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争指的是一种社会关系。在这种社会关系内,行为者的行为取向,是不顾其他参与者的反对而贯彻自己的意志。
如果在一种社会关系中,行为者把不顾单个或许多参与者的反对而贯彻自身意志当作行为目的,这种社会关系便应当称为斗争。斗争的手段如果不表现为现实的有形的暴力,它们便是“和平的”手段。如果和平的斗争表现为形式上和平地为自己争取他人同样渴求的支配权,这一斗争应当被称为“竞争”。如果竞争在目的和手段上以秩序为依据,它就应当被称为“有序竞争”。人类个人或集团,如果缺乏自觉的斗争意图,只是为着生活或生存机会而在相互之间展开(潜在的)生存斗争,应当被称为“生存选择”。如果涉及的是生活机会,便是“社会选择”;如果涉及的是人种特征的存在机会,便是“生物选择”。”
摘录来自: 马克思·韦伯. “社会学的基本概念 。” Apple Boo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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