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卵击石,石当同击于卵否?

卵击石,石当同击于卵否?

作者: 慕兮小筑 | 来源:发表于2016-11-03 13:04 被阅读38次

    10月27日,在广东东莞长安镇,发生了一件触目惊心的悲剧性事件:一辆押款车执行押运任务路经乌沙兴三路路口附近时,被男子黄武林(江西人)用石头、水泥块等物追砸车辆,导致车辆玻璃破损。车内押运员多次劝阻无效后,开枪射击导致其受伤倒地。黄武林经120到场救治无效死亡。

    这件事发生后,瞬间引来众多媒体的关注,网上舆论四起。一时间对押运员开枪的合法性,以及中枪者黄武林不理智追砸押款车行为的惋惜的舆论铺天盖地袭来。

    据多家媒体报道,该事件起因是押款车不经意“刮蹭“了中枪者黄武林,于是黄武林抡起砖头不停追砸押款车,甚至将车窗都砸裂了。原是普通的交通事故,却落得个受害者中枪身亡的结果。

    正所谓一个巴掌拍不响。悲剧的酿成,开枪者和中枪者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黄武林遭遇“刮蹭“后,不分青红皂白地抡起砖头去砸押款车,本身就是极端不理智行为;押运员若即若离的六百米低速行驶也同样值得玩味;押运员用防暴枪射击黄武林颈部而不是其他不危及生命的部位,其行为令人发指。

    卵击石,石当同击于卵否?

    至此,不禁让我想起了前一阵子在微博里传得很疯的图片:一条漂浮在海面上的巨型海蛇,嘴里咬着一条石头鱼,而这条鱼也把这条海蛇咬住不放。它们形成一环,在海面上一动不动。这张图片的真相是,有剧毒的海蛇在捕鱼时咬住了石头鱼,有剧毒的石头鱼也咬住了海蛇,双方毒性不分上下,于是都被对方毒死了…

    卵击石,石当同击于卵否?

    在我看来,这图片恰如其分地释义了这场悲剧。海蛇生性剧毒就好比手握勾魂枪的押运员。石头鱼则是手持砖头追砸押款车的黄武林,只不过黄武林气势虽甚,实则手无寸铁,它终是没有剧毒的。石头鱼气势汹汹地咬住海蛇的时候,才发现自己毒性远不如海蛇,顷刻间被海蛇咬死,毒发身亡。以卵击石,无非就是这个道理。

    生活在经济大转型的快节奏中,我们每个人都难免有所浮躁。尤其是现实的种种不公、不平等,更容易让人泥足深陷,沦为情绪的奴隶。无辜遭押款车“刮蹭“却未被理睬的黄武林,作为受害者,于情于理都首先置于道德的制高点。但他气势汹汹地抡起砖头砸向押款车的那一刻,就已经亲手毁掉了自己的长城。受害者摇身一变成为了施害者。即便前因多么情有可原,后果都是咎由自取。

    作为事件的始作俑者押运员,不管后情多么无辜、惹人怜。你手握的是有如生死簿、勾魂笔的防暴枪。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当保卫的目标、运输车辆、枪支、现金物资及人身受到暴力威胁,“非开枪不能自卫时”,押运员才能开枪。

    正因为责任重大,才更应该谨而又谨,慎之又慎。正所谓生命财产安全,生命是第一位的。对每个人而言,生命只有一次。失去了就再也无法追回。

    对黄武林而言,他简单粗暴地抡起砖头,是他无理取闹。但他也只是手握砖头,并没有手握生杀大权的热武器。

    然而,作为保护押运财产的押运人员,手中拥有的是法规允许配备并使用的杀伤性武器。黄武林追砸押款车,无异于以卵击石,这个道理,开枪射杀的人不可能不懂。

    更何况,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银行守库、押运人员在执行任务中使用武器的规定》明确指出,开枪射击也只限于使侵害人失去侵害能力,现场可控情况下,不能朝人致命部位射击,可射击腿部、胳膊等部位使其丧失侵害能力。

    明文条款的规定,押运员如何轻易伤及性命。逝者已矣不可追。悲剧既然已经发生,再多喟叹都无济于事。

    生者应当从此次事件中吸取教训,以免类似的悲剧再度发生。

    押运员的一枪,射杀的是一个年负气盛的青年。实则也射向了普罗大众。作为一个公民,知法守法是每个人的义务,正当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对自己的最好保障。

    作为手握生杀大权的武装押运人员,也应当严格要求自身,提升专业素养,同时应该克制情绪,不要为一时之快而给自己和所在单位以及整个行业留下导火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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