陈某离婚;二、婚生女儿由杨某抚养,陈某自2011年10月起每月给付陈某某抚养费4500元至陈某某十八周岁时止;三、婚后共同财产中:房屋一套(含家具、家用电器等)归杨某所有,该房屋的银行贷款由杨某偿还。陈某持有公司的内部股份归陈某所有;陈某名下的因购买公司内部股份的贷款由自己承担;四、杨某与陈某各自的个人物品归各自所有。
律师点评
1、关于是否存在婚姻过错的认定。本案中杨某主张陈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与他人同居,为此提交了相关录音证据,在该录音中陈某明确承认自己在外与其他异性发生男女关系并同居,经质证陈某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由于陈某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且自2009年6月后未对双方之女陈某某履行抚养义务,陈某某一直由杨某独立抚养,故应认定陈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是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
2、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虽然婚姻法中仅规定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并未明确规定无过错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适当多分,但《婚姻法》基本原则是保护弱者、保护妇女。本案中,如果仅从损害赔偿的角度判决陈某给付杨某赔偿金,不足以体现对陈某对家庭不负责任以及婚外情不道德行为的谴责和惩罚,不能充分维护杨某的合法权益。故本案综合考虑杨某作为女性,一直由其抚养孩子,其承担了主要家庭义务,且杨某在婚姻中系无过错方等情况,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对其进行倾斜照顾,予以适当多分,将共有房屋判归杨某所有。
在抚养费数额的确定上,由于陈某目前每月工资收入11100元,另有年终一次性兑现的奖金及公司内部股票分红,总收入接近90万元,收入水平较高,有能力给子女提供更好的教育和生活条件,故最终判决陈某每月给付4500元抚养费。虽然抚养费数额较一般标准高,但该数额并未超出陈某的负担能力和法定抚养费标准。
这个案例以事实为依据,确定陈某与别人公开同居。在依据陈某构成过错的前提下,正确适用法律,依法保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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