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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一节 法的概述

[法理学]第一节 法的概述

作者: 莫再讲莫再提 | 来源:发表于2018-06-21 23:31 被阅读0次

    一.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狭义的法: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和不成文法。

    法的本质特征在于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维护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

    二、法的特征

    普遍性:法律规范具有普画的的束力

    确定性:法律规范的表连是明确的

    形式合理性:法律规范的设定、表述和适用,符合社会成员的正常理性水平和行为能力,可以为社会成员所理解和实践

    国家性: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二是认可

    强制性: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规范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正当性:无论法律的具体表现形式如何,它总是追求在其创制者看来属于正当、符合正义的目标,形式上追求公正。

    阶级倾向性:阶级社会中,法律倾向于确认、维护、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目标和价值。

    三、法的本质

    国家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行为规范

    阶级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把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是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者是根本意志。

    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和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最终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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