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限于技术手段和办案水平不能及时破案或对案件性质做出错误认定不同,通过刑讯逼供、威胁证人让其作假证等手段,把明明无罪的人打造成罪犯,对明知证据不足甚至有刑讯逼供之嫌却仍然进行有罪指控、做出有罪判决,是人为制造冤假错案。这种行为不仅为无辜的受害人所切齿,还会使该侦破的案件破不了或被延误,使真正凶手逃脱追究,因此造成的巨额国家赔偿也让国家和人民成为受害人。
所以说,这样的错案不仅性质更为恶劣,甚至还隐藏着其他犯罪(刑讯逼供罪与枉法裁判罪),也更不可原谅,更应当受到严肃追究。只有实事求是地对包括指挥制造冤假错案在内的所有责任人严格追责,而不是为相关犯罪与严重责任行为捂盖子,蜻蜓点水似地给个警告处分了事,才能让人引以为戒,不再发生人为制造冤假错案的事情。而且,不同于认识有误或客观不能,人为制造冤假错案本质上是权力滥用、乱为,只要依法依规定办案、坚持原则不违反规定就不会发生,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一起起重大冤假错案和血的教训告诉我们,不能仅仅把给受害人昭雪当作目标和正义的实现,还必须切实落实中央以及两高和公安部的错案追责制度。否则,不仅难以使人引以为戒,不能有效防止人为错案继续发生,也因为冤假错案的制造者受不到应有惩罚,正义无法完整地实现。
此外,每起重大冤假错案落定后都会给国家带来巨额赔偿问题,周继坤等五人蒙受这么多年的不白之冤,给予赔偿也是应该的。然而,责任人造成的国家赔偿并没有严格落到他们头上。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国家追偿法》,只是在《国家赔偿法》中规定了一个简单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条款,并没有建立起科学合理的追偿机制,这就造成了追偿机制难以启动又无法保证合理追偿。希望尽快完善追偿制度乃至制定《国家追偿法》,落实向责任人的追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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