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确认是对业已存在的主体资格、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依法进行认定,赋予其法律效力并该效力的行为,户籍登记、婚姻登记和工伤认定无悔于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双方法律关系,行政机关是以管理者身份,而非以第三方中立主体的身份出现。而行政裁决中行政机关是作为第三方的主体身份出现的,在行政裁决法律关系中,必然会涉及三方主体。
2.只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才可以享受原、被告所在地均具有管辖权的待遇。而受害人起诉的话,受害人并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所以受害人只能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3.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两地均有管辖权。
4.当事人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5.《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6.《国家赔偿法》取消了国家赔偿程序中的独立的确认行为违法程序,赔偿义务机关可以在赔偿程序中决定是否赔偿时,一并对侵害行为是否违法或者有过错进行确认,而不需要独立确认违法。
7.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理挂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单独受理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第二审为2个月。
8.《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住所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起诉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可知,规章以下(不含)的规范性文件,即红头文件可以附带行政行为提起法院审查。直接起诉红头文件的,裁定不予立案。
9.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有经办案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收据。
10.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这是合并审理制度的一般规则,但有唯一例外,审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做裁决的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不另行立案。
1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所记载或表示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图片同样可能构成书证。
12.法院在对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只有在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不合法的时候,才需要应当听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意见。对于合法有效的文件,法院是不需要听取制定机关的意见的。
13.法官只是有权在具体个案当中宣布某部行政性规范性文件不予适用,而不能直接宣告文件无效或撤销,中国的法院是没有直接的违宪审查权的,在我国宪法中,撤销和改变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力主体为人大和上级政府。
14.《行政诉讼法》第4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5.《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限制人身自由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则是:(一)只要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中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那么就可能由原告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拘留类的处罚行为(不管是单纯的拘留,还是拘留加罚款、扣押等财产类行为)只能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原告必须是被限制人身自由人,受害人做原告只能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16.传统诉讼理论认为,刑事诉讼法有三种基本职能,即控诉、辩护和审判。控诉职能指向法院起诉并出庭支持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因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由代表国家行使控诉职能的检察机关和自诉人行使,被害人则在公诉案件承担辅助性的控诉职能。由于侦查是公诉的必要准备,是追诉活动组成部分,因而从广义上将侦查视为控诉职能。
17.被害人是公诉案件中的主体,被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在自诉案件中称为自诉人,不叫被害人。我国公诉案件中承担控诉职能的主体是检察院,自诉案件中承担控诉职能的主体是自诉人。
18.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盛行于英美法系国家,职权主义诉讼构造盛行于大陆法系国家,我国整合了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的特点,建立了符合现阶段中国特色和需要的“控辩式“诉讼构造””
19.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两项:
(1)直接原则,是指法官必须与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直接审查案件事实材料和证据。
(2)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理须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凡是未经口头调查之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采纳。
6.宪法关于人权保障的条款,需要刑事诉讼法来实现、变成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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