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人们对于欠债不还的债务人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被执行人,社会上流行着一个叫法——“老赖”。当然了这跟姓氏无关。这些赖账的人的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就是财产转移、本人或者全家躲藏,他们拿着债权人的钱财跑路走人,纵使债权人再耗费精力和财力,也难实现自己的债权,正应了社会上的那句话——欠账的成了大爷。“老赖”能形成欠债人的代名词足以说明这个群体还是不小的,影响面还是很大的,已经形成了一个社会的毒瘤。
“老赖”的这种行为最直接的受害人是债权人,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偿还。他们损失的可都是真金白银,这些钱很可能是他们一辈子的积蓄,他们的养老钱,他们治病的救命钱。
赖债不还不仅违反了法律还有悖中国传统道德观念。自古以来就有“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之说,现在步入了法治社会,赖账不还却形成了社会现象,成了社会毒瘤。他们破坏了社会的“诚信”原则,降低了社会信誉,造成人与人之间的严重不信任。
我国领土广袤,有三十多个省、市、自治区,咱们一个省相当于有些外国的一个国家。在国内人口流动是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的,是一种完全的自由流动。你说这“老赖”跑到国内任何一个地方,债权人找到他们还不是大海里捞针。我国的《户口登记条例》早在1958年就实施了,条例虽然对于外来暂住人口是要求办理暂住证的,但是实施起来也很难达到规范的要求。有些地区外来人口暂住的必须办理暂住证,但是也有些地区管理松一些的,连暂住证都不需办理。即使办理暂住证也可以用他人的身份办理,这就给老赖一个容身的地方。至于财产,我国的《物权法》没有规定不动产包括哪些,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有土地房产和林木等。动产的登记老百姓最常持有的是机动车和银行存款。“老赖”只要把财产转移到他人名下,银行存款不用自己的名字法院就不能执行他们了,存在这种情况,“老赖”就能轻易地躲避法律的制裁,把债权人的财产安全地占为己有。
有些债权人的案件进入法院的执行程序后,对于执行的结果债权人往往不满意,认为法官未尽力尽职,财物迟迟执行不到位。那么就有必要了解一下法院执行的特点。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债务人不履行法律义务,债权人必须到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才启动执行程序。债权人不申请,法院不会主动为其执行债务人的。法院立案后要求债权人提供债务人的财产信息或者财产线索,债权人如果不能提供,执行起来很困难,六个月后,执行局就要裁定中止执行。
目前配合法院执行最有效果的是银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0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尽管法院能够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是又有几个债务人把钱放到银行里等着法院来查呢?
诉讼申请执行是债权债务发生后采取的补救措施,最好的办法还是事前预防。提高财产防范意识,捂住钱袋子,不为高息引诱,不轻易出借,以财产安全为根本。事后补救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债权人千方百计地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及时提供给法院。
对“老赖”这个社会毒瘤必须铲除,从法律层面讲,首先应当有一部《强制执行法》来支持,可到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强制执行法》,执行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中第三编 “执行程序”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强制执行法》立法迫在眉睫,要有法律可依,立法严厉,使得“老赖”无处躲藏,财产无法转移,即使转移也是违法的行为,把其财产一查到底,一追到底。利用新闻媒体、职能部门、社会力量追查那些外逃的躲起来的“老赖”,给他们曝光,让他们无处藏身。
在户籍制度上严格执行暂住登记制度,租房必须登记上报社区治安管理部门,租客必须办理暂住证,暂住证可与司法机关网上查询系统联网。
建立起通讯行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手机号码通报给司法机关的机制,工商管理部门限制被执行人的工商注册登记,交通管理部门除限坐飞机高铁外还应限其普通列车,叫他们无路可走。实行举报有奖制度,发现“老赖”的行踪、财产的举报有奖,奖金实行官奖和私奖相结合的方法,调动各方的积极性。相信这样布下天罗地网之后,“老赖”赖以生存土壤环境被刨掉,迫使他们主动地或被动地履行义务。执行老大难问题可大大缓解,债权人的利益会得到进一步的保护,社会会得到更好的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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