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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 2020 会计教材 - 2306 - 财务报表附注披露

CPA 2020 会计教材 - 2306 - 财务报表附注披露

作者: CPA冲鸭 | 来源:发表于2020-05-28 15:51 被阅读0次

    第六节 财务报表附注披露

    一、附注披露的总体要求

    (一)附注概述

    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项目的说明等。《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对附注的披露要求是对企业附注披露的最低要求,应当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企业,企业还应当按照各项具体会计准则的规定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

    (二)附注披露的总体要求

    附注相关信息应当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的项目相互参照,以有助于使用者联系相关联的信息,并由此从整体上更好地理解财务报表。

    企业在披露附注信息时应当以定量、定性信息相结合,按照一定的结构对附注信息进行系统合理的排列和分类,以便于使用者理解和掌握。

    二、附注的主要内容

    附注应当按照如下顺序至少披露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1.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2.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3.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
    4.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或者以签字人及其签字日期为准。
    5.营业期限有限的企业,还应当披露有关其营业期限的信息。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企业应当声明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以此明确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制度基础。

    如果企业编制的财务报表只是部分地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附注中不得作出这种表述。

    (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1. 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企业应当披露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并结合企业的具体实际披露其重要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和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其中,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主要是指企业在运用会计政策过程中所作的重要判断,这些判断对在报表中确认的项目金额具有重要影响。比如,企业如何判断与租赁资产所有权相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企业从而符合融资租赁的标准,投资性房地产的判断标准是什么等。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等会计计量属性等。

    2. 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企业应当披露重要会计估计,并结合企业的具体实际披露其会计估计所采用的关键假设和不确定因素。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可能导致下一个会计期间内资产、负债账面价值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例如,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算需要根据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确定,在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时需要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预测,并选择适当的折现率,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未来现金流量预测所采用的假设及其依据、所选择的折现率为什么是合理的等。又如,对于正在进行中的诉讼提取准备,企业应当披露最佳估计数的确定依据等。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披露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有关情况。

    (六)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

    企业应当以文字和数字描述相结合,尽可能以列表形式披露重要报表项目的构成或当期增减变动情况,并且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金额合计,应当与报表项目金额相衔接。

    在披露顺序上,一般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顺序及其报表项目列示的顺序。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这主要包括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

    (八)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价企业管理资本的目标、政策及程序的信息

    三、分部报告

    (一)经营分部的认定

    经营分部,是指企业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组成部分:

    (1)该组成部分能够在日常活动中产生收、发生费用;
    (2)企业管理层能够定期评价该组成部分的经营成果,以决定向其配置资源、评价其业绩;
    (3)企业能够取得该组成部分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

    企业应当以内部组织结构、管理要求、内部报告制度为依据确定经营分部。

    经济特征不相似的经营分部,应当分别确定为不同的经营分部,企业存在相似经济特征的两个或多个经营分部,例如,具有相近的长期财务业绩,包括具有相近的长期平均毛利率、资金回报率、未来现金流量等,将其合并披露可能更为恰当。具有相似经济特征的两个或多个经营分部,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合并为一个经营分部:

    1. 各单项产品或劳务的性质相同或相似,包括产品或劳务的规格、型号、最终用途等。通常情况下,产品和劳务的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其风险、报率及其成长率可能较为接近、一般可以将其划分到同一经营分部中对于性质完全不同的产品或劳务不应当将其划分到同一经营分部中。

    2. 生产过程的性质相同或相似,包括采用劳动密集或资本密集方式组织生产、使用相同或相似设备和原材料、采用委托生产或加工方式等。对于其生产过程的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可以将其划分为一个经营分部,如按资本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划分经营部门。对于资本密集型的部门而言,其占用的设备较为先进,占用的固定资产较多,相应所负担的折旧费也较多,其经营成本受资产折旧费用影响较大,受技术进步因素的影响也较大;而对于劳动密集型部门而言,其使用的劳动力较多,相对而言,劳动力的成本即人工费用的影响较大,其经营成果受人工成本的高低影响较大。

    3. 产品或劳务的客户类型相同或相似,包括大宗客户、零散客户等对于购买产品或接受劳务的同一类型的客户,如果其销售条件基本相同,例如相同或相似的销售价格、销售折扣,相同或相似的售后服务,因而具有相同或相似的风险和报酬,而不同的客户,其销售条件不尽相同,由此可能导致其具有不同的风险和报酬。

