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税种:增值税、附加费等
现在最长提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主要就是此类,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增值税的减免和附加的减免。
增值税代表文件财税【2014】71号(下文简称71号。其实财税【2015】96对其延长到今年底、营改增的36号也比它新,但71号是最全的,所以引用的是它)
71号: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财税【2015】96号已将其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注意此段表述,虽出现了小微企业这个名词,但后面并未对“小微企业”进行定义,也无单独段落提及“小微企业”判断适用工信部的文件标准,其实也只是引用国务院的用词。因此可以断定,享受上述增值税政策的“小微企业”只需要满足是“小规模纳税人”和销售额月度申报3万、季度申报9万的条件即可!没有其他条件,也无需满足工信部的标准!(补充:季度申报9万以下免税政策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23号)
再看看附加税减免文件的表述:
财税【2014】122号: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根据财税[2016]12号,自2016年2月1日起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
二、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可见,第一段的表述方式与刚才的71号文几无差别,所以也是没有对小微企业的定义,只要符合段落所表述的条件就可以。在这儿也再次提醒下,该政策一般人和小规模都可以享受的,只有销售额的限制。
第二段虽提到了小微企业,但依然没有具体定义和引用标准,因此只要符合新成立和职工人数的条件,都可以享受该政策。
总结下:“小微企业”在目前政策中没有统一定义和标准,满足对应优惠政策所述条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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