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3. 提存的法律效力
(1)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2)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3)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提存机关一般为公证机关。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提存成立,标的物视为已经交付。
4.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5.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 5 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例如:因债权人胡某下落不明,债务人陈某难以履行债务,遂依法将标的物存,之后该标的物因不可抗力灭失。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该标的物灭失风险的承担人是胡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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