    4. 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方式相同或相似,包括批发、零售、自产自销、委托销售、承包等。企业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方式不同,其受的风险和报酬也不相同。比如,在赊销方式下,可以扩大销售规模,但发生的收账费用较大,并且发生应收账款坏账的风险也很大;而在现销方式下,则不存在应收账款的坏账问题,不会发生收账费用,但销售规模的扩大有限。

    5. 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受法律、行政法规的影响相同或相似,包括经营范围或交易定价机制等。企业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总是处于一定的经济法律环境之下,其所处的环境必然对其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对在不同法律环境下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劳务进行分类,进而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不同法律环境下产品生产或劳务提供的信息,有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企业未来的发展走向作出判断和预测;对相同或相似法律环境下的产品生产或劳务提供进行归类,以提供其经营活动所生成的信息,同样有利于明晰地反映该类产品生产和劳务提供的会计信息。比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易受特别的、严格的政策监管、在考虑该类企业确定某组成部分的产品和劳务是否相关时,应当考虑所受监管政策的影响。

    (二)报告分部的确定

    1. 重要性标准的判断。企业应当以经营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经营分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确定为报告分部:

    (1)该分部的分部收入占所有分部收入合计的10%或者以上。分部收入,是指可归属于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和对其他分部交易收入。分部收入主要由可归属于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构成,通常为营业收入。可以归属分部的收入来源于两个渠道:

    • 一是可以直接归属于分部的收入,即直接由分部的业务交易而产生;
    • 二是可以间接归属于分部的收入,即将企业交易产生的收入在相关分部之间进行分配,按属于某分部的收入金额确认为分部收入。

    分部收入通常不包括下列项目:

    ① 利息收入(包括因预付或借给其他分部款项而确认的利息收入)和股利收入(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股利收入),但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除外。
    ② 资产处置净收益,如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产生的净收益。
    ③ 营业外收入,如捐赠利得等。
    ④ 处置投资产生的净收益,但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除外。
    ⑤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确认的投资收益,但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除外。

    (2)该分部的分部利润(亏损)的绝对额,占所有盈利分部利润合计额或者所有亏损分部亏损合计额的绝对额两者中较大者的10%或者以上。分部利润(亏损),是指分部收入减去分部费用后的余额。不属于分部收入和分部费用的项目,在计算分部利润(亏损)时不得作为考虑的因素。

    分部费用,是指可归属于分部的对外交易费用和对其他分部交易费用。分部费用主要由可归属于分部的对外交易费用构成,通常包括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等。与分部收入的确认相同,归属于分部的费用也来源于两个渠道:

    • 一是可以直接归属于分部的费用,即直接由分部的业务交易而发生;
    • 二是可以间接归属于分部的费用,即将企业交易发生的费用在相关分部之间进行分配,按属于某分部的费用金额确认为分部费用。

    分部费用通常不包括下列项目:

    ① 利息费用(包括因预收或向其他分部借款而确认的利息费用),如发行债券等,但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除外。
    ② 资产处置净损失,如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产生的净损失。
    ③ 营业外支出,如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④ 处置投资发生的净损失,但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除外。
    ⑤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确认的投资损失,但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除外。
    ⑥ 与企业整体相关的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

    (3)该分部的分部资产占所有分部资产合计额的10%或者以上。分部资产,是指分部经营活动使用的可归属于该分部的资产,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果与两个或多个经营分部共用资产相关的收入和费用也分配给这些经营分部,该共用资产应分配给这些经营分部。共用资产的折旧费或摊销在计量分部经营成果时被扣减的,该资产应包括在分部资产中。企业在计量分部资产时,应当按照分部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计量,即按照扣除相关累计折旧或摊销额以及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计量。

    通常情况下,分部资产与分部利润(亏损)、分部费用等之间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即:

    ① 如果分部利润(亏损)包括利息或股利收入,分部资产中就应当包括相应的应收账款、贷款、投资或其他金融资产。
    ② 如果分部费用包括某项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部资产中就应当包括该项固定资产。
    ③ 如果分部费用包括某项无形资产或商誉的摊销额或减值额,分部资产中就应当包括该项无形资产或商誉。

    2. 低于10%重要性标准的选择。经营分部未满足上述10%重要性标准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报告分部:

    (1)企业管理层认为披露该经营分部信息对会计信息使用者有用的,可以将其确定为报告分部。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该经营分部是否满足10%的重要性标准,企业都可以直接将其指定为报告分部。

    (2)将该经营分部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具有相似经济特征、满足经营分部合并条件的其他经营分部合并,作为一个报告分部,对经营分部10%的重要性测试可能会导致企业存在大量未满足10%数量临界线的经营分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没有直接将这些经营分部指定为报告分部,可以将一个或一个以上具有相似经济特征、满足经营分部合并条件的一个以上的经营分部合并成一个报告分部。

