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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医确有专长细则出台,快来看看适不适合你!

江苏省中医确有专长细则出台,快来看看适不适合你!

作者: 孙先森_6eb7 | 来源:发表于2018-11-12 15:07 被阅读0次

江苏省中医确有专长细则出台,快来看看适不适合你!

江苏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

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管理。

第三条 省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定与修订;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在本省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及审核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在本机构内跟师学习和临床实践过程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考核申请

第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六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5年(每周学习时间不少于6个半天,一年不少于50周),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二)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第七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5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5年;

(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第八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执业机构在本省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副主任中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在指导中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

(四)仍在从事中医临床诊疗工作,能够完成带教任务;

(五)同时带徒不超过4名。

第九条 推荐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执业机构在本省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从事相应专业中医临床诊疗工作,知悉被推荐人医术专长和诊疗水平;

(三)不得同时为被推荐人的指导老师;

(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在推荐中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

第十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师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江苏省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并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在公证后1个月内向长期临床学习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师承人员师承学习期间应当主动接受所在医疗机构及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后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的,应当在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并与指导老师及临床实践医疗机构签订《江苏省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协议书》,临床实践期间主动接受所在医疗机构及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管理。

第十二条 符合本细则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人员,可以根据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发布的考核通知,向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苏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

(四)至少两名推荐医师的推荐材料。

第十四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除应当提交第十三条材料,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江苏省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

(二)自公证之日起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5年的证明材料(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

(三)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出师结论。

第十五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除应当提交第十三条材料,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具有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中医医疗服务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脉络、家族行医记载记录、医籍文献等;

(二)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5年证明,或者至少10名患者的推荐证明(患者与被推荐人有近亲属或者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十六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可以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审核报名资料的真实性,对在临床实践中存在医疗纠纷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申请材料不实不全的、不符合中医医术专长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予以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送设区的市中医药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中医药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报送省中医药主管部门。

省中医药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予以公示。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七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行专家综合评议方式,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考核专家人数应当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

第十八条 考核专家应当对参加考核者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防范措施及相关知识。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

涉及安全性及疗效无法判定时,考核专家有权要求参加考核者提供使用方药组成;参加考核者要求对其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及方药组成保密的,考核专家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内服方药类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诊法技能操作、现场辨识相关中药等。

(一)医术专长陈述。参加考核者重点陈述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基本内容、方法、特点,适应症及适用范围,有效性及独特性,安全性及风险防范措施,以往典型案例回顾等。

(二)现场问答。围绕参加考核者医术专长,考核有关中医基础知识、诊断技能、治疗方法、治疗效果以及方法独特性等内容。

(三)诊法技能操作。围绕参加考核者开展的医术专长,结合中医四诊理论,考核有关中医诊法技能操作。

(四)现场辨识相关中药。围绕参加考核者常用中药品种考核中药种类、药性、药量、功能主治、性味归经等知识点以及用药禁忌、药品毒性等风险点。

第二十条 外治技术类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外治技术操作、现场辨识相关中药等。外治技术中不涉及中药的不考核现场辨识中药。

(一)医术专长陈述。参加考核者重点陈述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基本内容、方法、特点,适应症及适用范围,有效性及独特性,安全性风险认知及有效防范措施,以往典型案例回顾等。

(二)现场问答。围绕参加考核者医术专长,考核有关中医基础知识、诊断技能、技术方法、技术规范、治疗效果以及方法独特性等内容。

(三)外治技术操作。围绕参加考核者开展的医术专长,结合中医理论,考核有关中医外治技术操作。

(四)现场辨识相关中药。围绕参加考核者常用中药品种考核中药种类、药性、药量、功能主治、性味归经等知识点以及用药禁忌、药品毒性等风险点。

第二十一条 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的,主要以内服方药类考核为主,增加外治技术考核;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中药的,主要以外治技术考核为主,增加内服方药类考核。

第二十二条 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考核情况,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对其医术专长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独特性进行现场评定。必要时可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进行评定。评定结果采用票决制。

第二十三条 考核合格者,考核专家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进行认定,由省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第四章 考核组织

第二十四条 省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考核制度,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强化考核工作人员和专家培训,严格考核管理,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

省中医药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时间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 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医术专长,由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内抽取考核专家。考核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或者中药师;

(二)具有丰富的中医临床(中药学)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中医(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医临床(中药学)工作15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第二十六条 考核专家是参加考核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考核专家应当未参与对传统医学师承、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等有关培训的活动。

第五章 执业注册

第二十七条 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发证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注册管理按照《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第二十九条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外省中医(专长)医师拟在本省执业的,需经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并注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专长)医师有关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中医病历书写等知识的培训,并为中医(专长)医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提高其执业技能,保障医疗安全。

第三十二条 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参加定期考核及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中医(专长)医师定期考核要求参照《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或者执业时间满5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三十四条 中医(专长)医师实行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并提供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的人员,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在申请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当年考核成绩无效,且两年内不得申请考核;在考核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工作人员和考核专家,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省医疗卫生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照《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和省医疗卫生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相关医疗机构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临床实践和考核申请中弄虚作假的,按照省医疗卫生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按照《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取得本省《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后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已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学习,尚未取得本省《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在跟师学习满5年后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本省《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四十一条 港澳台人员在本省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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