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在物权编第14章专门用6个条文规定了居住权的法律制度,这是民法典对于我国物权制度的新规定,房屋居住权将与房屋所有权、抵押权一样走进人们的日常生活。单独设立居住权,使“房屋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理念在民法典上得到了具体体现,将对我国住宅供给、住房保障带来深远影响。
理解居住权的新规定,需要注意以下4点:
一,居住权是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目的是满足生活居住需要。
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居住权的特征:他物权,人身性,独立性,恩惠行为。
二,居住权以合同或者遗嘱的方式设立。
1,民法典第367条规定了居住权合同及其应当具备的条款。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其中,居住权合同主要条款:住宅的位置、居住权期限。具有无偿性。
2,民法典第371条规定了遗嘱设立居住权参照适用本章规定。
三,居住权必须经登记才发生,居住权消灭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民法典第368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可见,没有登记,就没有发生居住权。居住权与租赁权相似,如果不登记,可能与租赁权相混淆,无法保护居住权人的居住权利。关键还在于,居住权是物权,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必须进行登记。无论是合同方式、还是遗嘱方式,都必须登记。
民法典第370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不注销登记,将影响房屋权能的全面实现。
四,居住权期限内禁止流转。
居住权是为特定自然人基于生活用房而设立的物权,不可转让。
民法典369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律师提醒:设立居住权是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他人不得干涉。同时,居住权的设立,是对房屋所有权在一定期限内的限制,对于将房屋作为标的物的合同审查,需要关注有无设立居住权,必要时需要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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