    (3)不将该经营分部直接指定为报告分部,也不将该经营分部与其他未作为报告分部的经营分部合并为一个报告分部的,企业在披露分部信息时,应当将该经营分部的信息与其他组成部分的信息合并。作为其他项目单独披露。

    3. 报告分部75%的标准。企业的经营分部达到规定的10%重要性标准认定为报告分部后,确定为报告分部的经营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合计额合并总收入或企业总收入的比重应当达到75%的比例。如果未达到75%的标准,企业应增加报告分部的数量,将其他未作为报告分部的经营分部纳报告分部的范围,直到该比重达到75%此时,其他未作为报告分部的经营分部很可能未满足前述规定的10%重要性标准,但为了使报告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合计额占合并总收人或企业总收人的总体比重能够达到75%的比例要求,也应当将其确定为报告分部。

    4. 报告分部的数量。根据前述的确定报告分部的原则,企业确定的报告分部数量可能超过10个,此时,企业提供的分部信息可能变得非常繁琐,不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因此,报告分部的数量通常不应当超过10个。如果报告分部的数量超过10个,企业应当考虑将具有相似经济特征、满足经营分部合并条件的报告分部进行合并以使合并后的报告分部数量不超过10个。

    5. 为提供可比信息确定报告分部。企业在确定报告分部时,除应当遵循相应的确定标准以外,还应当考虑不同会计期间分部信息的可比性和一致性。对于某一经营分部,在上期可能满足报告分部的确定条件从而确定为报告分部,但本期可能并不满足报告分部的确定条件。此时,如果企业认为该经营分部仍然重要,单独披露该经营分部的信息能够更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了解企业的整体情况,则不需考虑该经营分部确定为报告分部的条件,仍应当将该经营分部确定为本期的报告分部。

    对于某一经营分部,在本期可能满足报告分部的确定条件从而确定为报告分部,但上期可能并不满足报告分部的确定条件从而未确定为报告分部此时,出于比较目的提供的以前会计期间的分部信息应当重述,以将该经营分部反映为一个报告分部,即使其不满足确定为报告分部的条件。如果重述所需要的信息无法获得,或者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则不需要重述以前会计期间的分部信息不论是否对以前期间相应的报告分部信息进行重述,企业均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这一信息。

    (三)分部信息的披露

    企业披露的分部信息,应当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评价企业所从事经营活动的性质和财务影响以及经营所处的经济环境。企业应当以对外提供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披露分部信息;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披露分部信息。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报告分部的下列信息:

    1. 描述性信息。

    (1)确定报告分部考虑的因素,通常包括企业管理层是否按照产品和服务、地理区域、监管环境差异或综合各种因素进行组织管理。
    (2)报告分部的产品和劳务的类型。

    2. 每一报告分部的利润(亏损)总额相关信息。该信息包括利润(亏损)总额组成项目及计量的相关会计政策信息。企业管理层在计量报告分部利润(亏损)时运用了下列数据,或者未运用下列数据但定期提供给企业管理层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每一报告分部的下列信息:

    (1)对外交易收入和分部间交易收入。
    (2)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但是,报告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除外报告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可以
    仅披露利息收入减去利息费用后的净额,同时披露这一处理方法。
    (3)折旧费用和摊销费用,以及其他重大的非现金项目。
    (4)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确认的投资收益。
    (5)所得税费用或所得税收益。
    (6)其他重大的收益或费用项目。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计量每一报告分部利润(亏损)的下列会计政策:

    (1)分部间转移价格的确定基础;
    (2)相关收入和费用分配给报告分部的基础;
    (3)确定报告分部利润(亏损)使用的计量方法发生变化的性质,以及这些变化产生的影响。

    3. 每一报告分部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相关信息。该信息包括资产总额组成项目的信息,以及有关资产、负债计量相关的会计政策。企业管理层在计量报告分部资产时运
    用了下列数据,或者未运用下列数据但定期提供给企业管理层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每一报告分部的下列信息:

    (1)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金额;
    (2)非流动资产(不包括金融资产、独立账户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金额。报告分部的负债金额定期提供给企业管理层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每一报告分部的负债金额。

    分部负债,是指分部经营活动形成的可归属于该分部的负债,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负债。如果与两个或多个经营分部共同承担的负债相关的费用分配给这些经营分部,该共同承担的负债也应当分配给这些经营分部。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将相关资产或负债分配给报告分部的基础。

