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工作中难免会有磕磕碰碰,其实工伤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一)、(二)种情形,主要针对车间工人或者危险作业的操作工而言,无论是自己失误、还是操作不当,只要是因为工作原因受伤都属于工伤。
第(三)种情形有可能是同事间因工作原因冲突,或者履行特殊职责的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中受伤(例如:警察在执行任务中受伤的)。
第(四)种情形主要针对从事一些有毒有害或者长期处于某种环境造成的身体疾病或者伤害,可以认定为职业病。
第(五)种主要针对出差或者外出执行任务的时候。
主要说下第(六)种,要注意的几点:1、必须要在上、下班途中,也就是在从家到单位的过程中,或者从单位回家的过程中,如果下班去参加聚会就不是了。2、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也就是同等责任以下的交通事故都可以,但是必须是有对方责任人的情况下,自己单方发生事故就不是了。
下面还有几种视同工伤的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一)种情况一般比较常见,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脑溢血、心脏病、猝死等疾病,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也是视同工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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