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把贪污调查局的权限提到最高,只向总理一人负责,只要总理同意调查,调查就必须进行。而且,李光耀规定,如果案情涉及总理本人或总理不明确表态,贪污调查局可绕过总理寻求总统的批准。换言之,贪污调查局获得一种可以调查任何人的“极权”。
2、在完善法律方面,李光耀收紧了打击贪腐的各项条款力度,并对贪污调查局给予法律支撑。根据法律规定,任何新加坡公民,上至高官下至平民,乃至侨居海外的新加坡籍公民都属于其监察对象。贪污调查局权力包括:调查权、搜查权、逮捕权、跟踪监视权、获取财产情报权和不明财产检查权。
3,还有一项“有罪推定”法律条款备受关注,那就是“异常财富”可以成为指控证据,无法解释的财产就算贪污。
4,规定所有内阁成员在会议时穿白色衬衫和白色长裤,作出“自清”的表率。“自清”不仅表现在形象上,更有切实举措。每年7月1日,新加坡各政府部门的职员必须填报个人财产申报表,申报财产如果说不清来源,特别是有关部门调查时,不能给以满意答复,这部分财产就会被推定为贪污所得。
5,把贪污调查局植入各职能部门,从各部门的工作流程入手,查找可能导致腐败的漏洞,从源头杜绝腐败。例如,移民局是最可能出现腐败的政府部门之一,那么贪污调查局就进驻移民局,查找各项程序中是否存在行贿受贿的“窗口”。
6,作为一个有最大调查权的机构,贪污调查局本身也有可能成为行贿的对象。于是,李光耀给贪污调查局设立了一套最高标准的自查机制,可以自上而下查,可以平行互查,也可以自下而上查。而且,贪污调查局出现任何问题,由局长担责。
7,左法律右政策,高薪养廉。 高薪伴随着严管。新加坡政府制定的《公务员指导手册》规定,政府官员借给别人钱时,不能收取利息;向别人借钱时,不得以自己职务为名,做各种交易;官员收受的礼品也要一律上交,若要留作纪念,可由专人估价后自己出钱买下;收受红包或礼品超过80新元就属违法;政府官员严禁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不准直接或间接拥有在新加坡营业的任何公司的股份或证券;决不允许官员的子女借父母地位非法经商或营私。
8, 1991年,新加坡商业事务局局长格林奈贪污罪名被判成立,判处他1.7万新元罚款和1天监禁。1天监禁,时间虽然不长,但足以让格林奈的生活变得前后两重天。据新加坡媒体报道,曾经住在别墅里、拥有私人泳池的格林奈在被判刑后,丢了饭碗,失去了全部养老金,直至2009年仍居住在出租房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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