    4. 除上述已经作为报告分部信息组成部分的披露内容外,企业还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每一产品和劳务或每一类似产品和劳务的对外交易收入。但是,披露相关信息不切实可行的除外。企业披露相关信息不切实可行的,应当披露这一事实。

    (2)企业取得的来自于本国的对外交易收入总额,以及企业从其他国家取得的对外交易收入总额。但是,披露相关信息不切实可行的除外。企业披露相关信息不切实可行的,应当披露这一事实。

    (3)企业取得的位于本国的非流动资产(不包括金融资产、独立账户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总额,以及企业位于其他国家的非流动资产(不包括金融资产、独立账户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总额。但是、披露相关信息不切实可行的除外。企业披露相关信息不切实可行的,应当披露这一事实。

    (4)企业对主要客户的依赖程度。企业与某一外部客户交易收入占合并总收入或企业总收入的10%或以上,应当披露这一事实,以及来自该外部客户的总收入和相关报告分部的特征。

    5. 报告分部信息总额与企业信息总额的衔接。报告分部收入总额应当与企业收入总额相衔接:报告分部利润(亏损)总额应当与企业利润(亏损)总额相衔接;报告分部资产总额应当与企业资产总额相衔接报告分部负债总额应当与企业负债总额相衔接。

    6.比较信息。企业在披露分部信息时,为可比起见,应当提供前期的比较数据对于某一经营分部,如果本期满足报告分部的确定条件确定为报告分部,即使前期没有满足报告分部的确定条件未确定为报告分部,也应当提供前期的比较数据但是、重述信息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企业内部组织结构改变导致报告分部组成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供前期比较数据。但是,提供比较数据不切实可行的除外。企业未提供前期比较数据的,应当在报告分部组成发生变化的当年,同时披露以新的报告分部和的报告分部为基础编制的分部信息不论企业是否提供前期比较数据,均应披露这一事实。

    四、关联方披露

    (一)关联方关系的认定

    关联方关系的存在是以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为前提条件的在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时,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一个企业的角度出发,与其存在关联方关系的各方包括:

    1. 该企业的母公司,不仅包括直接或间接地控制该企业的其他企业,也包括能够对该企业实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单位等。

    (1)某一个企业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控制一个或若个子公司,则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

    (2)某一个企业通过一个或若干中间企业间接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通过其子公司,接控制子公司的子公司表明母公司与其子公司的子公司存在关联方关系。

    (3)一个企业直接地和通过一个或若干中间企业间接地控制一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对某一企业的投资虽然没有达到控股的程度,但由于其子公司也拥有该企业的股份或权益,如果母公司与其子公司对该企业的投资之和达到拥有该企业的控制权,则公司直接和间接地控制该企业,表明母公司与该企业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

    2. 该企业的子公司,包括直接或间接地被该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也包括直接或间接地被该企业控制的企业、单位、基金等特殊目的实体。

    3. 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例如,A公司和B公司同受C公司控制,从而A公司和B公司之间构成关联方关系。

    4. 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这里的共同控制包括直接的共同控制和间接的共同控制。对企业实施直接或间接共同控制的投资方与该企业之间是关联方关系,但这些投资方之间并不能仅仅因为共同控制了同一家企业而视为存在关联方关系。例如,A、B、C三个企业共同控制D企业,从而A和D、B和D,以及C和D成为关联方关系。如果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A和B、A和以及B和C之间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5. 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这里的重大影响包括直接的重大影响和间接的重大影响。对企业实施重大影响的投资方与该企业之间是关联方关系,但这些投资方之间并不能仅仅因为对同一家企业具有重大影响而视为存在关联方关系。

    6. 该企业的合营企业。合营企业包括合营企业的子公司。合营企业是以共同控制为前提的,两方或多方共同控制某一企业时,该企业则为投资者的合营企业。例如,A、B、C、D企业各占F企业有表决权资本的25%,按照合同规定,投资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控制F企业,由于出资比例相同,F企业由AB、C、D企业共同控制,在这种情况下,A和F、B和F、C和F以及D和F之间构成关联方关系。

    7. 该企业的联营企业。联营企业包括联营企业的子公司。联营企业和重大影响是相联系的,如果投资者能对被投资企业施加重大影响,则该被投资企业应被视为投资者的联营企业。

    8. 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1)某一企业与其主要投资者个人之间的关系。例如,张三是A企业的主要投资者,则A企业与张三构成关联方关系。
    (2)某一企业与其主要投资者个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例如,A企业的主要投资者张三的儿子与A企业构成关联方关系。

    9. 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通常情况下,企业关键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并且负责制定经营计划、战略目标、指挥调度生产经营活动等,主要包括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主管各项事务的副总经理以及行使类似决策职能的人员等。

