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变化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适用范围
纳税人跨区域,包括在省内跨县(市)以及在省内同一地级市内跨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相关规定执行。
要点变化
取消《外出经营管理证明》的开具和核销,改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取消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不再到经营地办理报验登记。
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为依据跨区域经营合同确定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实施时间
新制度将于2017年9月30日起试行,10月30日起正式实施。2017年10月30日前已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业务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执行。
具体流程
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跨区域涉税事项首次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1)纳税人跨区域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经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并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不需要提供上述证件。
2)纳税人首次到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经营地税务机关依职权采集有关信息后,根据纳税人业务实际情况为其办理税费种认定或票种核定等涉税事项。
3)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效期届满,跨区域经营活动仍未结束的,纳税人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向税务机关办理有效期延期手续。已依职权采集跨区域经营相关信息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到机构所在地或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延期手续;经营地税务机关未采集信息的,纳税人须到机构所在地办理延期手续。
4)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经营地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将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信息推送给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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