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文化创意类企业尤其的多,在2018年,北京市朝阳文创实验区制定出台了北京市首个《文化创意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南》,指南针对文创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系统梳理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组织与实施、认定条件、认定程序、享受政策优惠及认定成功的后续工作,以使更多的文化科技类企业知晓该政策,享受到这项政策红利。
据了解,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文化科技融合的政策,从2016年开始,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内容被纳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在3年有效期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指南瞄准文化科技新兴企业的发展潜力,重点解析了首次被纳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在文创企业主要产品(服务)中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领域,包括广播影视技术、与文化产业相关的新材料、设计服务、文创产业支撑技术和传统文化产业改造技术五大方面。
北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认定条件:高新技术企业需同时满足打分条件和非打分条件要求。
(一)非打分条件
Ⅰ、【设立年限】企业申请认定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资料的日期)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365个日历天数以上)。
Ⅱ、【知识产权】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该条款的具体内容包括:
(1)无论企业何时获取的知识产权,只要在提交申报材料时该知识产权是有效的就可以。
(2)知识产权的获取方式没有独占许可。
(3)知识产权的类型包括按Ⅰ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和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
Ⅰ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该类知识产权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可重复使用。
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该类知识产权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只能使用一次。
文创企业可考虑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软件著作权,其中软件著作权适用范围最广。
(4)共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人是多人的,需要其他产权人提供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放弃使用该知识产权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声明。
(5)主要产品的界定。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Ⅲ、【技术领域】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认定办法》所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与文创企业相关的领域包括:
电子信息——广播影视技术
1、广播电视节目采编播系统技术
与数字电视系统相适应的广播电视节目采集、编辑、制作与播出技术;节目制播网设备与软件的关键支撑技术;面向数字媒体版权保护的加解密和密钥管理的关键支撑技术;电台、电视台自动化网络化技术、云制作技术与大数据分析技术;数字媒体内容存储转发及检索交互技术;系统规划与系统集成、音视频质量测试评估技术等。
2、广播电视业务集成与支撑系统技术
数字电视广播业务集成系统、条件接收系统、用户管理系统等支撑技术;电子节目指南(EPG)及数据业务相关系统的支撑技术;交互数字电视业务集成和用户认证系统的支撑技术;IPTV、互联网电视、手机电视等业务集成播控平台技术;内容聚合技术,云平台技术和大数据应用分析技术;可用于多终端的自适应编码系统的支撑技术;跨域服务运营支持系统的支撑技术等。
3、有线传输与覆盖系统技术
可用于有线电视宽带网络骨干网、城域网的新型光传输设备技术,支持高清、超高清、3D业务的内容分发设备技术;FTTH和EoC等宽带接入设备技术,数字家庭网络设备、智慧城市设备技术,多业务融合终端和智能电视操作系统与智能终端和智能家庭媒体网关技术;用户收视行为调查与分析技术;可用于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的运营支撑管理系统及大数据分析技术;网络优化、系统集成和测试评估技术等。
4、无线传输与覆盖系统技术
地面数字电视传输系统技术;用于数字声音广播传输系统技术;调频/调幅同步广播系统技术;应急广播系统技术;智能接收天线和多业务融合终端技术;无线传输与覆盖频率规划、系统集成、发射台站自动化管理、电磁防护和测试评估技术;用于广播电视卫星传输系统的编码复用加扰系统技术、调制上变频及高功放系统、天馈线系统技术等;卫星直播内容分发系统和用户管理系统技术;广播电视专业卫星综合接收解码技术及测试评估技术等。
5、广播电视监测监管、安全运行与维护系统技术
中短波广播、调频广播、有线数字电视、地面数字电视、数字声音广播、卫星直播系统等广播电视业务技术、频谱监测设备技术;IPTV、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互联网音视频等视听新媒体内容监管设备和内容甄别分析软件技术;广播电视节目安全播出技术服务系统及信息安全测评技术;新媒体视听节目的监测、监控、监管技术等。
6、数字电影系统技术
数字电影专业级拍摄设备及数字成像技术;数字电影虚拟摄影、计算机图形图像制作(CG/CGI)、动作捕捉、虚拟现实与增强现实(VR/AR)制作技术;数字电影前后期制作、存储、传输与放映技术;数字电影网络化分布式协同制作云服务技术;数字电影声音制作与还原技术;电影放映信息化与智能化技术;新一代数字电影版权保护技术等。