    (1)某一企业与其关键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例如,A企业的总经理与A企业构成关联方关系。
    (2)某一企业与其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例如,A企业的总经理张三的儿子张小三与A企业构成关联方关系。

    10. 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例如,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和子女等。对于这类关联方,应当根据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对两家企业的实际影响力具体分析判断。

    (1)某一企业与受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控制、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例如,A企业的主要投资者H拥有B企业60%的表决权资本,则A和B存在关联方关系。

    (2)某一企业与受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例如,A企业的主要投资者的妻子拥有B企业60%的表决权资本则A和B存在关联方关系。

    (3)某一企业与受该企业关键管理人员控制、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例如,A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H控制了B企业,则A和B存在关联方关系。

    (4)某一企业与受该企业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例如,A企业的财务总监Y的妻子是B企业的董事长,则A和B存在关联方关系。

    11. 该企业关键管理人员提供服务的提供方与服务接受方提供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服务提供方)向接受该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服务接受方)提供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服务提供方和服务接受方之间是否构成关联方关系应当具体分析判断。

    (1)服务接受方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将服务提供方作为关联方进行相关披露。服务接受方可以不披露服务提供方所支付或应支付给服务提供方有关员工的报酬,但应当披露其接受服务而应支付的金额。

    (2)服务提供方在编制财务报表时,不应仅仅因为向服务接受方提供了关键管理人员服务就将其认定为关联方,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判断双方是否构成关联方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12. 企业与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

    13. 企业的合营企业与企业的其他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

    (二)不构成关联方关系的情况

    1. 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以及因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和代理商之间,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2. 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之间,通常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3. 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关系。

    4. 受同一方重大影响的企业之间不构成关联方。

    (三)关联方交易的类型

    存在关联方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为关联方交易,关联方的交易类型主要有:

    1. 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商品是关联方交易较常见的交易事项,例如,企业集团成员企业之间互相购买或销售商品,形成关联方交易。

    2. 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例如母公司出售给其子公司设备或建筑物等。

    3. 提供或接受劳务。例如,A企业是B企业的联营企业、企业专门从事设备维修服务,B企业的所有设备均由A企业负责维修,B企业每年支付设备维修费用300万元,该维修服务构成A企业与B企业的关联方交易。

    4. 担保。担保包括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为了保障其债权实现而实行的担保等。当存在关联方关系时,一方往往为另一方提供为取得借款、买卖等经济活动中所需要的担保。

    5. 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例如,企业从其关联方取得资金,或权益性资金在关联方之间的增减变动等。

    6. 租赁。租赁通常包括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等,关联方之间的租赁合同也是主要的交易事项。

    7. 代理。 代理主要是依据合同条款,一方可为另一方代理某些事务,如代理销售货物或代理签订合同等。

    8.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在存在关联方关系时,有时某一企业所研究与开发的项目会由于一方的要求而放弃或转移给其他企业。例如,B公司是A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要求B公司停止对某一新产品的研究和试制,并将B公司研究的现有成果转给A公司最近购买的、研究与开发能力超过B公司的C公司继续研制,从而形成关联方交易。

    9. 许可协议。当存在关联方关系时,关联方之间可能达成某项协议,允许一方使用另一方商标等,从而形成了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10. 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11.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企业支付给关键管理人员的报酬,也是一项主要的关联方交易。

    关联方交易还包括就某特定事项在未来发生或不发生时所作出的采取相应行动的任何承诺,例如(已确认及未确认的)待执行合同。

    (四)关联方的披露

    1. 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该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制关系的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有关的信息。母公司不是该企业最终控制方的,还应当披露企业集团内对该企业享有最终控制权的企业(或主体)的名称。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还应当披露母公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
    司名称。

    2. 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关联方关系的性质,是指关联方与该企业的关系,即关联方是该企业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等。交易类型通常包括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担保、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租赁、代理、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就某特定事项在未来发生或不发生时所作出的采取相应行动的任何承诺,包括(已确认及未确认的)执行合同等。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交易的金额;未结算项目的金额、
    条款和条件(包括承诺),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未结算应收项目坏账准备金额;定价政策。关联方交易的金额应当披露相关比较数据。

    3. 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

    合并财务报表是将集团作为一个整体来反映与其有关的财务信息,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集团作为一个整体看待,企业集团内的交易已不属于交易,并且已经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予以抵销,因此,关联方披露准则规定,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除了应按上述1、2的要求进行披露外,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并已抵销的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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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标题:CPA 2020 会计教材 - 2306 - 财务报表附注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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