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应当注重培养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是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人学生。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且反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学校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学生困境未成年学生的信息档案,开展关爱帮扶工作。应当对学生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及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进行演练。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有关部门报告。
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情节严重的学校,幼儿园应当不隐瞒,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其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