7、数字电视终端技术
新型数字电视系统技术;三维电视系统技术;超高清电视系统技术;移动多媒体电视系统技术;智能电视嵌入式应用技术;数字电视安全系统技术;多种传输方式融合的数字电视终端技术;新型投影技术;数字电视终端关键模块/器件设计与制造技术等。
8、专业视频应用服务平台技术
智能化、网络化视频监控平台技术;跨平台、跨领域数字内容服务与应用平台技术;多业务应用平台技术;高清、宽动态、低照度摄像技术;大容量、高压缩监控后端处理技术;面向视频服务的云存储系统技术;电视屏幕、手机屏幕、电脑屏幕互动与融合技术;视频应用服务内容保护技术等。
9、音响、光盘技术
高保真音响器件与系统技术;高保真音源技术;专业数字音响系统技术;大容量、可刻录、三维播放、高保真的新型光盘技术;音响、光盘关键模块/器件设计与制造技术等。
新材料——与文化艺术产业相关的新材料
1、文化载体和介质新材料制备技术
文化艺术用可再生环保纸(不含木料纸、新型非涂布纸和轻涂纸、轻质瓦楞纸板)、特种纸、电子纸等新型纸的制备技术;仿古纸的制备技术;光盘及原辅材料的制备技术;仿古墨的生产技术等。
2、艺术专用新材料制备技术
针对艺术专用品及改进其工艺生产的材料制备技术;针对艺术需要的声学材料的设计、加工、制作、制备等技术。
3、影视场景和舞台专用新材料的加工生产技术
用于与文化艺术有关的制景、舞台、影视照明的新型专用灯具器材的新材料、新工艺加工生产技术等。
4、文化产品印刷新材料制备技术
绿色环保数字直接制版材料,数字印刷用油墨、墨水,环保型油墨,特殊印刷材料等制备技术。
5、文物保护新材料制备技术
文物提取、清洗、固色、粘结、软化、缓蚀、封护等材料的制备技术;文物存放环境的保护技术;用于古籍书画复制的制版和印刷材料开发技术;3D打印文物复制、修复技术及新材料制造技术等。
高技术服务业——研发与设计服务——设计服务
面向行业应用的第三方工业设计、工程设计和专业设计技术。
工业设计技术:精密复杂模具设计、工业产品设计、包装设计技术等。
工程设计技术: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创意开展工程勘察、设计、规划编制、测绘、咨询服务的关键技术等。
专业设计技术:基于新创意、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面向社会和生产生活提供服务的专业设计技术等。
高技术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支撑技术
1、创作、设计与制作技术
舞台美术、灯光、音响、道具、乐器、声学产品等的新技术及集成化舞台设计技术;数字电视、数字电影、数字声音、数字动漫、数字表演、数字体验等制作技术;虚拟现实、增强现实、三维重构等内容制作技术;文化体感支撑技术;网络视听新媒体及衍生产品开发支撑技术;艺术品鉴证技术;网络游戏引擎开发技术;网络游戏人工智能(AI)开发技术;其他支撑体现交互式、虚拟化、数字化、网络化特征的文艺创作、文化创意设计和产品制作技术。
2、传播与展示技术
新型数字广播、电视、电影制作传输和播放技术、时空再现技术;移动多媒体广播(CMMB)技术;下一代广播电视网(NGB)技术;智能电视终端技术;出版物实时出版和交互式展示技术等。
- 院线利用相关技术进行服务除外。
3、文化遗产发现与再利用技术
文物发现、保护、修复、鉴定、原物识别的支撑技术;对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立体文化资源、书画、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数字化采集与处理技术等。
4、运营与管理技术
后台服务和运营管理平台支撑技术;数字电视网与动漫制作基地管理支撑技术;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支撑技术;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等。
- 涉及色情、暴力、意识形态并造成文化侵蚀、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除外;票务公司利用相关技术提供送票服务的除外。
先进制造与自动化——传统文化产业改造技术
1、乐器制造技术
乐器及其器材加工和调试新技术;MIDI系统生产调试技术等。
2、印刷技术
改造传统印刷的高新技术;数字印刷技术;绿色印刷工艺技术;特种印刷工艺技术等。
Ⅳ、【科技人员】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申报认定上一年,下同)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不要求学历),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职工总数不含公司接收的劳务派遣人员。
Ⅴ、【研发费用】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申报认定上一年,下同)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按《工作指引》的要求执行,文创企业的研发费用一般以人员人工费用(包括工资、公司负担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和设计费用(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为主。企业发生研发费用应按我国会计政策的要求正确核算。
销售收入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为准。
Ⅵ、【高新收入】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其中,技术性收入包括:
(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如文创企业版权转让收入;
(2)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如文创企业提供的设计、咨询等服务收入;
(3)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如文创企业受托提供的开发收入。
总收入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Ⅶ、【守法合规】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指申请前的365天之内(含申报年)。
其他高新认定流程、打分规则都一样,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即可。
内容来源:高新企业服务网(www.kingkef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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