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电子合同因其便捷、环保、安全、可靠等优点在越来越多的行业领域得到应用。人力资源行业因其合同数量之多,合同管理之繁杂,纠纷诉讼之频繁,对电子合同服务提出了迫切的需求。然而直到如今,人力资源行业尚未能够普遍接受电子合同服务,其中缘由,颇耐人寻味。
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在于人力资源行业上方悬有“书面合同”这一达摩克斯之剑。“电子合同是否属于书面合同?”恐怕是每一个人力资源从业者不断探索的难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一旦使用电子合同服务签署的劳动合同未被认定为“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最多可能承担相当于劳动者十一个月工资的法律责任。但是,从现有的法律规定包括司法实践来看,上述担忧实际已无必要。
首先,从法律规定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从不同的角度认可电子合同为合同诸多书面形式中的一种,承认电子合同为书面合同。相关法律规定均可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得到,小签在此毋庸赘述。当然,小签也迫切希望立法机构或最高院能够以法律或司法解释的方式,直接规定劳动合同可使用电子合同服务签署,则可彻底解决人力资源行业从业者及用人单位的担忧。
其次,从相关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来看,无论是仲裁委还是人民法院均不会简单地因劳动合同系使用电子合同签署而认定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及第八十二条的规定。
从统计数据来看,仲裁委及人民法院均会对“电子劳动合同”的签署方式及是否获得了劳动者的适当签署进行调查,并根据不同的情形做出不同的认定。
简而言之,如一份使用电子合同服务签署的劳动合同,经过了劳动者本人的签署,可以体现劳动者本人的意愿,也能便捷地调取及查阅,则其法律效力将被得到保护。反之,如仅使用电子邮件、或其他不适当的方式签署的“电子形式”合同,又无法证明经过劳动者本人签署的,则自然无法获得仲裁委及人民法院的支持。
最后,随着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开始逐步使用电子合同服务签署劳动合同,其对劳动者、仲裁委、人民法院乃至整个社会均不再是陌生事物。俗话说,恐惧源于我们对事物的无知。电子合同服务在人力资源领域的不断推广应用,将倒推仲裁委、人民法院接受并不断学习与电子合同服务相关的专业知识。能够从根源上判断一份电子合同是否经过了恰当的签署,是否能够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是否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提升相关案件的裁判质量。
所以说,人力资源领域使用电子合同服务已是大势所趋。众签作为国内领先的专业电子合同服务提供方,将竭诚为广大人力资源领域的客户提供服务,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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