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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法律风险防范

试用期法律风险防范

作者: zhaoAlawyer | 来源:发表于2021-11-07 23:42 被阅读0次

    1、用人单位约定的试用期不要超过劳动合同期限所对应的最长试用期期限。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试用一次后不要再次试用。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两次以上的试用期的,实务中一般会视为违法约定试用期。

    3、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不能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也应当承担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后果。

    4、非全日制用工的,不要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如果约定了试用期,显然也是违法约定试用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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