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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2

2023-03-12

作者: 双髻山府正堂 | 来源:发表于2023-03-11 08:58 被阅读0次
    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下列哪些判决是正确的?

    A项,本题是2014年的试题,按照当时的药品管理法规定,甲的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甲同时也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刑法》149条第2款规定,行为同时构成这两罪,择一重罪论处。

            提示:第一,按照2019年新的药品管理法规定,颇有疗效的药品不属于假药,甲不构成销售假药罪。同时,由于该颇有疗效的药品不属于假药,也就不属于伪劣产品,因此甲也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于本题答案,后来内部做了修订。第二,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妨害药品管理罪。但是,甲的行为不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因为该罪是具体危险犯,要求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而颇有疗效的药品没有这种危险。

            B项,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生产、销售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这主要是考虑到,这些肉类仍然属于食品,而不是非食品原料。而有毒、有害食品是掺入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因此,甲的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不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C项,司法解释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属于有毒、有害食品。本题中,在苹果上使用禁用农药,这些苹果就属于有毒、有害食品。甲予以出售,就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D项,《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成立本罪。本罪是抽象危险犯(也即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就构成犯罪,不要求产生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刑法》第142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成立本罪。本罪是实害犯,要求造成实害结果,才成立犯罪。

            本题中,甲主观上以为自己销售劣药,实际上销售假药。这是不同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对此可以运用包容评价思维。由于假药比劣药危害更大,所以假药可以包容评价为劣药,在劣药的范围内做到了主客观相一致,定销售劣药罪。

            综上所述,当年公布的答案是ACD,现今修订后的答案是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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