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看守所工作以后,看到最多、思考最多的就是关于自由。对于一直拥自由的人来说,自由就像空气和水,它们不需要争取,它们一直存在,环绕在那些〃幸福〃的人周围,那些幸福的人有时觉得自己苦闷,不开心、不快乐,那是因为他们从未失去过空气和水,空气和水对他们来说是理所当然的东西,就像不存在一样,被他们无视,当然也就不会格外珍惜。只有当他们失去自由以后,才能体会到失去自由就像失去空气和水一样。我常说,看守所里资源有限,新鲜空气、阳光对于在押人员来说就是极其珍贵的,能够多呼吸一点新鲜空气、多晒一缕阳光对于高墙电网、逼仄空间的人来说是不可多得的。
自由不是随心所欲自由到底是什么?有的人说是想做什么就做什么。实际上,自由不是随心所欲,自由除了想做什么就做什么,更重要的是不想做什么就不做什么,是自我主宰。
余某某,男,34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采花乡人,土家族,高中文化,现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五峰镇,无业。2013年6月20日,余某某因吸食毒品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500元的处罚;2016年12月17日余某某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处罚,并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8月17日15时许,余某某与佘某某在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汉马池村千珠碧茶厂附近余某某所驾商务车中吸食毒品海洛因,于2018年8月2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余某某的尿液中含有吗啡成分。余某某被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曾经两次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责令社区戒毒,第三次又因吸食毒品被查获,对于后面的法律制裁余某某心知肚明,因此在被查获后尽管有查获后的尿液采集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尽管有接处警记录、证人证言,余某某始终不敢不愿不想承认吸食毒品,但证据确凿,法不容情。余某某在经过县医院体检后送到拘留所执行拘留,在拘留所门外,一会心口疼得受不了,一会呕清水,痛苦不堪,为了排除突发疾病,办案单位将其再次带到县医院进行检查,结果无异,又带回拘留所,这次态度强多了,顺利收入拘室。刚进拘室不久,又成了痛苦不堪的模样,驻所医生又到监室去诊治、给付胃疼药,但不一会儿又装呕吐把药吐了,折腾到晚上两点多,这一切的一切,他心中明白,我们心中有数,因为因吸食毒品第三次行政拘留构成吸毒成瘾将送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第二天一早,经过开导、教育,余某某情绪略为稳定,但心理压力很大,一方面因吸食毒品夫妻离婚,一个八岁大的儿子跟在身边,现在采花,要接回五峰镇报名上学,而孩子奶奶腿子摔断退无法接来又无法照顾,另一方面他存放在茶城的万余斤茶叶尚未处理,两年的时间意味着什么!他一会要见禁毒大队长一会要见拘留所所长,我说见禁毒大队长我可以联系,见拘留所长没有必要,拘留所只是执行机构,既不负责办案更不可能作主直接放你出去。后来见了禁毒大队长也没有也不可能有什么改变,最后提出给他父亲打个电话,请他明天上午到拘留所,谈谈孩子读书和茶叶处理问题,我们同意后联系上他的父亲第二天上午到拘留所。然而情况又发生变化,与他同拘室被法院司法拘留的因履行义务被法院提前解除行政拘留出所,拘留所仅有他一人,单独关押不合法,必须送其他拘留所执行。经联系下午将其送往宜昌市拘留所执行,原来与其父联系需再次变化……。
余某某的行政拘留收拘自始自终是我负责的,他的一切言行、〃表演〃,我一一在目,我对他开导、劝说、教育,联系相关人员,稳定他的情绪,缓解他的压力,一切的一切,我深深体会到自由不是随心所欲想做什么,更重要的是自己主宰自己的行动。人啊很多时候都是自己挖了个坑,然后义无反顾地跳进去,坑是自己挖的,跳也是自己跳的,最后爬不起来的也是自己。余某某身高1.76米,一表人才,夫妻恩爱,育有一活泼可爱的儿子,就因为余某某不洁身自好,钻入毒友圈子,沾染上毒品,导致夫妻俩天天吵架,妻子最后离婚,儿子经常无人管,饥一餐饱一餐,自己也因吸食毒品被依法处理,直到即将被强戒两年,才感到儿子、生意的重要,才感觉到自由的珍贵,但法不容情。因为你得到了你不该得到的东西,那你就将要失去你不该失去的东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虽然说法无禁止皆自由,但这种自由是有一定限度的,必须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只有在这个限度内,人们才可能具有依自己的意志从事一定行为的自由,法律并不允许人们以任何方式随心所欲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也就是说自由从来就不是随心所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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