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60秒,学习婚姻法常识,大家好,我是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主任王伟华。
今天,我们来学习婚姻法的第四个基本原则,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
分两个方面解读:
一、保护妇女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补充,二者并不矛盾。 男女平等是基本原则,原则之外,是对女性的特殊保护。
二、婚姻法条款的具体表现 妇女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离婚时分割财产 时,照顾抚养妇女和儿童; 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离婚时由谁来直接抚养的原则是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和教育; 子女对赡养抚养父母的义务等等。
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原则,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
一、生理原因造成的特殊保护,比如,婚姻有一条规定,女方怀孕期间及流产后半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二、历史原因造成的,女方可以成为男方的家庭成员,同样的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的家庭成员,孩子可以跟男姓,也可以跟女姓。
三、对家庭财产有平等处理权。
为了破除男人说了算的现实偏见,在婚姻法律中,予以明确男女对财产问题上有平等的处理权。
一切的一切都是为了破除旧观念,创立新观念,但任重而道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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